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企业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

2020-11-26 15:32:41 字数 5397 阅读 3513

1楼:小镜子

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时期(1928-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2楼:疯子2的家

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为止,已经修改和修订过4次,具体为:

第一次修正: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授权国务院放宽高新技术股份****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上市的条件,允许在**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开辟第二板块市场等。

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删去了”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份发行**的,须经国务院**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三次修正: 2004年7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

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3)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4)取消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5)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6)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7)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8)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9)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新法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规定。

根据修订后的新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再包括实收资本。

修正案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第七十七条股份****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修正案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法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修正案删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有关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将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同时,修正案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即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删除。

中国企业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

3楼:匿名用户

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

4楼:蝴蝶你快飞

怎么求知道到这里老了

我国公司法的沿革历程

5楼:匿名用户

我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距今已近10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市场发展创新迅猛等多方原因,《公司法》虽然有230条之多,但条文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诸多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

3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议案统计显示:建议修改公司法、**法的呼声高涨,约有10件。若按每件议案至少有30位代表联名的最低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在400人以上。

用友软件董事长王文京的一份议案就有近百位代表联名。

今年两会期间,北京用友集团董事长王文京等三十多名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这样的议案已提了很多次了,因为一些关键的问题争议未果,公司法一直没有修改。

是什么促使这些代表,还有一些专家学者们如此强烈地要求修改公司法?

王文京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的颁布及其后的小量修改对完善我国公司制企业的治理,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发展变化,现行《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公司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制约了发展。

如:其中的实收资本金制度制约了公司期权制度的建立;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限制了公司的投资和控股公司的发展;公司**回购的规定限定的范围太窄,影响了公司的股权管理等。对此,企业界、法律界和理论界都有较多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对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调研计划,但未完成修改。建议在十届全国人大把对公司法的修改尽早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完成修改。这份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是修改现行的实收资本金制度,促进公司期权等制度的建立;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鼓励公司投资,并促进控股公司的发展;扩大公司回购**的范围,以利企业对股权的战略性管理。

该议案共有30多位代表签名。主要是企业界、教育界和党政部门的代表。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房德权律师给记者介绍了两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往来,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人民币,事隔一年之后,甲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乙公司己于半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不予受理。法院驳回不无道理,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专门从事违法行为,或者设立公司是为了不法目的,于此情形,仍一味维护公司的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与法律创制公司的宗旨背道而驰。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的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由于法律未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律也没有授予法院对公司吊销执照的实质审查权,致使实践中发生的以吊销之名行逃债之实的纠纷很难处理,也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严重侵害。特别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设立公司进行经营的规定,致使被吊销执照的股东异地办照的情况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但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

另外一个案例也说明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引起无法解决的矛盾。李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元月因一起交通事故不治身亡。其与前妻离婚后只有一子李某某在外省读大学。

李某某得知其父死亡的消息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因李某某在外地求学,不愿参与公司经营,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李某的股份转让给其它的股东,转让现金归自己所有。

李某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能否被其子继承并取得股东身份?关于股份继承的性质的界定,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做规定。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禁止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这样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死亡股东的股份,继承人既不能取得股东身份,又不能得到其应继承的财产,在法律上不能很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这两个案例只是公司法诉讼遇到难题的冰山一角。

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合秋人杨宝春律师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公司法》颁布施行已近10年,期间已曾作修订,但是它毕竟是建立市场经济初期颁布的,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有很多脱节的地方。最高院对于重要法律都有全面的司法解释,而对于《公司法》这样一部重要法律,却至今没有全面的司法解释。

杨宝春向本报记者介绍,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并对出资方式作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公司法对出资限制太多,特别是对无形资产出资限制较多。而一些公司名为公司,实为合伙,或者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界限不清,如果其出资人也承担有限责任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只有普通股,没有优先股,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我国对公司回购或持有本公司**做出了严格限制,对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吸收风险投资不利。而对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够和小股东滥用诉权,也成了一对矛盾。

新公司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使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得到完善,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有效提升我国公司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新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制度,鼓励、推动公司设立、公司发展。主要在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降低了公司的注册数额、扩大了出资财产的范围、只规定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70%、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保留了股份****的设定方式、确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

第二,新公司法对贯穿公司理念,改善公司结构,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做了修改完善,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扮演重大角色,以及在解散、清算后收回公司财产权。二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三是公司章程约定的效率优先,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按照股东分取权利,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决定合法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的资格。

四是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每**东都可以拥有权利。五是新公司法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利的制约,细化了股东会的权力。六是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七是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章程规定的形式应承担赔偿责任。八是,公司董事执行公司决策的行为如果是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效保护股东利益。

第三,新公司法进一步健全了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保护投资,维护公平的社会经济秩序。新公司法借鉴国外的通行法律规定,赋予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二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配红利,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不解散公司的决定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购其股权。

三是公司经营管理如果发生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出现公司僵局难以进行经营的,有10%的股东就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