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如果出现冲突,虽然理论上、伦理价值上,实体公正具有更高的位阶;但是实践中应优先实现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更具操作性、辨别性。且程序正义是为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的子目标,实现实体公正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公正不能实现,势必破换正常的法制,最终实体公正的大厦必定坍塌。
2楼:雨昆锐
作为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之间本无所谓谁首选,谁优先之区别。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依存,程序因实体问题而生,为保障实现实体公正服务,实体公正必须在程序合法和程序正义的指引和限制下去实现,遵循司法程序,追求程序公正的过程同时也是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审判程序公正,而实体判决结果与案件客观正义相去甚远(如刑事案件对有罪的被告人,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民事案件债权人因逾期行使请求权或者举证不能而其合法债权得不到保护),是因为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不仅要公正程序的保障,还取决于相关证据的支持,受当事人诉讼能力、意志和努力的影响。
案件是已经过去的事实,人的认识能力有限, 认识的真理性是相对的,因而判决实现实体公正也具有或然性。
什么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楼:中顾法律网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方面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则在于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诉人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无疑,这一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示证据的职责,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生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心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一身,容易导致法官身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人的权利。例如当被告人对犯罪指控无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人的反驳,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职权进行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人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无法了解被告人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人、辩护人举证证明,无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身份错位本身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大伤害。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审理,检察官无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
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一种是根据书面诉状直接裁判,一种是治安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意大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日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些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虽然进行了诸多简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对控、辩、审充分分离的基础上,被告人的自主权、异议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与效率的理论,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不管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都应当尽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实现,而公诉人出席法庭,无疑就是对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4楼:匿名用户
程序公正
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当程序和实体冲突时,要以程序为主,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
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对于依法认定事实,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因为它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
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由于我国适用的是大陆成文法系,所以,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要严格遵守“法无规定不为罪”和“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严格依法裁判,及时合理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善于运用法律,善于发现法律,以弥补立法上的某些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用法律解释社会现象。
5楼:匿名用户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司法机关区别于其它部门办案的重要标志。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体现个别正义。
程序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拓展资料:
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普遍比较重视的是实体法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实际上,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二者的侧重点则略有不同,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要达到普遍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必须在司法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正义的实现。
6楼:匿名用户
呃.....怎么解释呢。
程序公正就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的而由法律规制各种程序,使得诉讼即使达不到实体公正的目的,也不会偏离太多。
而实体公正就是最终目标了。
也就是说,程序公正是法为了实现目标,所使用的手段,其实也是一种阶段性目标。
这个问题问的好,我知道,但是还掌握的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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