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刑法案例题请教一道刑法问题

2021-03-08 09:43:52 字数 3104 阅读 9083

1楼:匿名用户

应当定为抢劫罪。仔细辨别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不难发现其中的区别。

根据刑法263条和274条。比较如下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犯罪的行为实施内容 ,犯罪行为的方式,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数额标准都不尽一致。

除去数额标准。抢劫罪的实施内容是强行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是强行索取财物。仔细揣摩下劫取和索取的区别。受害人主观自由的程度不同。

从行为方式来看。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是对受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式。前者针对的大多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更具紧迫性。

而后者则不一定,针对的可以是受害人或者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也可能是名誉权、隐私权等。

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抢劫罪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和非法取得财物在时间上是有一定的顺延的。

根据题目来看 a的主观上只有一个目的,非法占有财物。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上来看 两个行为,一个行为是拍照后为要挟,第二个是拿出菜刀剁b的手指。对b的行为具有紧迫性 且当场取财,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带着菜刀去女友家已经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了,当场取财,故不定敲诈勒索。且进入住宅时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属于入户抢劫。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2楼:山里有庙的山

应该是抢劫罪。

具体的犯罪构成你肯定清楚,就不列了,直接说区别吧~两个罪在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方面是有区别的。虽然同样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但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的现实可能性。

在家中,a指着b叫他把手指剁了....显然具有将暴力付诸实施的现实的、急迫的可能性,所以应该成立抢劫罪(既遂),在路上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敲诈勒索罪(未遂)p.s.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是是否取得财物。

3楼:小雨

抢劫罪,a的主观目的是钱财,且他的威胁行为是针对b,b是其暴力的承担者。如果是勒索的话,威胁的是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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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叶赫那拉闻多

一、我的想法是,甲入户盗

窃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实施盗窃

、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

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甲入户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已经构成抢劫罪**化型)。

二、乙大声说:“我是警察!都跟我回警局!”

甲说:“他在骗我们,别听他的。”于是甲丙

继续殴打乙

,将乙打至轻伤后逃离。

1、乙在紧急情况

下,已经明示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情况下,甲丙继续殴打乙

,将乙打至轻伤后逃离。丙打伤乙造成轻伤,是妨碍公务行为的结果,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丙构成妨害公务罪。

2、甲构成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乙轻伤的后果,是因盗窃转化抢劫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暴力手段。属于牵连犯。

3、在抢劫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才可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综上所述,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妨害公务罪。

5楼:兰陵王吧

哎,我也是参加了司考,这个题我见过,哎我只是走走场结果发现自己是什么也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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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书山过客

在某活动中”是不是属于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值得商榷

7楼:至乐乐至

你错在只注重了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忽略了其所收礼物不是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的。

8楼:匿名用户

甲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活动是公务活动吗?能与**或**拉上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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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徐敏律师

我认为应该是犯罪中止。中止和未遂不仅要考虑其主

观方面,也要考虑犯罪当时的客观实际。中止的根本要义是“能犯未犯”,未遂应是“不能犯未犯”。综合来看该案例的情况,当时即使丁知道李有性病,也可以将其出卖的,而他选择了离开现场,应该是中止。

类似案例有:**时遇到女方在经期,罪犯迷信,认为经期发生性行为对自己有特殊的伤害之类,遂停止了**行为,此种也为中止。

10楼:匿名用户

犯罪中止 依照刑法教材 你 记清楚一点就行 能而不欲是中止 欲而不能是未遂 其他客观意志以外什么什么的难得解释 容易发生争议

11楼:

犯罪终止,终止和未遂主要看主观意识的差异,终止是主观上要求停止,而未遂是主观上仍然有犯罪的意愿,而客观上未实现。

导致主观意愿停止的原因,在这里并不重要,不是判断是否未遂的因素。

12楼:长宁小子

这应该是中止,因为性病不足以阻止丁为该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应该是心里的原因而中止的,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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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匿名用户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 甲与乙有抢劫的共同故意,且实施了抢劫行为,我们看一个案件必须综合评价,不能只看一部分,比如说把抢劫分开看就可能有很多的罪名,如杀人行为一罪 毁坏财物一罪 非法占有又一罪 非法入侵一罪 故意伤害一罪等等。如果那样,在判决时一人不可能只犯一罪,题目中没有说对丙抢劫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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