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西方法律思想中“法治”观念的理解

2021-01-02 10:50:56 字数 5530 阅读 6566

1楼:草原上之狼

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核心。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要了解西方法治的秘密和正确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非深入了解西方法律思想不可。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的构成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世界法治范本的西方各国,其法律思想是西方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导和经验总结,是西方社会精英数千年不断求索的智慧结晶,是经过西方社会实践反复检验的理论体系。深刻理解西方法律思想,对指导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但翻开任何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科书,思想家、法学家的理论体系“前仆后继”,各种法学思想争论不休,相互牴牾,新说跌出,流派纷呈,令人眼花缭乱,大有“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之感。

但如果与各类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变革紧密联系起来看,与西方整个法律传统的演变联系起来,深刻的理解领会其精神实质,西方法律思想表面乱象之下的历史脉络和演进规律就会逐渐清晰起来。这些看似相互冲突的理论主张其实都是应时代之需而产生的,有某种承接关系,是针对不同时代社会问题的接力作答,各种思想并非全然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他们的实质差异主要是因各自面对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本文是笔者研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心得体会,大致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思路,分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进路、启示与方法三部分,揭示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内在逻辑,并尝试提出对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方法。

一、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概貌

把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是揭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教科书和学者的划分略有不同。 综合诸家的划分方法和西方法律思想演进的阶段性特征考虑,划分为五个阶段最为合适。从占主导地位的法学角度看,古代希腊罗马是自然主义自然法阶段,中世界是神学自然法阶段,近代17、18世纪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是理性主义自然法阶段,近代19世纪是实证主义分析法学阶段,现代20世纪是实证主义社会法学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这一时期**的主题主要是理想的政治秩序。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问题时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因而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包含于古希腊古罗马哲学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当中,特别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哲学家西塞罗为代表,其政治哲学以正义和理性为主要线索,论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与正义、法律分类等诸多法律问题。

他们的思考启发了后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渊源。另外,由于罗马成文法的发达和重要实践,诞生了盖由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提努斯五**学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后世通过罗马法复兴的形式,对西方两**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中世纪阶段。这个时期是**教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教神学家在构建整个神学体系的时候,提出了神学主义法律观。主要以教父哲学时期的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时期的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他们对**教神学的阐述和改造,使得一些对人类历史影响重大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3)资产阶级革命阶段。按时间划分为十

七、十八世纪,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力图摆脱**教神学的桎梏,提出资产阶级的建国主张,法律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斗争**和治国方式其重要性得到空前强调。主要是以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哲理法学派,提出了人民主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离、天赋人权等重要法律原则和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核心价值,其基本主张深入人心,成为西方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直到现在仍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4)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按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特点,主要是十九世纪。这个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自由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以英国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主张和以德国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主张将“应然法”和“实在法”分开,法学的研究范围应从“应然的法律”转向“实然的法律”,分析实在法的概念、原则、规则、结构等要素,宗旨在于使现有的法律系统化、协调化、严密化,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5)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主要是二十世纪以来的各种法学思潮,这个时期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发展的特点。随着西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本位观念增强,社会整体利益得到重视,以及十九世纪西方社会学、实证主义思潮的传播,法律研究的核心转向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和作用,诞生了以法国狄骥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社会学法学、福克兰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并成为二十世纪法学的主流。

由于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功,吸引着人们将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法学领域,致力于法学“科学化”,产生了以凯尔森纯粹法学、哈特新分析法学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带来的危害,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西方法律的价值基础,人权和正义问题引起思想家的重新审视和论证,诞生了以法国马里旦、美国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

西方法治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何借鉴意义

2楼:星际是我

值得借鉴的地方多了去了,就是不进行借鉴,以为那样会失去特权,失去有厚的特殊待遇,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谈一谈你对法治的理解和认识

3楼:匿名用户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 ,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这一方针的确立 ,必将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 ,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并精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法制建设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日益走向成熟,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实践迈入更高阶段.对于我们切实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

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律的权威和尊严.另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求求你,打字挺累的!望采纳,谢谢!嘻嘻!thanks!

4楼:宝贝丫头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在理论上如何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和民众的有效“互动”。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

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力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民众们在经历义务教育之后,依旧对于介绍法治的课程并不重视,法治观念、理念很难进入民众内心。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而所谓的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在我国立法的权力属于人大,而不属于所谓的“上”、“外”、“官”,因此这样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这种情况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过程中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不会因为违法者身份而纵容其违法。

行政机关并没有立法权,但是行政权力确实在影响司法,通过各种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在近一段时间内,**以第四权的身份出现,掌握**资源的人通过各种**压力,对于司法权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使得**资源所有者与行政权力所有者一道成为影响司法权的人。这种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或“**第四权”思想的“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

而广大民众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既在客观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确信息、行动上介入国家法治实践,又在主观上无法正确判断,更不用提参与和对之加以评价。其深层原因在于人治思想与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的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各级党委和**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

这种形式主义做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与精神逐步丧失,结果最后演变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观。在他们眼里,仍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见,认为法律只是专管老百姓的,从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层现象,其真正内涵没有深刻理解并内化为坚实的信念和外化为行动。因此,“依法治国”成为仅仅理解为依据大量出自有据的规章、政策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人民,这种“叶公好龙”式的法治观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传统**主义、人治主义和宗法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清算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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