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2020-11-25 12:23:26 字数 5150 阅读 9806

1楼:匿名用户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证据材料,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意见,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法官法》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2楼:河南亿州化工

法律的尊严,严禁亵渎!因为我不是法官,因此,我不能够假想进行判决! 但是,小华的妈妈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的理由是完全合法、合理的,非常正确。

真正的法官也会支持小华妈妈的诉讼请求的!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曹操灭吕伯奢一案?

3楼:百度知道**

原告:吕伯奢

档案:生卒年不详,成皋(今河南荥阳)人。

社会关系:系曹嵩的结拜兄弟。不过因为吕伯奢看不起曹嵩结交权贵、买官的行为,两人多年没有来往。

被告:曹操

档案:(155年-220年3月15日),字孟德,一名吉利,小字阿瞒,沛国谯县(今安徽亳州)人。东汉末年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书法家,三国中曹魏政权的奠基人。

社会关系:曹嵩的儿子,大太监曹腾的孙子。

案件经过:189年曹操因为得罪董卓只身逃亡,在路过吕伯奢家里的时候因为某个原因将吕伯奢一门老小**干净,留下名句“宁我负人,毋人负我”。

当然这个案件有四个版本:分别是三国演义、魏书、世说、孙盛杂记。

《三国演义》:操与宫坐久,忽闻庄后有磨刀之声。操曰:“吕伯奢非吾至亲,此去可疑,当窃听之。”

二人潜步入草堂后,但闻人语曰:“缚而杀之,何如?”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

遂与宫拔剑直入,不问男女,皆杀之,一连杀死八口。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宫曰:“孟德心多,误杀好人矣!”急出庄上马而行。

行不到二里,只见伯奢驴鞍前悬酒二瓶,手携果菜而来,叫曰:“贤侄与使君何故便去?”

操曰:“被罪之人,不敢久住。”伯奢曰:“吾已分付家人宰一猪相款,贤侄、使君何憎一宿?速请转骑。”

操不顾,策马便行。行不数步,忽拔剑复回,叫伯奢曰:“此来者何人?”伯奢回头看时,操挥剑砍伯奢于驴下。

这个版本里面曹操因为一点怀疑就将父亲结义兄弟一家**干净,而且在逃跑的路上再次杀掉吕伯奢,相当于是灭了吕伯奢满门。

按照这个版本判决那么曹操就是一个大奸大恶之辈,而且**没有人性应该直接枪毙。就应该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被大家鞭尸一百遍啊一百遍。

不过《魏书》记载曹操杀人是因为吕伯奢的儿子见财起意想要抢夺曹操身上的财务才被曹操杀死。

“从数骑过故人成皋吕伯奢,伯奢不在,其子与宾客共劫太祖,取马及物,太祖手刃击杀数人”。

如果是按照这个说法那么曹操最多就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罪责。

至于那句著名的“宁我负人,毋人负我!”就可以解释成被相信的人伤害之后的发泄或者说一时感悟,只能说身在乱世就应该处处小心不能相信任何人。

《世语》则说吕伯奢虽然外出,但是五个儿子都很客气,以宾主之礼对待,但是曹操因为吕家对人太好,反而满怀疑心,拿剑在当天晚上杀了八人后离开。

《孙盛杂记》则提,因曹操听到异声(原文是食器声,不见得是刀具声),于是满怀疑心,连夜杀人,临走前悲凄的留下一句:“宁我负人,毋人负我!”

按照这两个版本怎么看曹操都是一个滥杀无辜的人,应该被判斩立决。

判断一个案子首先我们要弄清事实,这四个版本当中魏书因为是曹家人自己写的不足为信。

三国演义是罗贯中自己加工过的也不能当成事实,但是大致经过可以相信只不过罗贯中用了春秋笔法篡改部分而已。

《世说》和《孙盛杂记》想必还是比较可信的。

那么我们来还原一下案情:

189年愤青曹操不满董卓专权废立皇帝拒绝董卓的招揽逃出洛阳,董卓发下海捕文书捉拿曹操。曹操一边逃亡一边想着回到老家号召诸侯进京勤王。

曹操在路过父亲结义兄弟吕伯奢家的时候被吕伯奢一家热情招待曹操,吕伯奢一家杀猪宰羊款待曹操一行,并且表示希望曹操多留几日。

吕伯奢自己还专门到县城里去买最好的美酒来招待曹操。曹操这时起了疑心招呼随从奔赴后堂杀掉吕伯奢一家,然后急急忙忙逃走。

这是事情的大致经过,这件事情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看,三国演义当中我们都是从曹操的行为来看却没有从吕伯奢的行为来看这个案子。

这件事的关键点在于是曹操多疑胡思乱想疑心吕伯奢一家还是吕伯奢一家真的想谋害曹操。

如果是吕伯奢热情款待反而被曹操认为是要害他,那么曹操就是残忍好杀坐实了他大奸大恶的名头。

但是如果是吕伯奢害人在前呢?那么曹操不过是在危险来临之前自我防卫。那么就不能说曹操是一个大奸大恶之人。

个人觉得第二点是比较可信的,为什么这么说?

从吕伯奢的行为来看有两个疑点。

疑点一,吕伯奢为什么要杀猪款待曹操一行?

