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过失和民法中的过失的区别

2021-03-04 11:56:54 字数 2741 阅读 3101

1楼:匿名用户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者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二者都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一,二者的内涵不同。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损害,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说。而刑法的目的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体的人,应以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关于过失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说。

第二,民法把过失划分为两个等级:(1)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2)重大过失,它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而在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中,过失不分等级,只有一种状态,即罪过。

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不同。民法上,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一般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对方当事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刑法上,证明被告人过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而且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不适用自认规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行为人有民法上的过失未必有刑法上的过失。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刑事与民事的相关证据不能相互代替,应当各自适用相应的制度。特别是在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地一概运用到民事判决之中,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把刑事判决认定的证据生搬硬套于刑事判决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2楼:匿名用户

刑法上的故意

法学界多数学说认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有认识并有意使其发生的主观意识,这种主观意识又称为直接故意。另外,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有认识且犯罪事实的发生不违背本意时,则称为间接故意。刑法原则上只处罚故意的行为,例外才有处罚过失的行为。

民法上的故意

与刑法一样,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他与过失一起构成了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关于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前者是指积极产生认识到或预见到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后者是指缺乏足够的注意。

但在侵权行为的成立这个问题上,这种区别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在侵权行为的结果上,例如赔偿责任的计算或者过失责任抵消的情况中,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具有重要的作用

3楼:没有眉毛和眼镜

刑法中的过失指,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和因为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的情况

民法中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情况

4楼:于柱律师

对过失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对主观状态的认定是没有区别的。

在民法中,如何界定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20

5楼:团长是

有!按照民法的一般

原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

一般过失又称缺乏善良家长的注意,即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轻微过失即行为人缺少极谨慎而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

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一直是罗马法以来被广为采纳的原则。

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其漠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已达到极致,从而与明知(或故意)的心理结构在法律和道德的应受谴责程度上已相差无几。

因此,在重大过失情况下排除善意的适用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因为这不是一种“可以原谅的错误”[11]轻微过失由于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极高,在一般情况下的一般人可能都会犯此过失,因此,对于犯有轻微过失的人如果仅因此认定其非善意,是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苛求,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

况且,轻微过失在心理结构上与重大过失不可同日而语,它是一种完全“可以原谅的错误”,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够成为一种“合法的错误”。

6楼:叮当

故意行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有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过失”与“重大过失”的法律概念、区别、依据?

7楼:匿名用户

判断过失程度要考察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不过这是理论上的说法,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刑法采用主观标准判断!民法采用客观标准判断!

民法判断加害人的过失采用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

实然,即加害人的行为方式!应然,即社会可以对行为人合理期待的行为方式!

若实然的注意义务达到应然的注意义务标准,则,加害人无过错!

若实然注意义务标准低于应然注意义务标准,则,加害人有过错!

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且为重大过失。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称具体轻过失,也即一般过失。

(学识有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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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就合伙人

山东东安人席方平秉性耿直,其父席廉曾与豪绅羊某有小过节。羊某死后,在阴间行贿,导致席廉阳寿未尽而死,灵魂到阴间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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