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句话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句话对吗?
2楼:匿名用户
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楼:匿名用户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句话是正确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体现。
1、民事诉讼法上的辩论区别于生活意义上的辩论,诉讼法意义上的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 ( ) 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
2、质证分广义和狭义,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人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该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 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4楼:じ★ve猫咪
哪条忘记了,
你不用想了,绝对不会出现例外
5楼:土方
正确 但实际法院并不用双方对质,应厅上要提出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依据?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着“法院查明”的某一事实,但是该事实并没有
6楼:当市长的考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不明确是否属于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法官为实现裁判公正,要求该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并告知其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为新的证据,但其仍不同意质证,此时,法官是否因该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而不予采纳。
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原则,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
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逾期的、不明确是否新的、但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关键性、实质性作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与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或不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形一样,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官依照《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7楼:匿名用户
就你说的情况可以申请上诉
未经质证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词对重要事实能作认定吗?
8楼:
未经质证的证据是不
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词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9楼:张文华—律师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0楼:张勇律师
有关法律的对定是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楼:匿名用户
不能,但是当事人放弃质证比如未到庭的除外。
哪一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采用
12楼:诚心为您咨询
民事诉讼
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定之后才能做为鉴定材料吗?
13楼:洞庭红尘
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官确认之后才能确定其效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4楼:home好人一个
1、行政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民事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刑事诉讼方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15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经验去判断证据的真伪,只有那些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会被当做定案根据。那些不真实的、非法的、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法官是不会采信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适用的程序法来考虑。
在三大程序法只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