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有什么意义新劳动法的出台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2021-03-04 11:18:24 字数 5771 阅读 9535

1楼:三界大亨

新劳动法的意义:

(1)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严格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

(2)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

(3)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均有了明确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资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为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十大须知

1、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3、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 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 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5、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7、试用期最多不得超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 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9、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10、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2楼:织ゆ梦

《劳动法》于1994年

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这部《劳动法》,首次将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政策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确立了劳动法制的基本框架,可以说是适应了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各项劳动制度的改革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1)保证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严格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2)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3)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的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行为,均有了明确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资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为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

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劳动法》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这部《劳动法》至今已经10年了。《劳动法》实施的10年,是就业格局、就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10年,也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10年。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反映的是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且不成熟的状况,对超前性的内容只能作原则性规定。

比如,通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在工资报酬、劳动标准、工时休假、辞职及解雇条件等方面,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以维护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但是,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尚未受到普遍重视,在法律上也未占重要地位。

10年来,国内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发生巨变,随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化,并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资冲突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与新的社会矛盾,现阶段乃至未来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都将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修改完善《劳动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1)《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目前就业格局、就业形式的新变化。目前,我国就业格局已发生重大变化,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2003年底,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40%,达1亿多人。

而目前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劳动法》要适应这种变化,作出调整。

(2)《劳动法》的修改,要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的形势。这包括:如何遏制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改善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如何建立适应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乡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问题。

(3)《劳动法》修改,要适应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方向。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进入我国,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引发了劳动标准的国际冲突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劳动标准的国际化问题。

因此,除了加强劳动执法外,还必须在劳动标准调整上既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要考虑借鉴国际劳工做法,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标准。

(4)《劳动法》修改,要适应处理好旧体制的遗留问题,实现制度顺利过渡的要求。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十分复杂,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亟待规范。

目前的《劳动法》存在六大欠缺

(1)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我国《劳动法》共有十三章107条,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劳动法相比,内容不够充实。当时,为了这部法律能够尽快出台,采取了一些折衷的办法:

能够写具体的,就具体地写,不能写具体的,就作原则性规定。例如,对“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只提出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操作时往往无法可依。

(2)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够完备。如,总则没有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三方协商机制的准则;也没有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的关系,以致出现企业任意制定违法的劳动规章和奖惩办法的情况。有的则是应该作出详细规定的,却没有具体规定。

(3)未能及时修订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我国没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制度,仅一章8条,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及讼期过长问题等,都应在修订《劳动法》时给予解决。

(4)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新规定出现矛盾。如***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修订)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5)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好些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比如在企业拖欠、克扣工资,漠视职工安全卫生等违法行为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6)立法层次不高,影响了该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该法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社会安定和促进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一直是各国关注的法律,有的国家甚至将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

但在我国,《劳动法》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通过的法律,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也没有像《婚姻法》、《企业法》等许多法律一样,在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组织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当前,修改完善《劳动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1)《劳动法》颁布以来,相关法律相继制定或修订以及大量的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为修订《劳动法》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立法经验。10年来,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动工公约已有20多个,并颁布了《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劳动保障部又先后颁布了大量劳动保障法规、规章和近千个政策性文件,各地也制定了大量地方性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

(2)多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践,为修改《劳动法》提供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3)经过多年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就业、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制度已基本形成,发展方向已经清晰。

新劳动法有什么意义?

3楼:匿名用户

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来了个全新的规定,令不少企业感到难于应对。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来了个明确否定,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下,企业该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或其他纠纷,减轻企业管理成本?

主办单位举办今次研讨会,由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法规的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梁硕南老师与学员共同**新法之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用工招聘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相关问题的策略与方案。

4楼:匿名用户

能落到实处才好······

5楼:慎悦来楚焱

保障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劳动法的出台到底起了什么作用??

6楼:乃牛自豪

近新劳动法问题成为众多劳动者和**所关注的焦点。之所以成为焦点,除了新劳动法里提到的一些新规定以外,还在于在这部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实施之前,出现了一波又一波的“辞工高潮”,让许多员工的饭碗不保,例如牵动人心的华为事件,沃尔玛辞职事件。也就是说,新法还未出台,企业却已经开始打起了小算盘,让众人开始怀疑新法出台,到底是在为企业找借口还是在为劳动者说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仅仅靠着这一纸新规是根本维系不住的。我们看到,不管实施怎样的政策,企业方面总可以找到漏洞来合法规避,又或者是玩时间游戏。到头来,吃亏的不会是企业,而劳动者也不会因为新规的出台就有多少受益,所有这些摆在眼前的现实,实在是让人忧心忡忡。

当然,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其实并非是让劳动者从此背上了“铁饭碗”。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解除,需要裁员就裁员,而并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意味着劳动者从此可以衣食无忧,稳坐钓鱼台拿自己的那份工资。也就是说,新劳动法并没有多大的触动企业利益,他们所表现出来的不安,完全是他们自己所误解出来的不安。

其实在这场风波中,最终受伤的还是劳动者。 因为即将出台的新劳动法和掀起轩然大波的辞退事件,使得人们不得不再一次审视着自己或者别人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命运”。企业的过度敏感和对新劳动法的误解导致人们对新劳动法的利益指向产生了怀疑。

事实上,新劳动法的本意除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企业方面的利益。因为任何劳动者都不会因为新的劳动法而端上铁饭碗,高枕无忧;企业也不会因为新劳动法就必须要一辈子养着一群职工而增加自己的负担。相反的,新劳动法就是为了弥补过去用人之中的不足,融洽企业和员工间的关系,使维系这两者的纽带更加完善,更加严密,从而营造一种更加合法化的用工环境。

只是没想到,过度敏感的企业实在是沉不住气,这也难怪企业和用人单位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层隔膜,难以达到公正和谐的境界。 企业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关系着实让人担忧。对于企业方面来说,了解员工的心声,全心回报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是最基本的生存准则,但是很少有企业能够做到。

他们总将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完全忽视了与基层员工之间的关系;对于员工方面来说,因为企业的自私,员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就不会全身心的为企业服务。这种串联式的影响延伸到新劳动法当中,二者自然也就只能是死对头,关心不会有任何的好转。 这种对立状况的出现,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怎样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的让所有人接受?怎样的法律法规才不会让大众产生误解?立法首先就必须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双方都能够很明显的看到对自己有益的一面,这样他们才能更好的接受这个法律法规,才会更容易将其中的内容执行下去。

一方感到压力,自然会无限的扩张这种不平衡,将劣势转嫁到另一方身上,也就是说,企业方面所感到的不安,实际上还是被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使得他们之间的关系更加恶化,也没有达到新法制定的本来意图。 新劳动法所引发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希望今后再出台法规条文之时,不会有类似轩然大波的出现。

新的劳动法一实施,对企业和员工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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