霍布斯的思想,霍布斯、洛克思想的异同

2020-11-23 14:31:07 字数 4964 阅读 5940

1楼:匿名用户

我要谈的是从霍布斯的社会思想“人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中看霍布斯的启蒙思想——科学,自由,平等,天赋人权。

先来谈谈科学。正如霍布斯本人的墓志铭上所说“在他站过的地方就没有有神论的立足之地”。霍布斯不再从形而上学或神学的论述出发,也不以对神的概念下定义为出发点,不再将注意力集中于**神的性质,而是着眼于人,着手对个体自我内部的形成力量和各种激情进行完备的分析,关注人性。

从受缚于宗教神学到重视人的个性解放在当时的历史时期掀起了轩然大波。

此外,仔细分析一下霍布斯在阐述其社会思想的逻辑思维上也体现出了他严谨,缜密,环环相扣的科学性。他按照自己指出的“综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体行为的根源——情感作为推论的起点**人的本性,由此假设出一种人的“自然状态”,分析了人的自然权利。并以此为基础推出自然法则和国家产生的必要性。

就像霍布斯本人所说的那样,我们并不看重这一假设是否与历史事实符合,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令人叹服的是这一假设符合了其逻辑演绎的需要,使霍布斯国家政治体系的建立水到渠成。

再来看看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始初概念是“自由”。他是近代英国自由主义的先驱。

霍布斯给自由下了一个简明的定义。他说:“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个人都得到他想要得到的一切。

”在进入文明社会前,人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霍布斯在《论国家》的第三十一章“论自然的上帝”中提到,单纯自然状况,也就是非主权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对自由的状况。是一种无**状况和战争状况。

这种社会状况没有让人们担惊受怕的公共权利的支配。霍布斯同时也认为这种绝对自由的状况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人的自由不会受到某种限制,无论限制是天然的还是人为的。

他幽默地说:“就连最自由的亚当和夏娃事实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为上帝不许他们吃知识之树的果子。

”霍布斯从人性自由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要使人性和人权得到最优化,就必须对自由的人权加以限制。

接下来说说天赋人权。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或人类的“自然权利”,再换句话说就是“人权”是以人的自私,自利概念为基础的。他说:

“自私自利来自个体人的天然欲求,而这种自利意志也是每一个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权利。只要我们承认,任何人都有必要运用自己的能力,保护和维持我们自己的生命,那么自然权利也就存在了。这种权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给予的,它来自“天赋”。

这就是“天赋人权”观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们是人,天生就有保护自己的愿望和可能,而且我们事实上也在这样做。

“凡对于生命有益的事情,我们就有权力去做。”也就是说人性的最根本的,决定一切特性在于自我保全的利已动机。这是解释整个意志活动简单和自明的原则。

在这里,中世纪的道德自律和蔑视自私的思想传统已经崩溃,个人权益的合法化从理论上得到充分肯定。值得指出的是,尽管霍布斯以人性恶立论,但他认为,人性本身是无罪的。这种自我保全的动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个人肉体生存的保持和促进。

意志的其他一切活动都将服务于自我保全。判断是非没有别的客观标准可以奉行,只有对于自然存在的人的自我保全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害的。他认为世界上不存在被普遍认同的善恶标准,他说“没有一般的共同的善恶标准,能从客体本身的属性中抽象出来。

”就像一场洪水,它本身是无所谓善恶,好坏的,对于人来它才是一场灾难。

再来分析霍布斯思想中的平等。他认为人的生存条件就是身心或能力的平等。人们平等的享有捍卫生命的自然权利。

每个人都享有同他人同等大小的自卫权。每个人的自卫权力与他人的自卫权力是根本对立,并发生冲突的。为了最有效地保护自己,人们必须摆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相处的文明社会。

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平等放弃和占有同样的权利。 霍布斯站在近代世界的开端,站在从宗教文明到世俗文明的转折点上。在与中世纪的宗教文明对抗时,借助科学,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观念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国家政治体系,对政治思想界做出了重要贡献。

霍布斯在《利维坦》等著作中阐述了起赋税思想。他率先**了国家建立及其人民应当向**缴纳税收的原因。他也支持“交换说”或“利益说”的观点。

认为国家负有保障个人财产和个人安心从事劳动的职责,国家必须包课税权、军事权与司法权充分结合起来。他认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换取和平而付出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作出自己的贡献。(霍布斯:

