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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1:口头夸大赠送面积
“买一送一”、“两房变三房”、“赠送空中院馆”、“阳台面积赠送一半”……赠送面积成为时下部分楼盘诱人上钩的重要营销手段。对于此类销售说辞,购房者就得多个心眼了,因为签订合同时,总平面测绘图上“蚂蚁小”的尺寸标示院馆面积就可能会缩水一半。
尽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赠送面积,在户型图上也有明确标示,但这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户型图上一般都会有依据:“本资料所有**及文字说明仅供参考,实际交付标准以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为准”。
陷阱2:套内实得均价**你
在各类楼盘广告中,“套内实得均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组词汇。遇到“套内实得均价是多少”的楼盘时,实地考察就显得很重要,因为套内实得均价一般是开发商把所有赠送面积计算在内的,而楼盘的实际均价则远远高于套内实得。
开发商标注的套内实得均价,看似便宜,其实把赠送面积都算在里面了,购房者实际上没有占到多少便宜。而且,购房者还应关注赠送面积是否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则赠送面积可能成为泡影。
陷阱3:样板间变大的秘密
样板间是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门面”,自然经过精雕细琢。但与实际的房子相比,有的样板间“悄悄”变大,有的装修产品被“偷梁换柱”,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实,稍微留心的人就会发现,除了一些精致的摆设,样板间里几乎没有家电,这样看上去,及时面积不大的样板间,也会显得比较宽敞。
而且,很多样板间内的家具也是根据房间尺寸定制,比普通尺寸小很多。所以,购房者在参观样板间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以防被漂亮的样板间迷了眼。
陷阱4:“优惠明天结束”忽悠你
在售房部,开发商总是在制造销售兴旺的气氛,经常会在售楼中心的**公示栏上打出“售完”的字样,或者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标识出大面积的已售单元,让购房者觉得已经没有多少套房屋。销售人员也会采取很多方法来制造热销气氛,让购房者产生紧张感,在没考虑清楚的情况下,一冲动,就签了合同,交了钱。
实际上,多数情况是开发商在制造紧张氛围,说“活动今天为止”、“明天优惠结束”,多是逼单行为。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开发商做霸王买卖的现象。为此,购房者要摆正心态,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别签。
陷阱5:通过购房定金吃定你
在看房过程中,只要你表现出一点点购房意向,销售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几套了,如果不交付定金可能就卖完了,要求客户马上交付定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定金,销售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小定,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购房者交了定金后因房**理等其他因素导致不能购房,或者主观上不愿购房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有开发商会承诺退换定金,但真正退的时候也是困难重重。购房者在选房、购房时,不仅应该详细了解房屋各方面情况,还应该明确自身的贷款资质、还款能力等因素,千万别匆忙、冲动支付定金,以免带来更多困扰。
陷阱6:配套缩水忽悠你
不少人购房是带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有人看重学区,解决子女上学的问题,还有人看重医疗及商业配套等,这些都与生活戚戚相关,不少开发商会在广告中把一些规划还未确定的配套写入其中,有的配套明知遥遥无期,也是大肆宣传,对购房者造成误解。
购房者在买房时,务必自己确认哪些配套将落实,目前配套有哪些,才可以下手,切不能轻易相信开发商的承诺,因为,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如果买房时不了解清楚,后果就是入住后的妥协或者与开发商的纠缠不清。开发商是不会为没有写进合同的承诺承担责任的。
陷阱7:隐瞒规划欺诈购房者
明明买房时说的是绿化用地,接房后变为停车位;买房时说的是私家公园,接房后却被告知是市政公园;买房时说的是小区道路,接房后却变成了市政道路……类似的改变时有发生,也因此成就了不少维权事件。
尽管开发商无权自行改变规划设计,但如果开发商明知规划设计,却刻意作虚假宣传的话,就涉嫌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方法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可要求对方赔偿相关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8:精装房其实并不“精”
拎包直接入住,无需再花钱、花时间装修。这一精装房的最大卖点,近年颇受购房者尤其是首次置业者的欢迎。但在买房时如果不注意,精装房也会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
在购房时,一定要锁定相应的装修标准,详细约定装修项目及标准。签约时,特别是签装修条款的附件时,要尽可能详尽,购房时应与开发商详细约定装修项目及其标准,对品牌、**或相应的档次、颜色、规格、工艺等作出详细约定。万一日后发生纠纷,有据可依。
陷阱9:小区车位配比不足
停车难已成为不少有车一族的面临的难题之一,究其原因无外乎车位不足。小区车位配比不足,导致车库每天上演现实版“抢车位”。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小区,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非常严重,以至于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毛段不断。
不论是有车一族还是暂时没车的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一定要将小区车位配比合适与否列入重点考核项,慎重选购车位配比不够的小区,以免给自己日后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陷阱10:逾期交房条件混淆视听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
