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意义

2020-11-22 11:43:52 字数 4509 阅读 8517

1楼:__小温柔丶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人与外界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的主体,外界事物是价值的客体。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

分析了价值的涵义,我们研究一下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其体现,还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更是这层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根本体现。

这种价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指法的“形式价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比如任何一种法律都应该具有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性等特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的价值的意义

2楼:宇の螾

研究法的价值理论,对法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作者对各家观点的介绍,从中灌加了些许自己的观点。

1.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

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都是在一定法的价值观指导之下的国家行为。人们在一系列立法问题上应做怎样的抉择,是法的制定中的价值认识问题、价值评价问题和价值选择问题。在歪曲或误解法的价值的统治者手中,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法,只有在公平、正义、权力制衡等正确的价值指引下,统治者才可能制定出比较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

在法的制定中,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其一,法与良法的价值问题。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

事实上,“有法可依”并不是真正的立法上的法制完备。因为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制定出来了,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如果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

其二,此法与彼法的价值问题。法的制定过程中,人们也许会发现此法的价值取向与彼法的价值取向相互对立;或许此法保护自由,而彼法妨碍自由;此法保护平等,而彼法制造特权与歧视等。若将此法与彼法相比较,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二者的悖离,实际上这也是法的价值冲突在法的制定中的表现。

其三,法自我否定的价值问题。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人们也许会发现,有的法的具体规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相矛盾:或者是基本原则否定了具体规定,或者是具体规定否定了基本原则,使法在制定时就注定实现不了应有的价值。

2.法的价值是法的实施的需求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和法的遵守两个方面,法的价值对于法的实施的意义也体现在这两个方面。法的执行离不开法的价值指导。首先,法所蕴涵的价值精神是执法的先决因素,法本身所具有的良好的法的价值是法得以良好执行的价值前提。

其次,执法者的价值认识影响着执法的结果状态。法的执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法的价值的认识状况对法的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法的执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法的价值具有良好的认识,即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观,法的执行就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果法的执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的价值观出现偏差,法的执行就可能误入歧途或出现失误。

因为法的执行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法的价值观影响着他们对既定法律原意的理解,影响着他们所作的法律解释,影响着他们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例如历史上中国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演变,实际上就是有关价值认识的转变,也是相关法的价值的转变。

3.法的价值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

法的失效是指法的预期社会效果未能得以实现的客观情形。法的失效问题实际上也是法的价值背离问题,它可能是因为立法的错误或者法的实施的畸形所致,但是根本上都是对应有的法的价值背离或违反的结果。正确认识了法的价值并坚持一定的法的价值,对于防止法的失效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在中国就有类似的法律例证。比如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面对许**政**经商过程中以权谋私的状况,有的地方法规曾明令禁止党政**经商,以确保政治廉洁和社会公正,该法律公布实施后,党政**经商的少了,但党政**的子女、配偶、朋友经商的却多了。这就是法失效的典型表现。

党政**不经商做买卖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而已,实际上他们更可能是某个商店、公司、企业的真正老板或合伙人,他们可以更“合法”地利用职权在更大程度上以权谋私而不受法律制裁,这样的话政治廉洁、社会公正就会遭到更严重的损害。究其根源是地方法规自身应有法的价值的失落和畸变造成了上述法的失效。我相信如果在法的制定和执行中,当地立法者就注意保持既定的法的价值取向、价值原则和价值目标,从立法和执法等各方面力求法的价值的实现,防止法的价值被扭曲,上述法的失效的严重状况是可以受到控制的。

4.法的价值是校正恶法的准则

恶法是与良法相对应的,恶法本身就是对法的价值的反对。恶法一旦产生,人们就面临着如何认定和对待恶法,如何校正恶法的问题。校正恶法,必然涉及遵循恶法的恶行是否应受到良法制裁以及良法如何制裁恶行的问题。

人类究竟依靠什么来校正恶法,使法回归其发展的正道呢?回答是,必须依赖法的价值来评判,依赖法的价值来校正。例如,东京审判正是用法的价值来达到了对恶法的否定,达到了对恶行的惩罚这一结果的。

总之,恶法的否定,恶法下恶行的制裁,使法律回归正途,是法律良性发展的重要任务,人类要进步发展就必须运用良好的法的价值否定恶法,否定恶法之下的恶行,从而校正法律的发展方向,确保法律永远是良性的。

5.法的价值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法的演进是指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一定时期的法是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社会所依赖,这样的法才充满了生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又会阻碍社会发展,为社会所抛弃,甚至出现新法取代旧法,新的生活准则吞噬了旧法的情形。

这一历史现象正说明了法从正面走向反面的矛盾性。然而,新法代替旧法的历史推进,法的消亡和取代法的共同生活准则的形成,都不是简单的历史现象,这些历史进步都有一个重要的内在精神依据和精神动力,即法的价值。如果没有适应生产力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没有尊重人的权利,推行人道主义,弘扬人文精神;没有推进社会文明、社会理性、社会自由、社会平等、社会人权、社会正义等精神动力.......

要突破法的历史悖论,要实现法的历史巨变是根本不可能的。尤其是法的消亡和法向社会共同生活准则的过渡,更离不开人类法的愿望的善良和美好,离不开法对秩序、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崇**值的执着追求。有了这种法的价值的追求,法才会面对比自己美好的共同生活准则而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走向消亡。

这时,虽然法消失了,但法的价值却在新的社会规范中获得了永恒的意义。可见,法的消亡实际上也是以其法的价值的崇高追求为内在动力的。一句话可以说,法的价值是法进步的内在依据与精神动力。

司考法理学中法的价值的含义如何理解

3楼:花絮埋骨柔芳

不好意思,那我重新表达一下我的理解吧原文是这样吧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即各种条件的共性”可以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角度来进行解释,一是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规则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如张

三、李四),而是针对抽象的,一般的人。二是适用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律规则可以反复适用。

如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里的适用主体“男”和“女”就是抽象的,一般的;并且,只要该条法律在有效期内,对于结婚的法定年龄,该条可对不同主体反复适用而“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即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这句话有很强的相对性,或许可以理解为法律原则的内容是从条件的个别性出发,往往由于一些个案的衍生发展,而逐渐成为法律原则。以上只是我的一些拙见,希望给你一些帮助,我也是学法律的,期望以后可以多交流哦~~~

法的价值的概念

4楼:第n次抗日战争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人与外界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的主体,外界事物是价值的客体。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

法的价值人权,人权法的价值

1楼 匿名用户 所谓人bai权,是指在du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 zhi其本质和尊严享有dao或应该版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 ,就权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 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 平等权利。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10 2楼 暴怒的撒拉弗...

如何理解哲学上的价值和价值评价,谈谈如何理解哲学上的价值和价值评价的含义

1楼 百度用户 《现代汉语词典》定义 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量的大小决定于生产这一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不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东西,如空气,即使对人们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 积极作用 这些资料很有参考 粗制滥造的作品毫无 人生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定义 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

合同法的本质和作用,如何论述合同法的意义和作用?

1楼 天黯痕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