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有什么影响,“脑死亡'' 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2020-11-22 08:37:58 字数 6610 阅读 4412

1楼: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对器官移植必将产生深远而又深刻的影响:①大大增加了器官**;②由于这种死者靠人工机器维持着血液循环,除大脑死亡外,其他器官尚存活,从这种死者身上取下的器官,比从尸体上取下的器官移植后的成活率要高得多。

脑死亡标准对器官移植有什么影响?

2楼: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对器官移植必将产生深远而又深刻的影响:①大大增加了器官**;②由于这种死者靠人工机器维持着血液循环,除大脑死亡外,其他器官尚存活,从这种死者身上取下的器官,比从尸体上取下的器官移植后的成活率要高得多。

“脑死亡'' 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3楼:鹤发童颜

1、国际判断标准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重新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解释,制定了人类首个脑死亡判定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自发呼吸;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国判断标准

脑死亡的临床诊断依据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必须同时、全部具备上述3项条件,而且需明确昏迷原因,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4楼:吴田田

脑死亡定义:人类脑死亡是指以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丧失为参照系的死亡判定。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1.自主呼吸完全停止(停止呼吸机后5分钟无任何自主呼吸反应)

呼吸停止(窒息)是将患者与呼吸机断开充足的时间,使paco2压力在此时间内升高到很高的水平使得呼吸中心内残留的神经元将被激活的情况下,没有呼吸运动出现。

在试验开始时,paco2压力应该在5.33—6.00kpa(40—45mmhg)。

而在试验中应达到6.66kpa(50mmhg)。在适当的预氧化后将病人与通气罩分离开而迷散的氧气通过插管到气管中。

仔细观察病人10分钟记录在与通气罩重新连接之前是否有呼吸运动出现。

重复进行这些试验,第二组试验的完成时间是法定的死亡时间。

2.自主性肌肉活动完全停止

3.对外界声、光、温、机械性刺激无反应(单纯脊髓反射试验的存在,并不影响脑死亡诊断的确立)

4.脑干反射完全消失(脑干反应包括:(1 )无瞳孔对光反射;(2)无角膜反射;(3)无vestibular—occular反射;(4)在躯体的任何区域接受足量强度刺激后在脑神经分布范围内没有运动反射(在脊髓完整时,可能引出没有高位中枢参与的、起源于脊髓的反射。);(5)没有对气管刺激的窒息反射。

5.脑电图呈持续平坦波形(3小时内多次记录)

以上5种状态同时存在,并持续3小时,即构成脑死亡**(即两次诊断间隔3小时)。死亡时间以第2次确认性诊断为准。

诊断程序:

1. 成立专家委员会

2. 由专家委员会审定及授权专业执行医师进行诊断

3. 由两位医生可以共同或分别进行两组试验。在两组试验之间要间隔多长时间是一个医学决定,并根据原始诊断进行变化。

诊断脑死亡有三个步骤:

1.符合必要的前提条件

●患者靠呼吸机维持并没有任何反射

●患者昏迷的原因明确,如由于不可**的,结构上的脑损害所致

2.符合必要的排除诊断

潜在地可恢复的窒息性昏迷如:

●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抑制

●很近期循环停止;持续性休克和低血压

●代谢和内分泌异常

●原发性低体温

在进入第三个步骤之前,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判断是否满足前提条件和排除诊断。

3.确定脑干无反射和持久性无呼吸

● 脑干试验

脑干功能的丧失需由全身脑干反射的消失来肯定。

即1.无瞳孔对光反射

2.无角膜反射

3.无vestibular—occular反射

4.在躯体的任何区域接受足量强度刺激后在脑神经分布范围内没有运动反射(在脊髓完整时,可能引出没有高位中枢参与的、起源于脊髓的反射。)

5.没有对气管刺激的窒息反射:最终的试验是针对窒息的。 要根据严格的标准进行这项试验。

脑死亡判定

一、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呈电静息;

(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血流灌注现象;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以上三项中至少有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5楼:下一″关机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及意义?

6楼:匿名用户

世界卫生组织(who)医学科学国际委员会对脑死亡诊断提出了五项标准: ①昏迷。对整个环境应答反应消失。

②各种反射消失。瞳孔无对光反射,呈扩张状态。 ③自主呼吸消失。

包括停止人工呼吸3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 ④如果不以人工维持,血压急剧下降。 ⑤甚至给予刺激,脑电图呈直线。

以上情况应除外低体温(小于23℃)患者和药物滥用者。 24小时重复上述测试,结果不变。

由此可见,对脑死亡的诊断是十分谨慎的,以防止医生滥用职权,“滥杀”生命。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对于现代医学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①导医生正确地实施复苏与抢救。

确定准确的死亡时间,减少法律纠纷。 ②合理有效地分配有限的医学资源。对于无任何生还希望的脑死亡患者继续救治,既是对医疗经费、医疗设备与人力资源的无效浪费,也是对“死”者尸体的不尊重,也不符合伦理道德。

③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脑死亡者可以捐出体内活的器官救治更多的生命,这是死者对人类的最后奉献,也是爱心的最后奉献。 ④在伦理学上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对已无生还希望的脑死亡者机械地维持呼吸与循环,是对尸体的侵犯。长期维持这种状态,是对家属及亲友身心的折磨和财富的消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无效浪费。

