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有什么好处,企业破产有好处吗

2021-01-10 09:08:38 字数 5403 阅读 2569

1楼:匿名用户

(1)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2)促进企业在破产的压力下改善管理,(3)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的结构的合理调整

企业破产有好处吗

2楼:红色的斗牛士

企业申请破产没好处,需要支付破产费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除了诉讼费用,还有管理费用,包括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对于进入破产境地的中小微企业来说,破产费用就是一笔巨大支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排在第一位。

3楼:阿离

企业破产的好处是在企业被法院判决破产后,其企业未偿还的债务就会以现有资产进行清算,不再继续扩大了。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破产必须是在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楼:匿名用户

企业破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有好处,因为它拖着只会让企业走的路越来越艰难,而且还有员工的工资,破产的话好像好多方面的资金就不用偿还了,所以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有好处,虽然说破产了,但企业领导人还是有利润可赚;二从员工方面讲,企业破产意味着失业,事业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收入**,但每个人都有家庭需要照料,所以谁也不想失业,从员工方面讲没有好处

5楼:匿名用户

企业破产,债务就会以现有资产进行清算,不再继续扩大。

6楼:匿名用户

有好处 清算现有资产 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 不会危及本身筋骨

7楼:匿名用户

首先反驳一下楼上的观点,破产保护这种东西在中国很广泛的,只是没有叫这个名字而已,在中国都叫资产重组,主要用于老国有企业的转型,其实就是老国企不行了,进行资产重组,变成股份制企业,用民间资本把企业救活,国家和地方**还能捞到一些好处,避免企业直接破产倒闭,在美国就叫破产保护。

至于楼主说的破产倒闭,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就是破产清算了。

当一个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时候,又没办法融资,总而言之就是就不活了,那就要破产倒闭。换句话说就是你不破产的话,你越经营下去亏损越多,所以就要破产倒闭啦。

破产倒闭大约是这样的:因为现在的公司都是以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破产清算的时候,就要把公司的资产清点拍卖,这些钱一般是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这部分钱的使用顺序是:首先付农民工的工资,这年头农民工工资优先级最高,第二是自己企业的员工工资,第三是还债权人的债务,第四,如果还剩下钱的话,那就按照股份分给股东。

不过一般情况下极少有破产公司还有钱分给股东的。

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急流勇退的情况,就是企业经营正常,股东却不想经营了,把企业关闭,这种情况很少见。比如建立这个企业只为了完成某一特定的任务,例如完成某一工程啦,或者作为资本运作当中的一个环节,任务完成了就直接关门大吉。

破产有什么弊端?

8楼:华律网

虽然各种各样的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壮大,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纷纷倒闭、退市。企业倒闭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的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9楼:匿名用户

所谓政策性破产

,其实质更接近于行政关闭程序,只是借破产法之名义行之,并利用破产法中“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的规定,免除了关闭企业的债务责任。它是计划经济残余影响的产物,与市场经济下的破产制度难寻共同之处。政策性破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与破产法立法宗旨不符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政策性破产所强调的是解决**面临的国有企业困难,解决失业职工的救济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两者差异甚大。

取消政策性破产,绝不是说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不予保护,相反,新破产法对职工劳动债权给予了较之现行立法更为充分的保护。但破产与社会救济毕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实行的是不同的原则。失业职工救济制度并不是破产法的组成部分,它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不能规定在破产法中。

破产法不具备解决社会救济问题的功能,硬让它承担的结果,必然会造成在救济安置失业职工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进而导致行政权力侵蚀司法权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第一,***两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其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权人。这是违背担保法的,不仅存在行政法规越权问题,而且将使债权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对市场经济秩序会产生危险的破坏作用。

第二,***两通知规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而对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未作区分,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属于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出让金和属于企业所有应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也未作区分。这是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是可以转让的,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在补交出让金后的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第三,政策性破产抛开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执行其出台时仍生效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现已废止)和现行有效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有安置费用都由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这是不妥的。失业职工安置费用的绝大部分依法应由失业保险**中支付。这种做法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

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利弊

(一)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利弊

1、令债务人资产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分配债务人财产。

一般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但仅限于有登记的财产,即查名下是否有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如果没有的话,债权人又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法院只能终止执行了。但如果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就会产生清算组,然后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一个完整的调查,这样能清晰地了解债务人的状况,若发现其他客户拖欠债务人的债务,管理人可以追偿;若发现债务人股东未足额出资,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若发现高管对侵害公司的利益,可以要求高管赔偿等。

2、未取得强制执行依据,也可以参与分配

法律规定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就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理论上很快的。但实际中,证明上述情况要不须提供《清产核资年检报告》,要不须提供《终止执行裁定书》。债权人是很难拿到《清产核资年检报告》的,所以债权人还是要拿到《终止执行裁定书》,而这往往要经历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还要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才会出具《终止执行裁定书》。

所以,实践中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也是比较久的。

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后再进行执行分配,一些未取得生效文书的债务人就不能参与分配,但一旦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对于未取得生效文书的债务人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可以“搭便车”参与分配。

3、有利于公平受偿

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程序就会平等地对无担保的债权平等地分配,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还是可以针对担保物优先受偿。

4、追偿回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这就是说当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类行为或宣布其无效,并追回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利。

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有权追回,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利益。

5、但是可能发生,债权人走执行程序能部分受偿,但是走破产程序的话,因为要先扣除破产费用(破产费用一般比较高),然后其他债权人也申报了债权,最终要和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很可能最后得到的受偿比走执行分配程序得到的受偿少的情况。

(二)债务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利弊

债务人宣告破产后,若无财产分配,就可以注销了,或者分配财产完毕后也可以注销了。一个企业法人注销了,意味着这企业不再存在了,对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了。

若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高消费行为;但若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了就不须再承担责任,也没有什么限制。但是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另外,企业法人自行清算的,要是股东等自行担任清算组成员的,要注意如果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清算组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都有利有弊,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真的要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对债权人来说,要衡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成本,考虑是否能受偿。对于债务人来说,要改变思想观念,不要觉得申请破产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要知道申请破产也是保护企业、减少亏损的方式,特别是企业破产并不会影响个人资产,前提是两者之间没有**在一起。建议企业老板重新认识破产的意义,规范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公民个人权益的防护墙。

但如果 “假破产、真逃债”的,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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