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解: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请高手解答:法律案例分析题~~~急用,谢谢啦

2020-11-24 22:26:13 字数 5355 阅读 8338

1楼:匿名用户

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分析如下:

一、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作为主管机关,亦有权依法根据果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依照行政法理论,这种决定是一种行政裁决。

二、根据“一”所述,本案环保局即使要对焦化厂进行罚款,也是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12条和第42条)。(当然,如果是焦化厂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而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39条第2项)

环保局受理果农的请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种裁决性的处理决定,而不该是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45条第2款)。环保局责令焦化厂向果农赔偿,实质上不能当作行政处罚,因此,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在行政法理论上,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

即使其作出的是处理决定,也应该适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不能是1987的,因此,法律适用错误是毫无疑问的。

三、总之,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确有错误,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见附件2)。

四、在当时,环保局是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来解决问题的:自我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的处理决定,或者先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再观察是否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这些都是可以的。

五、本案环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决定的性质,造成了形式上的误用,但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不应当认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学说,公权力行为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即为违法。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因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该条款与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36条相同)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日期:19910711 ;失效日期:20000310)

85、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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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匿名用户

在我读五年级的时候,是王老师教我们语文。他身材矮矮的,身体微微有些发胖。他有着一个高挺的鼻子,鼻梁上架着一付方眼镜,满头乌黑的亮发,使他看上去更为潇洒。

他身上穿着一件褐色的方格衫,和一条正派的西装裤,裤腰带上还时常挂了一两串钥匙和一部手提**,十足的像一位大款。

但是在我的眼里,王老师始终是一个长不大的小孩。

记得有一次的语文课,王老师大大咧咧的走上讲台,然后“恩咳”的清了清嗓门,才开始讲课,这节课,我们要学的是《空城计》一文。原本老师按着课文的思路讲得好好的,可是突然不知怎么的手舞足蹈起来,惹得全班都哄堂大笑起来。老师一会儿挤眉弄眼一会儿张牙舞爪、龇牙咧嘴的。

害得把我们都乐得翻倒在地,爬不起来。忽然,老师一把收回了刚才的那些可笑的动作,镇静下来继续讲课。顿时,全班一片安静。

当讲到司马懿到城里不见有兵士战马的时候,老师又开始“演”了起来,把那搞不清头绪,摸不着底的司马懿演义的有模有样;说道诸葛亮在城楼上冒着冷汗弹着古筝的一刻时。老师又蹦到另一头,把刚才的那股傻乎乎的样子瞬间地转到了恐慌而紧绷的神情,头上还不时的冒出豆粒般的“冷汗”来。两只手一前一后的弹奏着“古筝”。

其实所谓的“古筝”嘛,就是电脑键盘。虽然语文老师不是真正的司马懿和诸葛亮,但是他在同学们的眼中,几乎就是了。

我们的语文老师就是这么一个幽默的人,他能使一篇死气沉沉的文章一下子变得欢跃起来,让我们更容易接受。是王老师,才能把我们课堂上的那种枯燥、乏味挥散。是王老师,才能使我们不在感到学语文是一件比登天还难的事情。

王老师不但教学方法幽默风趣,他同时也很关心学生。

有一回,我要参加作文比赛了,十分紧张,总怕自己不行,于是便写了许多的稿子想给老师评评,但是又一想到老师现在一定忙得不可开交,哪会有心思来给我改这一堆数不清的稿子呢?我开始忧郁不决,但是自信心盖过了虚荣心。

我鼓起了勇气来到了老师的办公室。但当我看到老师桌台上的一叠叠教案,不由得想转身溜走。可是太迟了,老师已经看见了我。

我便胆法的走到老师面前,然后把手里的一叠稿子颤抖地递给了老师。老师似乎看明白了我的想法,便一把抓过稿子,帮我一边修改一边评讲了起来,老师讲得是那般的投入,我也听得全神贯注,老师与我几乎溶为了一体。后来的几天都是如此。

终于到了比赛的那天,为了不辜负王老师对我的期望,便认认真真的绘写起来,把这几天所汇集的汗水一一的撒在稿纸上。

几天后,一个令人难以至信的喜讯传入了我的鼓膜,我得了全级第一名。虽然我不太感相信,不过这也的确是个事实。这次的成果,我还得多谢“栽培”我的王老师,不然这一次的第一也许就会从我的笔中溜走了。

