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刑法问题,刑法中介入因素的问题

2020-12-02 20:38:29 字数 3569 阅读 9578

1楼:匿名用户

答案选 2499 想知道为什么

2楼:青岛小嘎啦

a。(不过像这种问法的题,我倒是第一次见到。)

刑法中介入因素的问题

3楼:吴越地江南人

介入因素:1·自然事件 2·第三人行为 3·被害人自身行为刑法中的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依照以下的判定公式先前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1·先前行为对导致结果作用大的,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导致结果作用大的,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以上三点采取多数原则加以判断

例如:甲深夜约乙至山林意欲杀之,甲对乙要害连刺3刀,以为其已死,遂离开,然乙未死,挣扎起身,走了几步,意欲呼救,却误掉入山民的捕兽陷阱而死。

此案中,甲的行为对乙死亡作用大(要害),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乙误入陷阱,过于异常,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乙误入陷阱对乙死亡作用大,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综上,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无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至于其他的细则,建议楼主参考《指南针》的2010司法考试攻略二

一个刑法问题

4楼:七台河李阳平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也就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方式越狱逃跑的行为。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主观组织,实施犯罪;一个是没有组织计划,借机的逃脱犯罪。就程度而言前者处罚会加重,后者相对处罚要轻。

5楼:律师_张学峰

适用组织越狱罪时应区分组织越狱罪与脱逃罪的界限。组织越狱罪与脱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离监管、羁押场所。两者的区别是:

1、行为方式不同。组织越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开与国家**机关对抗;而脱逃罪在客观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2、组织越狱罪是多数在押犯勾结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逃跑越狱的行为。而脱逃罪一般只是个别犯罪分子单独的逃跑行为。

6楼:茶茶

这个叫“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a举枪射击甲,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节选自 张明楷《刑法》,法律出版社(第三版),225页】。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应当以 ‘想象竞合犯’处理打击错误”,“想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选择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理”的情况。

“故意伤害罪”显然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道刑法问题

7楼:匿名用户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

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

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楼:綠藻

我不懂啊,sorry了

9楼:工藤柯南基德

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道刑法问题:关于介入因素三标准的因果关系问题(见下)

10楼:匿名用户

提问者和前面两位回答者均不正确。提问者先入为主了。

并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前面两位回答者也试听之。首先,题目中已经交代了是火灾烧死的,这使得问题就简单了,前一个行为对后一个行为并无影响,两个行为两个罪,数罪并罚;其次,你们所讨论的情形是偷梁换柱改变了题干问题的题目,即死亡不知道前面的重伤导致的,还是火烧死的。

这问题就复杂了,涉及因果关系问题。我们试分析之。不知道死亡是重伤引起的,还是火灾烧死的,就是重伤行为与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问题。

这种情况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既不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重伤)和失火罪,因为是两个行为,要数罪并罚。

我的表达能力还可以吗?说清楚了吗?

11楼:匿名用户

个人意见不太赞同你的观点,赞同楼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方面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死亡具有预见性。你说的是甲以“伤害故意”非“杀害故意”,则甲主观上并无剥夺王某生命的故意,在甲重伤王某后,伤害行为已经结束,甲的整个犯罪过程已经结束,此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王某死亡的结果是由于甲扔掉的烟头引发火灾而致,与前行为无因果联系,王某应当认识到扔掉未熄灭的烟头可能会造成火灾的危及王某生命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王某被烧死,具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联系中“介入行为人行为的情形”中,要使前行为与死亡结果具备因果联系,必须是:

1.在故意的前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此例中甲前行为是故意伤害,并不剥夺王某故意),后介入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结果时,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后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并不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此例明显不符合该情况)

实践中,甲到底能不能认识到烟头会引发火灾不影响甲的过失责任,因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要将扔掉的烟头给熄灭,只是由于个人习惯等因素没熄灭,不影响他的过失责任。

所以甲因构成数罪

12楼:匿名用户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一道刑法问题:

13楼:匿名用户

一方面,这是根据酒驾类推毒驾的类推解释,另一方面也是对危险驾驶的扩大解释。

一道刑法题 10

14楼:匿名用户

客观:a即上前抱住b,b竭力反抗,在a强行亲吻(使用暴力控制)主观:奸淫之歹念

**罪 已经着手

b将a的舌尖咬破

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既遂 认定为**未遂 可以从轻或减轻06年释放 09年犯案 构成累犯 加重处罚

15楼:匿名用户

1、**未遂 着手但未既遂

2、盗窃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罪 ,构成累犯

从重处罚。

16楼:轮回百态

1、构成**罪(未遂)

2、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一道刑法题目

17楼:匿名用户

要三年以上的才可以适用。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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