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接房,但经过竣工验收后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接房的理由。
希望可以帮到你。
2楼:argwi丶
订金,定金。
仔细看好合同条例。
买房时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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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1、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买房前的第一手资料往往是项目广告。表面上看,所谓宣传失真是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之间的误解,而背后藏着的却是开发商过于失真的营销包装严重误导消费者,这是涉嫌违反。消费者在购房时,要理性看待房地产广告,它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资料,不要盲信盲从。
购房者应看清买房陷阱,到实地进行察看、同时要保留广告单、楼花等宣传资料,日后开发商若不兑现,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建议广大购房者掌握好二者的区别。
2、缴纳诚意金
买房注意事项就是看好自己的钱。诚意金是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客户收取的资金。其实,在中并无诚意金一说。
从法律意义上说,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诚意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大家认为缴纳诚意金换购房折扣划得来。然而,“这种折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甚至,折扣价比原价还要高。”业内人士表示。据了解,诚意金缴纳比例是销售定价的重要依据。
在操作上,开发商从缴纳诚意金到正式销售有时间差,而这为开发商提供了操作空间。缴纳诚意金,没有享受购房服务。对于购房者来说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3、捂盘惜售
开发商用捂盘惜售的办法使利润最大化的花招早已存在,并伴随着楼市的火爆而愈发严重。“捂盘惜售”从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从房地产销售来看,这种说法有点滑稽,因为还没有哪个开发商会“把房子存着,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卖。
实现销售是开发商的最终目的,但是选择何时销售则是开发商的一个销售手段,捂盘惜售所反映的本质是开发商对销售时机和推售节奏的选择。但被动的是,消费者遇到捂盘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只能坐看房价**。
买房中4、销控假象
2009年7月15日,《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增加了房地产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需公示的信息内容,全面涵盖了商品房项目在国土、规划、销售和物管等与消费者购房决策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在该《办法》实施后,市房管局开展了专项检查,结果数十家企业被**。
尽管**企业的解释理由五花八门,但卖房“捂信息”成为最终结论。事实上,“很多开发商的买房陷阱就是利用销售信息不对称,利用假销控表制造假火爆,诱使更多购房者仓促下单。”业内人士透露。
5、预售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措施。如果一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便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将预售给购房者的商品房再次**,其后一预售合同就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效的杜绝了开发商“一房两卖”的现象。即使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购房者也可根据登记备案的合同优先取得该房屋,而第三人只能根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因此,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有效的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6、霸王合同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这是最容易遇到的买房陷阱。相信大多数买房的人在面对购房合同时都有同感,因为在合同中有大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而这些条款又恰恰正是房地产行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
具体表现形式有: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违约责任不对等、面积误差设陷阱、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
买房后7、虚假承诺
最后,还有一些买房注意事项是买房之后进行的。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样板房”也耍花招,一些开发商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利用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
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
8、虚假配套
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完美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的承诺并不到位。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
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假如缺乏上述措施,一旦开发商提供的配套设施不配套,麻烦就多了。
9、偷换物管
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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