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刑法总则的发展变化过程

2020-11-24 09:46:06 字数 5755 阅读 3216

1楼:小月霞子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主要就体现在五刑制度的变化上

五刑的概念很早就形成了,夏商刑制就有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或者这时的五刑是比较简陋的,但是以五种刑罚为体系的概念却流传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西周沿用了五刑的概念,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将五刑统一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的体系,使其更为完备。

而到了东周秦朝时,由于周时定型的社会结构的解体,要求新秩序的呼声就大起来了,因此各类变法活动就在各国兴起。在法律方面,原来的旧的传统西周社会的五刑体系就不够用了,因此五刑体系就逐渐在变法中消亡了,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

变化的具体原因就不再讨论,而汉承秦制,也延续了这种混乱的刑罚体系。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

”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

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

《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徒、鞭、杖。

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而且疏议也对这些刑种做出了儒家化解释: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

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

“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型也,成也。

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型也,质罪示终。

”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

“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

”《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园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

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

”《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

“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这一体系自唐定型后,在其后的时代都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便是少数民族政权,虽然也有不同,但是在汉文化的影响下,在创立刑制的时候,也是使用的五刑体制的。

试述中国封建刑法的总则体例变化过程

2楼:长沙孙律师

早在公元前407年,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就在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中诞生了。这一时间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此后,将有关定罪量 刑的原则性规定单独作为法典的一篇,成为中国历代编纂成文法典的固定体例。

这一体例形式包括其中的制度理念,对后世及国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朝鲜、 日本、越南等东亚诸国在立法中竞相仿照沿袭。在思维定势上,中国古代刑法总则有其独有的、鲜明的特色,表现为直觉思维、群体本位和延续意识。与东西方古代 典型成文法典和近现代刑法典中总则相比较,由于中国古代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唐律疏议·名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不仅形式完备,体例结 构完善,而且内容丰实,理念先进成熟。

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理念以及对刑事责任进行主观考量的原则、刑罚的矫正意识,在以《唐律疏议·名例》为 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中都已经有了圆熟完满的的表达,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人对世界法律制度文明的重大贡献。

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

3楼:一有文化的流氓

1、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

2、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徒刑,周朝继承了商的徒刑,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刑徒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两年期和一年期。

拘役,拘役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即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的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别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分别服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的劳役。

赎刑,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刑,参考了夏的赎刑制度,所谓“训夏赎刑”。凡被处五刑,但其罪可疑,可以选择赎刑。此外,西周还有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

3、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变化的具体原因就不再讨论,而汉承秦制,也延续了这种混乱的刑罚体系。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

”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

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

《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徒、鞭、杖。

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

4、这一体系自唐定型后,在其后的时代都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便是少数民族政权,虽然也有不同,但是在汉文化的影响下,在创立刑制的时候,也是使用的五刑体制的。

4楼:不是的叶子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主要就体现在五刑制度的变化上

五刑的概念很早就形成了,夏商刑制就有所谓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或者这时的五刑是比较简陋的,但是以五种刑罚为体系的概念却流传了下来,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西周沿用了五刑的概念,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将五刑统一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的体系,使其更为完备。

而到了东周秦朝时,由于周时定型的社会结构的解体,要求新秩序的呼声就大起来了,因此各类变法活动就在各国兴起。在法律方面,原来的旧的传统西周社会的五刑体系就不够用了,因此五刑体系就逐渐在变法中消亡了,秦朝的刑法体系就包括七类:死刑、肉刑、流刑、徒刑、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

变化的具体原因就不再讨论,而汉承秦制,也延续了这种混乱的刑罚体系。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改进,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

”曹魏的刑制虽然没有完全形成五刑制,但也向着刑制改革迈出了一大步。

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罪若干等。

《北魏律》定刑为六,计:死、流、宫、徒、鞭、杖。《北齐律》承其后,确立了完整的死、流、徒、鞭、杖。

最终定型五刑体系的是隋唐时期,唐律最终将其定型,确认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而且疏议也对这些刑种做出了儒家化解释: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当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

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随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孝经援神契》云:

“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礼》云:“刑者,型也,成也。

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孝经钩命决》云:“刑者,型也,质罪示终。

”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数,亦准此。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

“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扑。

”《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随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园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

死者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消尽为澌。

”《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礼》云:

“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这一体系自唐定型后,在其后的时代都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便是少数民族政权,虽然也有不同,但是在汉文化的影响下,在创立刑制的时候,也是使用的五刑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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