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环境法试题论述题答案环境法论述题10

2021-03-04 11:58:00 字数 2938 阅读 2552

1楼:匿名用户

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2楼:匿名用户

资料: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环境**述题 10

3楼:看见今生

环境法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主要指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两个方面。

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有自然环境即狭义上的环境;

不同点在于:前者着重于狭义上的环境即自然环境;后者则包含了广义上的环境,即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环境法》论述题

4楼:匿名用户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见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精神正常的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

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

印度刑法规定从7岁开始负刑事责任,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刑法规定为9岁,多数国家规定为14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称为刑事责任能力。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和智力正常而无障碍的,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除未成年人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只是暂时减弱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非丧失了这种能力,他对所实施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减弱,对于他们所实施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并阐述其存在的缺陷及改革方向。

急求解: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5楼:匿名用户

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分析如下:

一、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作为主管机关,亦有权依法根据果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依照行政法理论,这种决定是一种行政裁决。

二、根据“一”所述,本案环保局即使要对焦化厂进行罚款,也是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12条和第42条)。(当然,如果是焦化厂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而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39条第2项)

环保局受理果农的请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种裁决性的处理决定,而不该是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45条第2款)。环保局责令焦化厂向果农赔偿,实质上不能当作行政处罚,因此,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在行政法理论上,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

即使其作出的是处理决定,也应该适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不能是1987的,因此,法律适用错误是毫无疑问的。

三、总之,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确有错误,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见附件2)。

四、在当时,环保局是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来解决问题的:自我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的处理决定,或者先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再观察是否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这些都是可以的。

五、本案环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决定的性质,造成了形式上的误用,但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不应当认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学说,公权力行为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即为违法。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因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该条款与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36条相同)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日期:19910711 ;失效日期:20000310)

85、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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