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2020-12-29 13:20:38 字数 5436 阅读 1494

1楼:独行没趣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庭本文,伦理法制;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中国法制史的**

2楼:手机用户

(一)《中华**临时约法

》1.《中华**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及意义。《中华**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临时宪法的性质。作为近代最初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其二,《临时约法的主要谈肢岩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 防范。因此《临时约法发应了当时斗争形式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的苦心和 努力。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法草”。即《中华**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起草机时行名,是北洋**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法草案。

2、“袁记约法”。即北洋**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约法》,共10章68条。因受袁世凯一手操纵机时得名。

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三)“贿选宪法”

即北洋**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特点有二:企图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的本质;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宪法(1947)》

1、南京国民**立法特点。南京国民**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

2、京国民**《中华**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其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即人民无权,**集权。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形具体和法律化。

其二,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制。实际上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制的矛盾条文,掩盖**即蒋介石的个人**统治的本质。

其三,罗列人民各饥桥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含御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其四,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和原因

3楼:lldby天

特点: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起源时间早主要有强调依法治国法家和强调道德感化作用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两大学派儒法交融 内儒外法

原因: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应运而生

治国平天下 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需要

社会关系复杂 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文化水平的发展 为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

中国法制史的的归纳总结?

4楼:匿名用户

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  【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集权的封建王朝。  《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原创刊印颁行的法典。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中华**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二” 【解答】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

【问题】“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法律教育网原创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

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司推事”——唐代**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成为“三司推事”。4.

【问题】四等人、四级三审制  【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当中,都找不到一个明确规定四等人制度的规则,但是在元代却在一个一个具体制度设计上,很明显让人感觉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贵的人是蒙古贵族,所以的蒙古贵族在当时都受到一种优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就是这些人的眼睛的颜色特别多;第三等人叫做汉人,所谓汉人就是指后来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和当时南宋联手,灭掉北方的金,金传统的中国人和西南地区的民族,统称为汉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汉族人;而和元政权一直相对抗的、抵抗到最后的南宋统治下的民众称为“南人”,也是所谓第四等人。

  四级三审制——清末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袜燃三审制,规定了刑事伏蔽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5.【问题】“五听”、“五过”、唐律中的“五刑”、“准五服以制罪”  【解答】“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日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6.【问题】“六礼”、《法经》六篇、“六杀”、“六赃”、“六禁”  【解答】“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缺好州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一旦女方接受彩礼就不能再悔婚;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法经》六篇——《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  “六禁”——《法经》中《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

【问题】“七出”  【解答】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

【问题】“八议”  【解答】《曹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认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9.

【问题】“十九信条”  【解答】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10.【问题】“重罪十条”、“十恶”  【解答】“重罪十条”——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法律教育网原创打**尊亲属)、不道(**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行为)。  “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

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

指殴打或**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

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

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行为。

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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