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2楼:匿名用户
这位大哥问得是不是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楼:匿名用户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对合同、遗嘱、婚姻等表意民事行为的理论抽象,这种理论抽象反映了法律技术的进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为应界定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同、遗嘱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自然法律行为也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
一、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第四十
七、四十八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人的追认,欠缺有效要件就转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其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4楼:王威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项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成立强调要有意思表示,是最核心的要素,而生效强调要合法,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两者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5楼:匿名用户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即告成立,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则要看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和是否具有效果意思。简单来讲,就是你的意思表示要和你心里的真实想法是完全一致的,如果做出的意思表示和内心所想不一致,则会导致这个意思表示无效或有瑕疵,从而导致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6楼:匿名用户
这个是最好认定的 只要主体合格 客体合格就成立 生效就要有附条件生效 签字起生效 生效的时间会在成立之后 也可能是成立即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求解
7楼:蛅忑撱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对合同、遗嘱、婚姻等表意民事行为的理论抽象,这种理论抽象反映了法律技术的进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为应界定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合同、遗嘱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自然法律行为也有成立与生效之逻辑关系,有有效与无效之分。
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合同法》第四十
七、四十八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人的追认,欠缺有效要件就转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那些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其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8楼:▆▆▆倬
答: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是一种事实的认定。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是一种法律的评价。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之间是没有时间间隔的,只在法律行为不符
合生效要件的情形下,才出现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能生效的情况。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尽相同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记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9楼:雅心好温柔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三项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成立强调要有意思表示,是最核心的要素,而生效强调要合法,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两者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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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血色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
(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
第二条是民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表意行为的一种,当然也要具备。第三条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
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因为,它也具备前两条。比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法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它也不能没有意思表示。
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定的内容发生,而不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因此,准法律行为就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例如,催告债务行为,其效力并不按债权人催告的内容发生,而按时效中断、行使解除权、追究迟延责任等法定的内容发生。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具备前两条,还要具备第三条时才能成为能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在内的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行为概念。有的民法学者在讲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只提当事人、目的(即标的)与意思表示,这显然是不够完整准确的。因为,准法律行为也都具备这些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充分条件。如买卖与租赁法律行为,两者除了均要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前者还要具备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后者还要具备标的物使用权及其价款相互转移的条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对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为其赋予肯定的保护性效力所必要的条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
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包括:(1)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4)内容要确定和履行可能;(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为使具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民法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外的充分条件,叫作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有效要件。
无**权、无处分权或处分权不完备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本人或权利关系人的同意;附条件及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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