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析法,内容分析法 范文

2020-11-29 11:43:54 字数 6377 阅读 3977

1楼:平天下的天下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的研究方法。其实质是对传播内容所含信息量及其变化的分析,即由表征的有意义的词句推断出准确意义的过程。

内容分析的过程是层层推理的过程。内容分析法是媒介以及传播研究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是一种对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描述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方便、经济等优点。内容分析的种类可归纳为:

实用语义分析,语义分析和符号载体分析。内容分析的研究模式有推理模式和比较模式两类。

毕业**中的研究方法该怎么写啊????

2楼:喜欢这种方式

一**的研究方法,主要指你是通过案例法还是观察法,还是实践总结的?

3楼:艾琳

其实还是满有意思的,不要听别人胡说**和大学一样是混的,收获很大。偶也在写**,努力啊!

**的“比较分析”具体怎么写

4楼:匿名用户

比较分析方法是自然科学、

社会以及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

比较分析试图通过事

物异同点的比较,区别事物,达到对各个事物深入的了解认识,

从而把握各个事物。

在调查资料

的理论分析中,当需要通过比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物或者对象的异同来达到某个事物的认识

时,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方法。

进行比较分析,应把握如下几点:

1.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横向比较是将同一时期的相关的事物进行比较。这种比较既可在同类事物内部的不同部

分之间进行。

通过横向比较可以发现两类事物或同类事物不同部分之间在某一方面的差异,

进而分析出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纵向比较是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特点进行比较。

纵向比较可以揭示认识对象在不同

时期不同阶段上的特点及其变化发展的趋势。

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各有其长短。横向比较的优点是现实性强,

容易理解,便于掌握,

它侧重从质与量上对认识对象加以区分;

缺点是一种静态比较法,

难以揭示事物的本质规律及发展趋

势。纵向比较的长处在于能够揭示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

认识事物之间的发展趋势;

但它往往对

事物之间横向联系注意不够。

因此,需要将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以达到对事物的深入了

解和认识。

2.比较事物的相同点与相异点

比较可以在异类对象之间进行,

也可以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

还可以在同一对象的不同部分

之间进行。分析社会调查资料,重视同类对象和同一对象的不同方面、不同部分之间的比较。

比较事物或对象的同和异是比较分析的两项内容。

首先是共同点的比较。

确定事物或对象的

共同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找出共同性质,即同类事物的“同类”性,如男女职工的比较分析,

“职工”就是共同性质,表明具有共同的劳动性质,

这就是比较分析的前提条件。二是找出调查

对象表现出来的共同特点。

其次是差异点的比较。

这是比较分析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

确定差异点,

就是找出调查对象

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3.要对可比的事物作比较,不要在不可比的事物之间作比较。

例如,社会指标和经济指标的比较常常应当弄清指标的可比口径问题,

弄清指标概念的含义

和指标数值的计算方法。

具有相同含义和相同计算口径的统计指标,

都是可比,

反之是不可比的,

对于调查对象的比较来说,要选择可比的方面开展比较分析。

4.选择和制定精确的、稳定的比较标准

定量比较的计量单位应选择精确统一的标准,

如长度基本单位使用米,

重量基本单位使用公

斤,容积基本单位使用升,等等。再比如家庭生活水平,主要看人均收入水平,用人民币为基本

单位等。定性比较的标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比如全面普遍开展“五好家庭”的活动,其择定标

准也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只有选择和制定精确的稳定的比较标准,

比较分析才有章可循,

得以坚持。

5楼:可以蒯播胁

一,期刊备案、收录查询。鉴别期刊真伪,尽量不要发增刊、特刊。

二,选择可靠的**会事半功倍。 400期刊网 ~~~虽然站长脾气有点大,不过最终事情是办成了。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6楼:拥有尾巴的人类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2年5月,龚某旧病**,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得的是胃病,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7楼:匿名用户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8楼:琦涉皮暖暖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二手房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二手房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符合表见**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实证分析法是什么,什么是实证分析法?

1楼 起步开练 英文 empirical analysis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一,着眼于当前社会或学科现实,通过事例和经验等从理论上推理说明,那就属于实证分析。 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的分析工具 实证分析要运用一系列的分析工具,诸如个量分析与总量分析 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 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 定性分析与定...

杜邦分析法是什么,什么是杜邦分析法?主要分析些什么? 20

1楼 匿名用户 杜邦分析法是一种用来评价公司赢利能力和股东权益回报水平,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一种经典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最早由美国杜邦公司使用,故名杜邦分析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这样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经营业绩。 杜邦分析法说明净资产收益率受三类因素影响 ...

杜邦分析法中局限性有哪些,杜邦分析法优缺点

1楼 匿名用户 从企业绩效评价的角度来看,杜邦分析法只包括财务方面的信息,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实力,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加以注意,必须结合企业的其他信息加以分析。主要表现在 1 对短期财务结果过分重视,有可能助长公司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忽略企业长期的价值创造。 2 财务指标反映的是企业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