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争,大家清楚么

2020-11-22 20:14:17 字数 5764 阅读 2941

1楼:淮安浙江人

近年来,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一直以来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关于两者之间孰轻孰重,更常常也是学界所争执不下的一个核心问题,归纳起来,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工具论”,该学说认为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根本上是为了获得全社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而追求实体正义的实现,而程序正义是附随于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来予以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正义只能被简单的作为一个工具;

2、“程序优先论”,该学说强调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的价值追求以及独立性,对于因追求实体正义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因为大众所认可的司法权威主要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的,司法机关通过程序正义原则得出的结果才是实体正义,换句话说即程序正义是绝对的,而实体正义则是相对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是优先于实体正义的;

3、“双轮子说”,该学说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在诉讼中都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两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调节来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因此在它们之间并不是主从关系或母子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换言之应属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两种正义,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价值目标而进行划分。

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一直以来所谓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独立性是为了明确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工具。因为,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上看来,不管是学者还是司法机关一直以来更加重视的是实体正义,为了实体上能获得正义,人们往往忽略或是轻视了程序正义,但是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法律认识更进一步提高,程序正义也越来越被法学家所重视,从“米兰达警告”到“辛普森案”,这都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何为工具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正如过于强调实体正义必然会有内在缺陷一样,程序正义也不宜被绝对化,否则就会陷入程序主义的怪圈。过于强调程序正义会使程序过分周全、细化、僵化甚至脱离现实同样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做,法律专家请进

2楼:匿名用户

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样的,但不同时候确实会存在冲突。谁好谁差,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目前在我国,多是以实体正义优先为首要选择,其次才考虑程序正义,你可以参考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另外,我觉得你的例子更适合举到恶法与良法的关系中。

3楼:匿名用户

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大多数的正义。

4楼:不惑之年别忽悠

我始终认为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

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属于事后审查。事后审查的一个特点是无法100%还原事实,因为“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所以,事后审查更应当注重程序正义,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实体正义中既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正义,也包括行政主体的实体正义)。

如果连程序正义都无法保证,那么实体正义更无从谈起。美国公法学界通行的理论是:毒树之果必然有毒。

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立法权授予的,行政权必须在立法权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越权无效,这里的授权既包括实体授权,也包括程序授权,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讲,授权就意味着限制。

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中,司法权及准司法权是对行政权的审查。从这个角度讲,立法权及其授权的司法权是对行政权的限制。

在“司法是行政的二奶”、“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不孝子孙”以及“依法治国”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大背景下,强调“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5楼:匿名用户

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所以都重要。

两个名词都是法律名词。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程序和实体是统一的,当程序和实体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就是程序需要修改的时候。

6楼:撸管酱油男

律师不单单是一个社会人,更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之一,只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都是

合法合理的。

其次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其重要性要远远高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也许可以造成某个个案的实际不正义,但是却可以促进程序的完善,让更多的个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的实体正义。

最后,来看看补充内容里面的内容。律师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应高于社会道德。在公诉案件中,被告是明显处于劣势的一方,被告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本来就很难得以保护,所以法律会允许被告聘请律师。

同时由于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且刑事案件中,被告很可能会面临人身权利的限制甚至生命权利的丧失,结果通常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对于公诉机关的要求就要更加严格,以避免被告权益受到损害,出现冤假错案。

其实总结起来一句话就可以: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7楼:南山纷纷鸟

1、属性的区别

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

2、含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3、意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

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实质正义:意味着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

8楼:匿名用户

一、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辨析

(一)实质正义的概念

实体正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质正义,二者是有差别的。法律正义也不等同于实质正义,法律正义的外延要更大一些,至少在目前二者尚有不少矛盾的地方。当然这不是一种正确的状态,而我们的目标就是完全消除这种矛盾。

正义可以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我们日常所谈论更多的其实只是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是区别道德正义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以法为基础的正义,实体正义的概念则更小,它是指以正确完整的实现现有的实体法所规定内容为基础的正义。比如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的案件判决,而实质正义则是集合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更为纯粹的正义。

法律制度是一种保守的制度,法学家也往往倾向于保守的观点,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了争执需要用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有的权利系统。如果某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他就应该弥补别人的损失或作出赔偿,至少要保证今后将尊重受害者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正义都是保守的,都是保护和恢复旧的秩序,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的进步或革新的一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便是按照什么是公正的新观念改变着法律的规则。

总之,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保持事物的原状,保持一个人人得益的稳定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则试图消除弊端,对权利进行再分配。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

程序正义则将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视为正义的主要问题。程序正义包括两方面的价值,一个就是说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程序法是要把实体法变成诉讼活动的时候,要有法律这个功能,它是为实体法服务的,这个服务要服务得好,要有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具体在定案上要做到定性准确,既不能把无罪的人当成有罪,把有罪的人当成无罪。另外一个,程序正义还有一个独立价值,为什么反对刑讯逼供?

反对刑讯逼供,以致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建立录音录像制度,也就是说即使一个人犯罪,也不能用违法行为拯救他,这就体现程序正义。

二、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质正义通俗的表述就是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只不过东西方在追求实质正义的道路选择上有所不同。应该说“法律必须及时反映实质正义”,但这并不是说只谈实质正义,追求实质正义并不意味着忽视程序正义。

因为“实质正义并不是不可舍弃、不可牺牲的”。相反在法治下追求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显得更为重要,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一)程序是正义的保证

社会是复杂的,需要规则来保证其正当的运行。而正当的程序就是那个规则。几个人分蛋糕,怎样保证大家分到的蛋糕大小基本一致呢?

就设计一个程序,让切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这样,无论谁都会努力把蛋糕切得一样大。公平的程序使正义在高效中得以实现,程序保证了结果的正义。

(二)程序正义与法治密切相关

程序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良法人人遵守”,程序正义是“良法”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人遵守”的重要原因。只有人们感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平等对待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而程序正义恰恰要求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平等公正。

“法治是一种强调程序的社会控制方式,在法治的精神内涵中包含着程序正义的追求”。正如米兰达案所示法治就是在程序正义的促进之下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如何处理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历来有争议。有学者主张实质正义应该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追求,尤其是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又有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传统,实质正义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在我国,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就是客观真实注意。

它根植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之中。重结果轻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正如韦伯所说:

"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程序正义是西方法律体系的产物,在传入我国后发展缓慢,但程序正义的理念也不断深入人心,逐渐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成为**的热点。在法律的全球化过程中,基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产生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争。

在一些学者的眼里,实体正义往往带有落后的、对人性摧残的因子,而受到了批判。④其实,无论是在哪个国家,采取的是哪种观点,他们都没有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联系,虽然两者在有的时候是矛盾的,但是更多的时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就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无非是正义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两个不同的方面:

实体正义主张程序为实体服务,程序正义主张程序的自身价值。如果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立起来是荒谬而违背法治原则的。只有在兼顾两者的中庸环境下,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来考察,才合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矛盾论观点。

所谓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兼顾,就是在承认程序法具有独立价值的同时,肯定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尽管当前我国面临着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这一紧迫问题,但也不能矫枉过正。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在刑事诉讼中,既不能因为实施实体法的需要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因为强调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而忽视了其保证实体法实施这个“第一位”意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