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民法案例分析答案,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21-02-02 22:46:07 字数 4514 阅读 5359

1楼:匿名用户

(1)民事bai借贷法律关系(2)未变更(du3)甲zhi有权追索此项债权。根dao据《民法通则》的回

规定民事关系一般诉讼答

时效是两年。 根据你给的条件你是四年后追索欠款的,因此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 但是民事诉讼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若是诉诸法院,口头协议证明力不高,举证问题你应该好好考虑。

2楼:匿名用户

1,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没有变更。3,乙应当归还,甲只是将钱借给乙,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未约定还款日期的,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还款,乙应当在甲要求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还钱。

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3楼:匿名用户

1.甲与乙抄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甲袭未bai尽**人的职责,将药材以du

低价形式卖zhi与自己的好友dao丙,并取得好处费。此处可以判断为恶意串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乙有权向法院声请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交易行为并返还药材或补足差价。

对于楼上说也可属于效力待定的问题,我也查了一下,在学术上面,我们可以这样讨论,在实务上,我们仍然应当将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民事行为里面。而且,即使是在学术上讨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问题,也是要进行区分的,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的第三人还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如果是前者则可适用效力待定,若是后者,则仍应适用无效民事行为。

2.乙在未得到甲的同意的情况下把甲的彩电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分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原因在于,乙对彩电不享有所有权,本不具有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但他将彩电以自己名义进行处分,且彩电的真正所有人并不知情,此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附上说一句,如果丁是善意第三人,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电的所有权,而甲则需请求赔偿损失。但如果丁是知情第三人,则不能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甲得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丁返还彩电。

4楼:千叶初代

1,甲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这种行为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上被认为是内无效的,但是容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如果乙同意此种行为,到也可算作有效,所以当算作效力待定。

2.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这里有区分无权处分和无权**两个概念,简单来说,如果乙是以甲的名义卖给丁的,那么就属于无权**。所以这里属于无权处分的原因就是乙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了他人的财物。

顺便说一句,这应该是民法总论的内容吧。

急求民法学试题答案

5楼:偶然伤心了

1.代位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6613339

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2.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

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

3.物权的物特征有:(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法与债法一起构成财产法的主要部分,它们都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以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手段为其调整方法。可以这样说,物权法与债法都是以其民法特有的调整方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作用于财产关系,使得财产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物权法与债法各自调整不同种类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所调整的是因直接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而债法则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而财产流转关系又通常是财产支配关系的实现方法。这决定了物权法与债法又以不同的法律手段调整各自的财产关系,从而形成各自独特的内容,它们对于一定社会的财产关系的调整都是不可或缺的。

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3]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由于物权的这种对于物质财富的支配性质,与一般第三人直接发生利害关系,因而物权法的规定与债权法不同,多为强制性的规定,除了少数的例外,物权法的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而必须绝对适用。

同时,从物权法内容体系的特点来看,由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物权法“尚以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以及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4]虽然其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在现代民法的发展中有相对化的趋势,学者中对之多有非议。但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之上,体现着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

我国民法物权法的发展,也应当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反映物权法的这些原则的意旨,才能对现实财产关系进行准确、有效地调整。

4.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权行为为例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6楼:河北律师赵颖锋

1、代位继承

只能直系后代才有资格,而转继承则可能直系亲属(包含前辈专)和配偶都可以。属其二,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而转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才死亡。

2、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经营场所,一定的人员,并依法登记。

3、物权具有排他性、直接支配性。

4、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5、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或约定依据,并且他人损失与其取得利益有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1、(1)可以要求提供新的抵押物,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是抵押人重大过失造成;

(2)可以。(3)不可以(如果借款未到期)。

2、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法律关系。本案应当由实际管理人张山赔偿,但是李文田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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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匿名用户

一,表仍然归甲某所有,表为遗失物,丙在路边以低价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所以所有权仍然是甲某;

二、丙虽未获得所有权,但表为动产,且为丙实际占有,丙再将该表卖给丁,旧货市场是合理的交易地点,可推定丁购买为善意,适应善意取得,丁取得表的所有权,丁死后,其妻通过继承取得所有权,其后丁妻将表丢弃,此时表为无主物,适应“先占原则”,a取得所有权。

三,表被丁妻丢弃为a先占,故不得再主张对表的所有权;ab交易有效,b已取得了表的所有权;甲不得对b主要表的所有权,但可以向乙主张侵权责任,乙将甲的手表**。

8楼:云之一翼

第一阶段,表仍然归甲某所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是以低价卖出的,所以所有权仍然是甲某;

第二阶段,仍然是甲某,理由同上。第一阶段开始所有权就没有转移,所以还是甲某;

第三阶段,甲某。但是,甲某应当付清b所付价款,并且事后找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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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北冰洋的泪

你问的问题?

民事三角为:东方建化公司——振心五金厂——茂源百货公司。

1、茂源百货公司应该以振心五金厂为被告。

2、根据新的《合同法》,虽然法院受理后查明,东方建化公司、振兴五金厂及茂源百货公司均无经营钢材的业务范围,但是合同任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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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高度强 其妻的再婚是有效的,财产可以返还一半,或折价给一半,子女所分的财产折价返还 急求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2楼 匿名用户 1 甲公司肯定违约。《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