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区别及联系

2020-11-26 06:31:27 字数 5453 阅读 6320

1楼:催天下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联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区别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 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

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2楼:大梅军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 客体) 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

1 、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 、客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商行为。

3、内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3楼:☆天罡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而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所以民商不应分立来看待。

4楼:匿名用户

民事法律关系

是用民法调

5楼:匿名用户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商事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和商事人身法律关系两大类。   1、商事财产法律关系,包括内部商事财产经营法律关系(如合伙经营法律关系、投资股份法律关系)和外部财产交易法律关系(如商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交易法律关系)。   2、商事人身法律关系,包括商事营业主体内部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如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法律关系,分支公司与本公司的法律关系)和商事营业主体之间的人身权法律关系(如商业名称法律关系、商誉权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具有民事法关系的属性和基本特征。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特别的一类,商事法律关系还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

  l.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

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

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6楼:浅忆昔末颜

民事法复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制

法律关系bai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du关系,一般是自愿设

zhi立的;

2、民事法dao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可以看出: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7楼:

1、二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法律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简称为行政法主体。

3、客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扩展资料: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人民网-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翻开行政法学新篇章

8楼:导传呼烟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不同点在于,主体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为行政机关;内容方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9楼:匿名用户

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约束不平等主体间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约束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联系是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0楼:匿名用户

它们的区别表现为:

1、概念不同。

2、被调整不同,民事关系既受道德的调整也受法律的规范,民事

法律关系受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

3、范围不同,民事关系包含民事法律关系也包含其他平等体之间

的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这种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即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