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合肥律师刘志汉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法官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
2楼:匿名用户
是以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为依据的,法律上的事实就是指这个,不是客观发生的事实,那个可能是永远不能还原的
3楼:匿名用户
法院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说的事实,是根据相关证据形成一个相互关联的事实,也就是通常说的证据链,和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不一样的。
4楼:匿名用户
你说的这两个选择其实不矛盾。在法院,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才叫事实。所以,法院的判决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的。
5楼:粤东一壁
以证据,但证据也就是事实。
6楼:郭采洁河南后援
我都不相信法律,事实依据都代表不成法人骗来的文件?
未经庭审质证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依据?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着“法院查明”的某一事实,但是该事实并没有
7楼:当市长的考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
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8楼:匿名用户
就你说的情况可以申请上诉
法官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
9楼:合肥律师刘志汉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法官判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依据。
10楼:匿名用户
可法官告诉我的是:因为浙江省还没有先例!所以不能依据法律。一样的,法律对于“有钱有权的人就是特权”,它只是对普通老百姓形成约束。
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和事实
11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12楼:
(18) 田成有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重证据,重事实。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要用证据和事实说话,离开了必要的证据和事实,就无法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证据和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
长期以来,在审判工作中,由于受职权主义和过分强调判决追求绝对真实等观念影响,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希望法官穷极一切证据,认真调查取证,要把每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搞准。从理论上讲,法官应当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要尽可能地发现或揭示客观事实,这种要求和期望本身是不错的。但问题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毕竟是不一样的。
因为任何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是对已经产生争议或纷争的事实进行事后认定。法官所面临的案件事实已经“成为过去”,这些发生在过去的具体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现或复原,且该具体事件也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来加以证明。这一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作为一个有情感的人,由于受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也不一定就能如实地、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甚至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对这些事实进行违心的陈述或故意歪曲。
作为法官而言,既不在现场,也无法将时光倒转得知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法官无法将昨天情景重现。因此,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就只能是运用基本的因果关系、辨证关系和逻辑推理等方法,以及依靠法官自身的社会经验,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那些静态的、凌乱的、孤立的和不完整的证据,按照事物发展一般规律以及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进行综合,并根据内心确认为有效的证据,进行头脑思维加工,最后建构起一个基本上“合情合理”的、符合一定逻辑发展轨迹的法律事实。法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就是尽最大的努力使构建出来的法律真实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以期大致重现客观事实。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证据是决定客观事实真伪的基础,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官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可以这么说,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石,证据的严谨性、逻辑性、关联性成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作为法官,我们只能从已有的证据中发现事实,只能考虑从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只能考虑这些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法官最后提交的也应该是一份层次清楚,论述严密,说理充分,准确无误的判决书,应该是充分反映了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全过程,并对每一项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及其依据,援引的法律条文准确、清楚的判决书,离开了证据来谈事实,等于在建造空中楼阁。
所以,实际发生的事实往往不被等同于法律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被法庭上的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是通过法律认定后得出的法律事实,它也许是真实的事实再现,也许是不能真实反映客观真实的假象。在我看来,法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其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把握要比其他人的要求要更高一些、更准一些。这个高和准就表现在:
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应该是质疑的,要保证我的质疑得到认定,要确认有这种事实存在,必须靠证据说话,用证据来验证。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必须是最佳的、最具权威的,这种权威性表现在法官必须能够吸收或反驳其他一切人的判断,他人的判断可能是片面的、或只涉及了一些事实片段,而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必须是全面的、能形成一个事实体系。所以,法官考虑的事实只能是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只能是这个事实在法律上具有了合法性。
13楼:匿名用户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好律师网参考
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定之后才能做为鉴定材料吗?
14楼:洞庭红尘
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1楼 匿名用户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句话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 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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