我们现在可能觉得杀个猪款待一下客人没什么,但是你要想一下在古代不是天天都杀猪吃肉的,只有在重要节日的时候才会有。

当然你也可以说吕伯奢和曹操父亲是结义兄弟,款待结义兄弟的儿子应该是理所应当的。但是杀猪的动静那么大,好像不怕周围的人知道自己家来了人。

要知道曹操是逃亡的,成臬就在京师附近,逃亡应小心翼翼怕走露行踪,引来追兵,愈早走开,走得愈远愈好。吕伯奢不会不知道这个道理,但是他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呢?

疑点二,吕伯奢作为曹嵩的结拜兄弟那么家境应该不错,很可能就是地方豪强。

那么吕伯奢家里会没有酒么?用得着跑到县城去买酒么?

侄儿来家里难道不应该作陪么?怎么还外出呢?再说买酒找一个下人去就可以了,何必自己亲自去。

疑点三,吕伯奢作为一个地方豪强对于**要通缉曹操一行的事情应该是早就知晓的,况且成臬就在京师附近,那么问题来了?

这个时候吕伯奢作为曹操的长辈这个时候难道不应该想方法帮助曹操逃跑,甚至催促曹操逃跑么?怎么会要留下曹操呢?

退一万步说曹操现在被董卓通缉,吕伯奢作为一个普通的豪强应该没有心思或者胆量藏匿曹操的,那么为什么还要留下曹操呢?

猜测吕伯奢当时是有心要害曹操的,也有可能是害怕被曹操牵连想先下手为强。

有了这个猜测加上曹操当时被董卓通缉神经绷得紧紧的,一听到拔刀声有那样的反应也就不奇怪了。

在那样一个乱世之下不应该对曹操有太多苛求,曹操处于乱世如果不是这份小心谨慎也走不到三国的尽头。

当然曹操自己也是纠结的,虽然猜测对方是想谋害自己,总归还没有图穷匕见,为了安全起见先下手为强在道义上总归说不通。因此曹操才呛然说“宁我负人,毋人负我!”

最后宣判:曹操灭吕伯奢一案铁案如山不容辩驳,但是念在曹操事出有因,事后又有悔意,加上曹操与国有功,予以轻判:曹操总的来说还是一个有为青年,虽然犯错但是情有可原。

不过你对曹操杀吕伯奢一家怎么看呢?

假如你是审判圆明园的毁灭案的**官你会怎样判决 5

4楼:魔法名字不显示

1、主犯放火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决定宣判死刑。”

2、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楼:匿名用户

让英法两国修复圆明园。

半费之讼。据说,这个案子当时就难倒了法官,无法作出判决。各位:让你做法官,你会怎样判决?求作文!! 100

6楼:money狐

其一、本案师生二人皆应用二难推理,皆是前提虚假,转移论题,即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所要讨论的论题。普罗达哥拉斯(老师)用合同的约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决,而欧提勒士(学生)也是用合同的约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决。此时合同的约定和法院的判决够成了反对关系,根据矛盾律: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因此,法院的判决和合同的约定必然有一个是要被否定的,否则既违反矛盾律的要求,也推不出正确的结果。我们不能推定法院的判决和合同的约定同时俱有效力,如果这样,当事人何以选择呢?

其二、看一看普罗达哥拉斯(老师)在运用二难推理是怎么说的:“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胜诉, 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个时候他否定了法院判决的效力。

而前提二说:“如果欧提勒士(学生)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个时候又否定合同的效力。

这和我国古代那则寓言故事‘自相矛盾’,何其相似,严然一个“盗版货色”。

其三、普罗达哥拉斯(老师)起诉,法院受理该案,普罗达哥拉斯(老师)要想胜诉当且仅当有证据证明欧提勒士(学生)在毕业后故意不执行律师职务,以此不给付另一半学费。而本案中,证据一事却只字未提,故只能做为逻辑学的案例题,不能做为法学的案例题。实际上如果用法学的思维来解此题,就很简单了。

因为合同的约定只能作为控辨的材料,而不能作为同法院判决相抗衡的物件。在法院的判决下,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自已无过(如一审未出示合同),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如未上诉或者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即有强制力和排它力。

如用中国大陆法学思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法院以合同有效,但给付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待给付条件成就之后,另行起诉.

即被告尽管这次胜诉,但下次要败诉。2.法院以合同有效,认定被告故意致使条件不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判原告胜诉.此时,判决效力优先于合同。

3.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基础不存在.被告无需给付原告.(此情况包括被告反诉确认无效,而后原告撤诉,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4.原告因自己重大过失未出示合同,而被告否认有此协议.则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时,原告在未撤销此判断前,不能再以同样理由提起诉讼.

因此无权再要求被告给付。

7楼:匿名用户

这个并不难解决,混淆了成就条件而已。

1、老师在起诉要求学生支付学费的时候,学生还没有第一次诉讼,条件不成就,法官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即老师败诉。

2、在上述诉讼当中,学生胜诉。

3、学生胜诉之后,此时条件成就。老师可以再次起诉。

8楼:杀鸡的狼

同求···

这玩意太坑爹了···

我想把这个两个人都砍了···

假如你是圆明园毁灭案的**官,你会怎样判决

9楼:祖砚斋主人

毁灭人类最大的实物文化,其损失是世界性的,判处当事人终身监禁,罚款英法各半国资产。

10楼:落叶随风

我会把参与圆明园毁灭按的人一律判刑严惩,情节严重的进行枪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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