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权利音义及造句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2021-03-06 13:31:34 字数 5319 阅读 6990

1楼:倩儿

权力和权利的拼音都是quán lì。声母是q和l,韵母是uan和i,声调是第二声和第四声。权力的意思是:

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利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一、权力造句

1、国家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2、他总爱以自己的权力去压迫别人。

3、你决不能剥夺别人发言的权力。

4、为了防止大权独揽,国王将权力都集中在了自己手中。

5、**军委主席有调动军队的权力。

二、权利造句

1、他将自己的权利凌驾在人民之上,受到了人们的唾弃。

2、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

3、假如给我选择的权利,我愿做一片自由自在的白云。

4、每个儿童都拥有受教育的权利。

2楼:乐笔晓新

【词语】 权力

【全拼】: 【quánlì】

【释义】: (1)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机关。(2)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行使大会主席的~。

【例句】

1、他要求国会授予他征召后备役的备用权力。

2、 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

3、 他会给你处理这个问题的自主权力的。

4、 法官享有国家所赋予的权力。

【词语】 权利

【全拼】: 【quánlì】

【释义】: 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

【例句】

1、他不得转让协议规定的权利。

2、 不容置辩的权利

3、 我有权利按我的意图培养他。

4、 侵犯个人权利

3楼:方骨锦东

三国时期权利的纷争风起云涌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4楼:柔情西瓜啊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权利理论

1、分析理论

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语词,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容易,也更确定。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进而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又如,哈特与麦考米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饶有趣味。

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米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

2、价值理论

权利的价值理论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接引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也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 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起步。

3、社会理论

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

权力形式

1、强制权力。可拒绝或剥夺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与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奖赏权力。能够给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权力。由组织正式授予的职务和地位带来的权力。它依靠其他人内在的观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认这种权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参照权力。由其他渴望认同和追随品德高尚或智谋超群的人而给后者带来的权力。这种认同和追随可能是盲目的,因为后者可能并非真**德高尚或智谋超群。

5、专家权力。由于具有某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他人而形成的权力。

5楼:匿名用户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3、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

权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

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6楼:匿名用户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7楼:匿名用户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是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

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特殊的影响力,是人对人造成其所预定影响的能力。

两者区别为:权利是对自己的;权力是对别人的。

8楼:宜长顺吉媪

权利与权力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力(或职权)与权利之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上加以区分。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通缉(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

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与公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其次,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

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

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

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此外,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9楼:陌悠霖沫

1.权利是偏重于“法律”“利益”。

例如:在1842年8月,英国强迫清**签订《南京条约》(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割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岸口,且同意英商在华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后,第二年,英国又强迫清**签订了《南京条约》附件,又获得了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属地有越权的侵犯。

而国家属地优越权是什么呢?国家属地优越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地最高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以及其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如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士)外,由行使管辖的权利。

嗯,说到权利了。

那么权利又是什么呢?

权利按照百科解释,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权利,更偏重于“法律”方面。

刚才也说了,英国在《南京条约》的附件中获得的领事裁判权,是使我们国家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了的。

司法主权,司法主权,

所以嘛,权利的解释放在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解释中,而国家属地优越权又放在对这个领事裁判权的解读中,

要比换成“权力”要好。

【【如果是涉及国家的司法主权,也就是关于法律,还有比较偏“利益”之类的(当时签订完《南京条约》附件,英国的人在中国犯法也都是归他们管,经常还很不公平,所以对当时的中国人民以及中国来说是大大侵犯利益了的),就用“权利”。】】

2.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或者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可能我写得有点啰嗦,很抱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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