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物权纠纷案件,物权法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2021-03-18 20:06:18 字数 2333 阅读 2800

1楼:未来法律

您好,不动产物权归属可提民事诉讼

现实中,围绕房产归属而产生的纠纷非常多。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产生权属争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这种观点受众颇广,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对此,《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老百姓买房最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2楼:丽江律师郜云

您好!(一)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物权法房产纠纷有哪些规定

3楼:喵小采

一、物权法规定: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扩展资料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

换句话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物权法》所称的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房产纠纷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是适用旧法还是物权法 10

4楼:我呀我去

物权法明确不溯及抄既往的,一般袭来说法只适bai用于生效后发生的du行为。我国的zhi法律主要采用dao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溯及既往,但是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就说明对生效前的行为不适用的。

卖给乙的行为是有效的。那个行为是违法了,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乙如果不知道开放商之前已经销售过该房屋,那么乙在当中就是善意第三人,他不知道开发商的行为。 所以开发商和乙之间的交易是受到保护的,甲只能向房开商索取赔偿。

5楼:法律实务研究

法律不溯及来既往,

即新颁布的法律不自适用于之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法律纠纷),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之后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没有规定对其实施之前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物权法不适用于其实施之前的法律纠纷。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6楼:郎律师

办了产权手续的有效 之前的合同只能主张合同违约金

关于房产问题会出现哪些纠纷,关于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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