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的影响意义《唐律疏议》有什么样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2021-03-04 10:25:36 字数 5403 阅读 5868

1楼:斯帕狄

《唐律疏议》的影响意义是 :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

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扩展资料:

《唐律疏议》的编撰历程:

1、武德修律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

2、贞观定律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

3、永徽改律

4、载初改律

武则天临朝,于垂拱元年(685年)正月,敕令裴居道、岑长倩等人对《永徽律》的格式进行删改,其律惟改二十四条。至三月完成,奏上颁行,此即为《垂拱律》。

5、神龙改律

唐中宗复辟,于神龙元年(705年)正月,敕令删改武周旧制,重定律令格式,历时半年,于六月完成。通过比较,神龙改律不仅仅改动格式,还涉及律文内容,而且所做改动比较大。

6、开元改律

唐玄宗开元年间曾两次改律,分别是开元六年(718年)至开元七年(719年)和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年)。

2楼:春花秋月

唐律疏议是经过唐朝几代皇帝的努力嗯,制定的法律条文,他总结了汉魏以来立法的经验,是中国的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也为后面的,朝代立法打下了基础

3楼:匿名用户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

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说的“旧(指《大周刑统》)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说:“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

”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记曰:

“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当然,这已经是新的“义疏”了。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据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

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令,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这个“朱字训释”,就是新的义疏。

《宋刑统》仿照此法,也增加“释曰”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

总之,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

《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系并称为世界五**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的修改,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

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

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唐律疏议》有什么样的地位和历史意义?

4楼:漫阅科技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

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5楼:申子于磁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

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

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

《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在宣布对“谋反大逆”之人“除恶务本”时是那样的**残忍;它在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别时是那样的严峻周密;它在贯彻“刑不上大夫”原则时是那样的曲尽其微;它在声称“奴婢贱隶,律比畜产”时是那样的直言不讳。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筑着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

《唐律疏议》(自然涵盖《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

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

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议》(含《唐律》)对唐后各代封建法律影响深远,直到清末编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义法律中,溶入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上千年来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方被打破。

《唐律疏议》集权威法典、**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纲、人事任免规章于一体,充分展现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准,体现了中华法律制度的强大生命力与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正如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强调的那样:“唐律在东亚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与罗马法在西洋法制史上所占的地位相似。

” 可以说,《唐律疏议》对世界法制的发展、尤其是亚洲地区各国的法制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当时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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