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13862590347林
您好!在庭审中,陪审团的权利没有法官大。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最终的《判决书》还得由审判长宣读。
谢谢阅读!
2楼:原野茫茫
法律规定是这样的,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在美国陪审团权力比法官权力大吗?
3楼:秦浅水流
陪审团只管认定事实。怎么判是法官的事。
这个制度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确定下来也十分复杂。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
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
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
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国,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像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
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美国的第三任**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陪审员独立于**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
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4楼:匿名用户
由于两者的权利无交集
所以不存在谁和谁权利大的问题
陪审团的权力是判断事实
法官权力是专业,决定判比如徒刑多少年什么的
5楼:匿名用户
陪审团只管认定事实。怎么判是法官的事。
为什么中国的法律不实行陪审团制度?
6楼:星愿下的期盼
原因如下:
1、陪审团制度早已在英美国家开展多年,特别是英国,陪审团的权力甚至大于法官,他们行使事实认定权,即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对嫌疑人适用法律量刑等进行判决。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
3、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意、有序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
扩展资料
陪审团制度的相关情况
2、至于陪审团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①陪审团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是作为某种隐蔽的社会偏见者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
②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身可被看作是一个重要平衡器,就是说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以及自己的潜意识来有意识地观察世界所发生的事实,从而站在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上来作出解释。
7楼:匿名用户
因为陪审团的成员合起来比法官的权利
还大,我们国家的法官量刑权利基本没有,基本是根据法律条文走的,而且很多案子是官方授意判刑的,如果有了陪审团,那么以后官方就左右不了一些案件,凡事官方不能控制的事情,权利都不会放出来。大家要理解
8楼:匿名用户
陪审团制度在我国大陆主要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从目前我国情况上看,由于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要像他们一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在我国相对不够完善。从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上看,我国法院、检察院内部体制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体制,并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他们内部的人事、工资等仍从地方财政划拨,因此,要实行陪审团制度相对不符合我国当前体制。 当前,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给了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很少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审判,基本上是由法院决定的。
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
9楼:匿名用户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陪审团制度各有利弊
10楼:匿名用户
有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合议庭。
解释下香港法律 为什么tvb《真相》陪审团的权利比法官大
11楼:匿名用户
并不是说比法官权利大 电视毕竟是电视 好多导演 拍**根本不懂法律!在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这也只是为了实现一种 形式的正义而已。
陪审团已经广受诟病。
如果你感兴趣 可以了解下 陪审制度的起源 及现行趋势 ,好像老美还在用 英国已经不用了。。。
12楼:不是的叶子
这个是分工不同,香港是英美法地区,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人多了就会避免独断专裁引起的冤假错案。
另外真相那段完全就是抄的十二怒汉,推荐看这个
13楼:ˇ╭sky·甜
。。。。不是这个问题,法官主要是看陪审团的意见来判断的
陪审团那么容易被律师摆布,为什么还有那么大权力
14楼:starlink大尉
西方的政治正确,他们的传统,除非是被证明完全错误,否则不可能会有改变,
法官与陪审团的权利
15楼:哈哈亲爱的
西方国家(英国等)陪审团只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法律适用由法官进行,法官适用法律错误,陪审团无权监督。在二审中也只是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如果有新证据证明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裁决却有错误的,则重组陪审团就事实部分进行再次裁决。
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16楼:叶戈尔的溜溜球
陪审团决定罪名成不成立,法官主持司法程序,和在罪名成立后决定量刑。
大小陪审团有无区别?
17楼:浮世绘半阙浮华
大小当然与人数有关,大陪审团就是指其人数较多,通常为23人,而小陪审团通常为12人。但最重要的是性质上的区别: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而小陪审团则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有两条直接提到陪审团:第五修正案说,“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在这里,第五修正案说的是大陪审团,而第六修正案说的是小陪审团。
如果就保护个人自由的角度看,大陪审团可能比小陪审团更为重要。在英国,历史上的大陪审团通常用于对叛逆罪、重罪、包庇叛逆罪、包庇重罪等重大刑事诉讼;在美国,大陪审团也主要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在这里,提出指控的是由检察官代表的、力量强大的国王或**,遭到指控的则是个人,指控的罪名通常是冒犯国王的权威或国家的权威。
面对国家,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弱小的,大陪审团则可以对国家的力量形成某种制约。检察官要起诉被指控的个人,首先得说服由普通民众组成的大陪审团。比起检察官来,这些民众更有可能同情起被指控人,因而也就有可能驳回检察官的要求,不予起诉。
不过,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到20世纪上半叶,大陪审团制度在英国还是被废除了。但在美国,陪审团制度却完整地保留下来。根据美国宪法,只有大陪审团才有权直接对个人提出刑事诉讼。
除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只要被告愿意,就可以接受陪审团审理,这是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赋予美国人的权利,这个陪审团就是小陪审团。被告通常会选择陪审团审理,因为,被陪审团无罪开释的机会要大一些。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员更有可能同情被告。
陪审团甚至有可能不顾法律的规定判决刑事案件被告人无罪。而对于陪审团的裁决,法官是无权变动的。
18楼:王子来自异时空
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主要是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制度。但是目前美国的联邦司法系统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统仍然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编辑
陪审团按照英文的意思应该称临时公民审判团,或者公民审判团。陪审团是指向法官宣誓并且对给定的案子做出裁决的一组人员,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听取并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终裁决的一组人员。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
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通过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工作,在采用陪审团的审判制度里,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用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英美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如果陪审团认定事实不合乎常理,或者有违背法官所给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请排除陪审团的结论而迳为判决(英美法上称为jnov)。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由2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是否起诉,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审团则参加审判,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被告人是否要赔偿。小陪审团一般由6-12人组成,一案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