《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2页)因为国家取代人民进行防卫,一旦战争爆发,人民仍可以正常地从事生产劳动和生活。这种作为人民生产劳动的保护者的主权,正是靠人民勤奋劳动所缴纳的赋税来维持的。因此可以说:

“间接税与直接税,无非是为了不受外敌入侵,人们以自己的劳动向拿起**监视敌人的人们提供的报酬,而不是别的”(同上,第144页)。霍布斯从税收“利益交换说”出发,对封建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的不公正的税收制度抱着批判的态度。他主张实行平等课税的原则,即按照人民从国家享受到的利益成比例的纳税。

国家提供的利益并非平均地分配给每个公民,而是有的受益多,有的受益少。他提出了两个衡量受益程度的标准:一是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额;二是个人消费的数额。

他主张按照上述标准之一,比例而平等地向**纳税。霍布斯站在反封建的立场上,认为封建国家以财产税等为主体税的税收制度,赋予封建贵族、僧侣等阶层的税收豁免特权,是鼓励消费上的奢侈和浪费,同时也无法满足国家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为此,他主张征收国内消费税。

因为,消费税能鼓励节约、节制奢侈。课征消费税符合平等原则,又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还可以减轻人民纳税负担的痛苦。人人要消费,人人要纳税。

霍布斯、洛克思想的异同

2楼:匿名用户

异同点一:关于国家政体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沿袭传统的观点,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

身为主权者的人,都有其自身的私利,主权者在处理公务时,往往为私利而侵害公益。在君主政体中,国家既然属于君主个人,君主的私利就和公益结成一体,君主的私利就是公益。而在贵族和民主政体,国家的强盛为主权者个人所带来的利益往往不如贪赃枉法或借内乱而谋得的私利,这就是在议会中常常因为内部争吵而导致内战的原因。

霍布斯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他并没有反对贵族制、民主制。他认为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归属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一种政体。

但他强调,不管是哪一种政体,主权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中,而不能交给人民。国家要么是**,要么是无**,二者必居其一。 洛克认为根据**权力的性质和目的,**必须实行法治,即**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只有实行法治,**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这种思想出发,洛克极力反对君主**制度,他指出,在君主**政体中,君主只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约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处境就会比自然状态还要怀得多,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若受到君主的侵害,不仅没有申诉的权利,而且失去上述的自由。

人们若把财产交给**君主来保护,就好比人们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甘愿为狮子所吞食。对于君主**制度,他不仅反对暴君的**,而且反对“贤君”的**,因为如果贤君的继承人不具备超人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就会将贤君所有权力变为残害人民的特权,“贤君”同样可以导致“**”。在任何情况下,君主**政体“完全不可能是公民**的一种形式”。

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

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史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复合的政体形式。

洛克的这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英国在光明革命后建立的立宪君主制度。 从上述他们的国家关于政体的不同见解可以看出:霍布斯所拥护的是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与一身的君主**制度。

他不仅反对法治和分权,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以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让人民听任主权者的任意宰割而不能有任何反抗的表示。他的主张是一种极端的**主义。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爆发,广大人民群众正在和封建主进行斗争的时候,霍布斯提出这种主张,其反人民的性质显而易见的。

洛克虽然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总的来说,洛克的关于国家政体的论述比霍布斯先进许多,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推动了当时思想的解放。

异同点二: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他把国家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

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由每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此,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备的自由状态,但也有许多不便之处。这是因为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私,或者由于对自然法缺乏认识而不遵守自然法,常常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

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人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决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乏,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洛克和霍布斯的的社会理论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洛克认为不仅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权利,而且自由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洛克认为人们交出的权利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第三,洛克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异同点三:关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为人们所规定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他将这一权利看作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至抵抗的权利。

但他同时认为,个人是不能为了他人而反抗主权者的,因为这会夺走主权者保护人们的工具。就是说,在主权者的横暴横暴面前,霍布斯只允许个人的自卫,而不允许人们组织起来,用革命推翻暴力的统治。实质上人们的这点权利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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