看,这就是我的语文老师,即幽默又细心:幽默中带了一点风趣和孩子气。细心中带入了一种责任心。

虽然,现在王老师已经不教我们了,但王老师教我们的那段日子,我们都会深深地刻记在脑海中。因为王老师,您就是我们心中的一个永远的欢乐。

3楼:

想让别人帮你写,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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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拉妮娜

1、甲虽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但可以将甲列为被告,只是在诉讼中由甲的法定**人即甲的父亲**诉讼。

2、甲父可以委托一到二人**诉讼,但是甲父不可以委托医师**诉讼,医师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5楼:梁保东律师

1、如果甲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甲是被告,可由法定**人(监护人)**诉讼。

2、如甲确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甲父可以委托2人**诉讼。

法学案例分析,加急求解

6楼:孝感孤独剑

1,张律师做法不正确,不管是从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害死从民法中的**人的规定来说,张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将**关系实行转委托,是一种违法行为。

2,张律师发现此案取证复杂难度打而终止委托,做法其实也不正确。

7楼:东李所

1,张律师转托同所周律师是可以的。发现与对方**人冲突的,原则上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2,**合同也是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可以解除,看合同约定。另外这样也最大先对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明知自己不能而仍然继续**导致委托人败诉的,可被律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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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匿名用户

张乙在本案中无继承权

纵横法律网 靖自成律师

您好,这有道法律案例分析题,麻烦帮解答一下,着急等答案,谢谢啊

9楼:匿名用户

这个题有点不清楚啊。抵押合同不需要登记,但抵押权需要登记。

是的,房地一体。

不属于。

无权。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享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虽然是法院拍卖,但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此时,王五依然享有此项优先购买权。

10楼:匿名用户

1、物权法定及物权公示,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2、房屋抵押,抵押权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3、个人觉得新建阁楼可以一并拍卖,但价款不能优先偿还抵押权涉及的债务(即新建阁楼不属于抵押的财产)

4、个人认为在李四主张抵押权时,张三已经对王五违约了,李四不能再代收租金

5、租赁合同有效(张三违约);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在抵押后,个人认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愚见仅供参考。

跪求答案(急!!!)法律案例分析

11楼:匿名用户

案例一1.乙可以向其妻弟主张一万元的债权,但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向法院进行申请,在法院允许后方可取得。

因为小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小店引起的债务问题也由夫妻共同承担。再者根据代位求偿权,乙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来取得对甲妻弟的债权。

2.乙可向法院申请撤消甲妻的行为,因为此行为明显损害到乙的合法利益,甲妻的行为是为逃避第三方债务。

案例二1.李四可以在8.16让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三在8.16已经将画卖给王某,李四的预期利益已经受到侵害。

2.可以,因为张李的约定在8.20,如果此前李都无法得知画已被第三人取得,那么在交画当天知晓后仍有权提出让张承担违约责任。

3.不可以,因为虽然付款行为在先,交画行为在后,但张三不能在李四付款的时候拒绝合同的履行。

12楼:匿名用户

1、乙不能向其妻弟直接主张一万元债权。

2、若甲妻免除其弟的债务,乙方应向法院申请其处分无效。

13楼:素月_素心

案例一:

假设两项债务均已经到期,则如果甲怠于向其

妻弟主张债权(即追债),乙可以向其妻弟行使代位求偿权。

甲或甲妻处分债权的行为一般都是其合法权利,因此不属于无效法律行为。但若损害第三方,即乙方利益的话,被损害方有权申请法院撤销。问题在于甲妻有无权利代表甲免除其妻弟的债务,那就要看甲的个体商店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如果甲妻无权处分甲的债权,那么其免除行为根本不生法律效力,也不用经过法院去撤销或宣告无效。

案例二:债权的同等性

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且该债权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优先性。

张三与李四之间、张三与王某之间的两个买卖合同均已生效,且均受法律保护。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最后究竟由李四还是由王某得到画的所有权,就看张三将画交付给谁。如果张三将画交付给李四或王某中的一人,则应当向另外一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张三将画交付给李四和王某以外的人,则应当对李四和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关键的问题在于看张三是否有交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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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匿名用户 这个不太清楚哦,我网上也帮你找过了。楼上的,别人发错地方你也应该帮下忙啊 2楼 匿名用户 股份发货人干扰他人为撒入房内的符合你如何佛教徒诺福克急等回复企鹅节日你家飞来横祸个!!!!!1!1 11111 3楼 雷玉娇 school system with 《护理伦理学》!多选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