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08-03 04:47:01 字数 4918 阅读 3294

1楼:匿名用户

我在一家企业服务了5年时间,现合同到期,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说明下我的情况:我工作的公司是家动漫企业a,本人在业余时间曾在b公司(b公司与a公司是合作关系,我公司授权b公司使用其品牌形象)外接业务做事,现a公司以我泄露商业机密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此事很复杂,这事情不是我一个人在做,部门其它人甚至部门老总也做了这事,何况动漫形象只是一个公开的形象,b公司有使用的权利,他们在外面找的其它工作室同样可以使用其**形象进行创作,我只是身份是a公司的一员,这种情况能属于商业泄密吗?现a公司以此理由与我解除合同合法吗,还有依据劳动法我能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还有我在公司服务5年只休过2次年假,去年公司无故说什么冻结了年假,现在合同本月底到期,我想将余下的年假都休了应该怎么办,公司不让休的话是否有权将其折换成3倍工资给与补偿,因为事情比较急迫,恳请得到最有效的回答。

问题补充:感谢大家的回答。

另外,公司一直在筹划在美国上市,我曾获得期权,但公司现未成功上市,我的期权基本已到了可以全部行权的期限,这种未上市公司有没有行权的可能?

我外接业务内容就是绘画了一些本公司的**形象,但b公司有权使用其**形象进行出版发行创作,他们同样也在别处找了人绘画其**形象,只是我的身份是属于a公司员工。我部门老总同样在b公司接了同样的业务,并给公司其它员工做,所以我与其有了业务上的竞争关系,我怀疑这只是该老总以此为借口对手我的一种报复。该**形象知名度颇高,在社会有广泛认知度,任何人都能依据其形象进行创作,只不过因为我在公司绘画的风格和在b公司绘画的风格比较相似,这种情况就属于商业泄密吗,烦的我头都大了~

一样一样 同感

2楼:匿名用户

首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

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第二,虽然动漫形象是公开的,但其编码制作属于技术信息。

综上,请您仔细分析有无上诉情况,若无,需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支付补偿金、违约金。补偿金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劳动法上没有年假的说法,节假日加班的需支付3倍工资,平时加班的2倍工资,可以要求支付。

3楼:上海l律师

1、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应当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为5个月的工资

2、可以行权,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影响你其他权利的行驶

3、你可以要求行权,成为企业的股东

4楼:匿名用户

判定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关键是对于你在其他公司制作的**形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仅从你的表述上来看,无法判定该**形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建议你直接去找劳动仲裁解决。

5楼:匿名用户

1、现根据您的描述还不能确切地判断是否是商业秘密,如果构成商业秘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什么不妥。如果不构成商业秘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未经济补偿的两倍。

2、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其他权利的享有,其他权利依照约定履行。

6楼:百度网友

如所述属实,单位的行为违法,建议你一次性解决问题。

1、如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按照保密协议执行;

2、如无保密协议,公司属找借口辞退你;

3、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4、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6、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7、如你拥有期权,可以依照有关合同行权。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楼:海上风电践行者

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

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理性维权。

第二、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这个协商和解程序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确是一个解决劳动纠纷的好途径。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加为三种(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解协议还赋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须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上述这些新规定对于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都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

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原先的60天延长为一年时间。这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仍然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

虽然在劳动仲裁程序之前就可先行调解,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者因双方差距大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维权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所以,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4、 由于诉权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请求时一定要准确无误。

劳动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就意味着诉权已经开始行使,而这样的诉权只能行使一次。而在维权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急于求成,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提出的仲裁请求或不准确、或不全面,这样的仲裁请求,很容易导致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而一旦在劳动仲裁阶段诉权行使之后,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诉讼请求是不可随意增减或者变更的,除非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法院会将新增减或者变更的诉求列为新的争议而不予审理的。

第五、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劳动者在提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仲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其他必要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第六、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或审判活动,有权自行和解,有权陈述和答辩,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按规定参加调解、仲裁和审判活动,在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遵守仲裁和审判纪律,依照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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