7楼:baby洁

1、有利于判定死亡时间,为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提供依据。

2、确定终止复苏抢救界限,停止不必要的无效抢救,减少经济和人力的消耗。

3、为器官移植创造了良好的时机和合法的依据

什么会导致脑死亡

8楼:匿名用户

脑死亡,对于临床上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称之为脑死亡。

诊断依据:

1深昏迷,对任何刺激无反应。

2自主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4阿托品实验阴性。

5脑电图呈等电位。上述标准中1-3项为必备条件,且在严密观察和反复监测下判定(至少持续24小时),并排除中枢抑制药、肌肉松弛剂、毒物和低温因素的影响。

“脑死亡,如果不死,可以活多久。” 能不死不可想相,可以活多久更不可**。因为脑死亡比植物人还严重,总的来说生的希望渺茫,但是依然有奇迹的存在!

简述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9楼:nm牛虻

1、国际判断标准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重新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解释,制定了人类首个脑死亡判定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自发呼吸;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国判断标准

脑死亡的临床诊断依据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必须同时、全部具备上述3项条件,而且需明确昏迷原因,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扩展资料

脑死亡的概念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目前,“脑死亡”概念已经被世界医学界广泛接受,全球大概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脑死亡立法,承认被确诊为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会功能终止。

脑死亡立法绝不单是为了器官移植,它有利于维护死者尊严,体现了人类在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等观念上的进步,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还能大幅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对于脑死亡的判定,临床上的国际标准已经很明确,早在15年前国内也有了临床上的标准。脑死亡已被科学证实是不可逆转的死亡,病人脑死亡以后,就没有了自主呼吸,抢救脑死亡者对患者起死回生没有任何意义。脑死亡者不但加重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耗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

10楼:尘埃已过时

死亡是指个体生命活动的永久终止。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是传统判断死亡的标准。

目前医学界逐步开始主张将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平直

11楼:匿名用户

“脑死亡”(brain death)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这一提法的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中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会发展为心脏死亡。

上述认识最终成为脑死亡标准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至今仍为多数国家和医生所认可的哈佛医学院脑死亡诊断标准。其标准认定,全脑功能丧失的诊断应当根据4条反映不同水平脑功能损害的征象来作出,具体包括: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2.自主呼吸停止;3.

脑干反射消失;4.脑电波消失。现代医学把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也使法学、伦理学对死亡的认识更加合理。

这一标准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在给以呼吸机辅助呼吸和心血管药物支持时,呼吸和心跳都能在没有中枢神经系统调节的情况下维持相当一段时间。直观上看来,这时的患者似乎还能“呼吸”,心跳也还在继续,抢救和**也就不应该停止。

但是,大量临床研究表明,对这类患者进行的抢救最终都归于失败,所有患者都难逃一死。于是,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原来关于呼吸和心跳的停止的死亡观点是不全面的,对于涉及脑死亡的患者来说,死亡不是在一个切面上发生的突然事件,而是一个连续过程。所以,死亡的标准有必要加以修正,脑死亡应该具有合法性。

目前,联合国成员国中已有80多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不仅涉及到死亡现象和死亡标准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与人类社会的承受力和接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受到宗教和文化的密切影响。一般来说,英国、美国等信奉**教的国家容易接受脑死亡的观念,而且,这些国家的一元脑死亡标准也是较早确立的。但是,长期受到儒家伦理影响的东亚社会却截然不同。

东亚社会具有浓厚的宗族观念和先人崇拜意识,具有伦理关系的家属特别是子女很难将仍然具有体温、心脏仍然跳动的患者看做是死者。这给实施脑死亡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中国应当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但脑死亡的立法是对中国几千年传统观念的重大突破,必须十分慎重,同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就要求做到:

第一,确立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脑死亡的判断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明确脑死亡立法的技术规范,判断脑死亡是包括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家、麻醉学家、伦理学家等专家综合认定的结果,必须是一个相当慎重的过程;第三,建立健全脑死亡立法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具备这三项条件后,我们国家才能颁布脑死亡的法规。同时,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国外的标准。

美国脑死亡的立法,欧盟的立法,都掺杂了本地区或本国家的特点在内。一些东亚国家提出了心脏死亡和脑死亡的二元死亡标准,也就是以传统的心脏死亡标准为一般的死亡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选择脑死亡。二元死亡标准无疑具有极大的调和性。

如果我们制定了这样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兼顾到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和谐法律,并逐步在公众中推进脑死亡概念的启蒙,经过长期而有效的努力,脑死亡的标准会不断为一般社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在于:1.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压力。

我们活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资源总是有限的。抢救脑死亡者的医疗资源消耗要比医治普通患者的医疗资源消耗多得多。毫无疑问,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减少相当数量的医疗花费。

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合理使用有限资源。2.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

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为人的死亡,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目的。虽然随着人类医学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心脏器官的特殊性,体内移植医学还不能将从心脏死亡患者体内摘除的心脏器官用于移植受体。如果承认脑死亡,实际上就大大提前了确立死亡的阶段,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从而可以摘除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而且,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的存活和新鲜状态也将大大改善。

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3.减轻了患者家属等待和无望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

死亡是我们所有人都必定要经历的,如何看待死亡其实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生命。要理解死亡,先得认识生命。生命的可贵就在于只有一次,在价值上,所有的个体生命都同样的宝贵和无价。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