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法律上的死亡标准是什么?有何依据?

2021-01-25 17:30:17 字数 3490 阅读 2317

1楼: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死之是一种生命的终结,神秘而又深邃。然而,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和对濒死经验的探索,使人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63532

类又一次亲密接触了死亡的神秘地带,感受了生命终结瞬间的幻妙旅程。

死亡之因的逐步揭秘,只是科学对死亡研究的一部分,而对心脏死亡标准的质疑,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则大大完善了这门科学。

瑞典有一位名叫雷佛·斯登堡的企业主,连续几年拒交税款。税务部门几经交涉无效,只好诉诸法律。在法庭上,斯登堡振振有词地援引一条国家法令说:

“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当一个人的心脏停止跳动以后,这个人即被认为已经死亡。死人是不纳税的。我的心脏停止跳动已经3年了,我是借助人工心脏生活的,所以理所当然地不在纳税人之列。

”法官们听了个个张口结舌,无以驳之。

这不仅使法官们感到棘手,而且使人类数千年来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的标准受到了挑战。

原始人通过日常观察和狩猎活动,形成了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就是死亡这一模糊概念。在许多石器时代的洞穴壁画中,古人所描绘的被猎取的动物,都是用利箭、长矛刺中动物心脏来表示它的死亡。在古埃及的石碑和墓碑上,还可以看到这样的彩绘石刻,上面的图像常常表现死者被带到身居宝座的太阳神面前,而死者手上托着的是自己的一颗心脏。

数千年来,人类一直把心脏视为“神明之府”,“君主之官”。血液循环学说的创始人哈维也认为:“太阳是大宇宙的中心,心脏是人体小宇宙的太阳。

”人们毫不怀疑地认为心脏停止跳动就是死亡。诗人描绘一个人的死,常常说:一颗伟大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外国有的法律词典把死亡的定义释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我国的《辞海》也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为认定死亡的重要标准。

但是,以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矛盾的现象。非洲的古老民族希须曼人,心脏停止跳动后,家人或同伴们会把死去的人先浅埋于墓穴里,因为他们发现有的心跳还可能恢复。事实上,也经常有“死人”从墓中爬出来,重返人世的事情发生。

进入20世纪中叶,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工器官替代技术,把许多已被判断为死亡的病人从死神手里夺了回来,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了剧烈冲击。一个衰亡的心脏可以替换上另一个强壮的心脏,这就意味着自己的心脏死亡不等于这个人死亡了。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1000多人做了心脏移植手术。

心脏死亡已不再构成对人整体死亡的威胁,心脏的可置换性使过去心死即等于人死的这种死亡标准失去了权威性。

许多情况下,心脏停止跳动时,人的大脑、肾脏、肝脏并没有死亡。脑细胞的死亡是发生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十多分钟乃至几十分钟,而这时的肝、肾、肌肉、**等组织、器官还没有死亡。这些现象告诉人们,人体是一个多层次的生命物质系统,死亡也是分层次发生的。

早在20世纪50年代,已有人对可逆转的脑昏迷作了深入的研究,开始提出脑死亡的概念。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研究报告,正式把死亡定义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并提出了4条判别标准:①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②没有运动和呼吸;③脑干反射一律消失;④脑电图平直。

凡符合以上标准,在24小时内反复检测无变化者,即可宣告死亡。同年,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也规定了与此基本一致的死亡标准。

死亡的心脏可以被替换,人体能够继续正常生存;而人的大脑死亡以后,就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而言,是无法进行移植和替换的。如果有朝一日,人类能够移植大脑,那么被移植者除了躯体以外,已经不是原来的那个人了,因为中枢神经系统是每一个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个性或人格特征的基础。

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对医学临床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一,给脑死亡者提供人工器械维持生命,虽然从表面上看,死者的心肺功能仍在拖延,但最终还是无助于死者复活,反过来却给病人家属、医院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物质和精神上的负担。其二,器官移植的大发展,使许多危重病人有望获救,但可供移植的器官**终究有限,致使其中的大多数人无计可施,如果脑死即人死的标准能够认可,那么就为合法取用脑死者的脏器用于人体器官移植提供了先决条件。

目前,脑死亡标准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从法律上承认“脑死亡”为人体死亡标准的国家已有美国、瑞典等十来个国家,从医学上承认的国家有德国、日本等几十个国家。

我国也开始引进脑死亡标准。1988年7月5日,在我国第一次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80多名专家、教授发出倡议:转变传统的心脏死亡观念,制定我国的脑死亡标准。

他们还倡议,在医学界开展关于死亡概念和死亡标准的讨论,并且建议在人民群众中提倡采用建立“预嘱”的办法,使病人对死亡方式的正当权利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尊重。

但是,医学界也发现了有个别病人宣布脑死亡之后又复活的情况,以及植物人苏醒的事例,使脑死亡标准也受到一定的动摇。而且,科学的发展完全有可能使人脑移植成为现实,到那时,大脑由不可置换变为可以置换,那么脑死亡显然不能作为死亡的标准了。上述的所有现实和问题,都是目前比较难以解决的,需要医学界、法学界及相关的科学领域共同寻求和研讨最佳的结论。

死亡标准的不断完善,是科学揭开死亡之谜的一大进步,而对死亡前感觉的研究,则让人身临其境,真实而又神秘地与死亡直接碰面,感受死亡之时心灵与肉体双重归宿的情境。

对于男人和女人的区别,人们最直观的是从身体的不同特征来判别的。但是仅从外表上去解读人体的特别差异,永远不会得到完整的答案。

由于长期的错误意识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体对于很多人都是个未解之谜,异性更是一个神秘的领域,很多无知和偏见,更是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不良后果。当我们真正地与人体零距离接触,我们才能看清自己,看清亚当与夏娃的本来面貌。

法律上的死亡标准是什么?有何依据?

2楼:匿名用户

死亡,就是生命的终止.判断一个人的死亡,常用的临床死亡的传统标准是:心跳、自主呼吸停止,血压为零,瞳孔扩散,反射消失,即常说的"心死亡".

3楼:北京刘晓原律师

法律上的死亡有三种形态

一是自然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意外事故而死,或受伤害而死,或被依法执行死刑.),以医学上认定死亡标准作为依据.对于死亡标准,医学界一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视心肺功能为生命最本质的特征.

二是宣告死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是推定死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的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4楼:郭永生

现行法定的判定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

5楼:匿名用户

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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