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2020-11-23 22:31:51 字数 5478 阅读 8004

1楼:江苏单祥

大略讲一下吧,具体讲就太多了: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但该特征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

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

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汗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此影响下,体现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进一步儒家化;

隋唐时,儒家化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成果——《唐律疏议》。

2楼:匿名用户

诸法各题,法自君出。

同罪不同罚。

3楼:匿名用户

王法法律是为君主个人服务的,看看历朝历代那些酷吏就知道了

新中国之后开始,都是民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4楼:匿名用户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

另一方面,**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历代**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

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

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

5楼:兮贵

简单来说,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就上“皇帝就是法,情理也大与法。”

6楼:天边的远星

有兴致看看中国的古代史或看看史书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7楼:匿名用户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是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礼与法的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制文明。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3.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所谓法律体系是指本国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决定了法律调整方式的复杂多样,从而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法,它们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法律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不是任何个人主观意志的产物。

至于一部法典的体例,则为立法者主观的产物,是立法者立法思想、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具体应用。

因此,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否则便会产生与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过程相悖的认识。

8楼:匿名用户

1、重刑轻民 2、礼法结合 3、皇权至上 3、伦理法,人治 4、家族本位 5、司法隶属于行政

6、核心价值观念是秩序

9楼:匿名用户

1汉代之前 礼法结合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阶级分明

1汉代开始 尊儒崇法 以儒学为主 法为辅助

10楼:匿名用户

中国古代的法律,算得上是严禁的,

但是太分阶级层次了。

11楼:匿名用户

礼法合一 (儒家)

民刑不分

中国古代法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有什么特点?

12楼:匿名用户

各个朝代不是很一样的。主要表现在重刑轻民,民刑不分,

中国法律传统的特点是什么?

13楼:匿名用户

民刑有分、重刑轻民,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

礼法合一,礼法并重因历史时期不同而不一样,强调天赋神权,重刑轻民。

拓展资料

古代汉语中的 “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14楼:匿名用户

礼法合一,礼法并重因历史时期不同而不一样;强调天赋神权;重刑轻民。

15楼:剑心丷

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

16楼:匿名用户

中国特色。。。。。。。。。。。。。。。。。。。

17楼:匿名用户

你对法律了解多少,没有人权只有钱当然不对

中国的法律相对于国外的法律历史是个新生物,。是根据中国的国情编写的,法律不是固定不变的,他是服务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如果当某个时期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其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会有变革修改不适应的部分,让他更好的服务社会,美国的法律中就有这样的例子,但也要付出许多的努力才能实现,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有自己特色的,能满足社会基本需要的,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还不够完善的,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更新创新发展的,

单一从权和钱的角度去衡量一个社会的法律是不够的,没有什么意义,不能指导国家或社会的发展,,,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是什么

18楼:9点说史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庭本文,伦理法制;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基本特征: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

扩展资料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

《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19楼:我为术狂

中国法律的起源: 1、刑起于兵;2、法源于礼

中国法律的特点:.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文,伦理法制;3、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20楼:匿名用户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基本特征 1、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3、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基本特征: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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