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2020-11-21 13:55:51 字数 5089 阅读 5765

1楼:然然律师

选ca项劳动

关系的主体仅限用人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具有特定性b项劳动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主体意志的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法律法规相一致,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c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平等地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此项错误

d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会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2楼:甘肃万通汽车学校

选c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是不同的。签订时双方平等,履行时具有从属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3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劳

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没有必然联系并且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异。

4楼: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是:一、两者在逻辑关系上具有统一关系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后,劳动关系的确立开始更多地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达成一致。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对于是否确立劳动关系、与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怎样的劳动关系均只能由劳动者意思自治。

所以,市场经济国家产生劳动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说,劳动关系全部为劳动合同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确定劳动关系最主要的事实。

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劳动合同,不仅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还包括口头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两者在事实上的具有统一性

劳动合同关系体现了一种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认合同当事人的独立人格、意思自由为前提。当劳动者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意味着他真正成为了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人,同理当用人单位有权订立劳动合同时则意味着它真正实现了用人权(用工权)。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则并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它只考察劳动者是否从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否获得了对劳动者所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等事实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仍然会产生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统一性是有重大意义的,它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上的自觉精神,是对二者独立人格的肯定。

5楼:小银鼠

劳动关系是个广义的说法,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义务与权益相关联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受法律调整,而劳动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关系是依法规范的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一般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尚未规范为劳动合同关系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劳资双方(目前特别是资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楼:lawyer吴晓

事实劳动

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7楼:

您好!事实劳动关系

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两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例!

一是:“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是:“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其实在很多劳动部的复函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便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等等

8楼:匿名用户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同样适用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依劳动法要求损害赔偿。

所以。发生劳动纠纷后,并不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受法律保护。

9楼:霸气航行天下

劳动合同关系,就是劳资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10楼:匿名用户

一个是事实存在,一个是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劳务纠纷,事实劳动关系去正相对比较困难,而劳动合同则有文可循。

11楼:夷超邓俏

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劳动关系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关系,还包括劳动监督关系,劳动管理关系等很多中,所以,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劳动关系的一个下位概念......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关系

12楼:home别太慌张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不一定相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30

13楼:华律网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劳动合同,企业要缴纳**规定的五险一金等,并承担劳动风险;劳务合同,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第二,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5000元为起征点。

而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第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的赔偿方式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提前申请或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而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4楼:戚广利

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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