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2021-01-07 17:51:08 字数 4753 阅读 7026

1楼:匿名用户

汉代司法儒家化过程中,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经皇帝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到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一种司法制度,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还扩大范围,据其它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时,需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

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2楼:小格调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时期的判决是中国法律儒学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古典注释的高潮。这样的法律与原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在隋唐时期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形成了儒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3楼:匿名用户

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面对汉朝国力的强盛,和其所面临的外忧内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主张正好迎合了汉武帝的要求,并得到了汉武帝的确立,儒家思想开始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但是还无法做到对法律的完全影响,法家思想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外儒内法”。为了使儒家思想成为真正的正统思想,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

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逐渐实现儒家思想对立法、司法的指导地位,使汉代法律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每一新的政权的建立,都会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典,统治者开始直接任命儒臣来立法,这样使他们可以有更多的机会用儒家思想来指导立法并将儒家思想法律化,从而使礼律的进一步融合,实现“纳礼入律”。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一下几个方面:①“伦理纲常”入律:

a、“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b、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②等级特权入律:a、“八议”入律,《新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八议”;b、“官当”,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的“杂抵罪”,允许**在犯徒罪时可以以官品与爵位抵罪。

③“死刑复奏”原则,魏晋时期,死刑的决定权被收归**。

唐代“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唐朝的统治亲身经历了隋末农民大起义,对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记忆犹新,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为主的法律指导思想,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唐朝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①在立法上,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做到宽简稳定,重惩“十恶”;②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等级特权制度,不但在唐律总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对“八议”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而且发展了“当”、 “请”、“减”“赎”;③ 发展了“矜老恤幼原则”,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一幼小论;④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为“同居相隐不为罪”,扩大了相隐免罪的范围。

“唐律修撰以礼为指导,唐律条文多源于礼,唐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为礼所左右。所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 自此,礼于法完全的融合,实现了“礼法合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由于经济的变革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律逐渐儒家化,这种儒家化起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完善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纳礼入律”,完成于到唐朝的“礼法合一”。经过八百多年的发展,儒家思想不但成为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而且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对封建社会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4楼:匿名用户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

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 “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

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宗法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是什么?家。

家是一个子孙满堂的大家庭,它把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家庭里有男女老幼、有祖孙父子叔侄夫妇妯娌;家是进行生活和生产的场所,出门在外有当官的、呆在家中有冶铁纺纱种田的;家是进行人际交往的最直接的环节,家里有形形色色、各行各业的人,不需要再与别人进行什么交往。国家就是就是由各个家组成的。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就是礼。

礼调整家庭内部的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的基础,而且视“家”为“ 忠君报国”的基础。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 首先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对父系家长的绝对遵从。

主要表现为: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有父从父,无父从兄),卑幼必须服从尊贵()。 其次礼治要求人们在国家中要“忠”,即对于君主的忠诚和服从,这是孝的延伸和扩大。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有人问孔子:“”孔子回答说“”。

古代为什么会有“忠”、“孝”、“节”、“义”四种牌坊呢?那是因为古人认为四者是相通的。 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

“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首先要明白“德”指的是什么。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的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的原则。儒家继承了西周的“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的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和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儒家把德看作是“人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知道思想。参考资料:

http://hi.baidu.

***/lujunmy/blog/item/8f75f61145a232c6a7ef3f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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