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王京木辛
你好,阳台出现裂缝并非人为原因,不该由自己来承担维修费用。若房屋在质保期内出现裂缝由开发单位负责维修;过质保期,则由业主自行维修。
阳台外墙皮脱落物业该不该维修
2楼:六哥说装修
外墙属于房屋的主体的公共部分,如果非人为破坏,可以让物业利用公共维修**进行维修。
3楼:匿名用户
外墙皮属于公共物业部分,当然应该属于物业管理维修。不过,一般都会有一个维修周期,三年或五年维修一次,可能并不一定会及时维修。
阳台漏水物业应不应该负责维修
4楼:金果
要看是什么阳台,如果是公共阳台归物业管,自己的阳台是属于个人管,物业
是没有责任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楼:张夕黎
阳台漏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保修期之内漏水,另一种是过了保修期漏水,处理的情况是不同的。
新的小区,业主的商品房保修期是10年。前五年由开发商负责维修保养,后五年是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在这个期间是免费的。
过了保修期也可以请物业维修保养,但是需要有偿服务。大的物业公司,如果有专业的维修人员,可以打**报修,等物业人员上门就可以了。如果小的物业没有维修人员,可以自己外聘人员装修,或者委托物业找人修理。
6楼:马哈拉
物业该不该负责维修不是问题,问题是物业是不是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作为服务性企业的物业公司,一旦沾上“管理”二字,往往干着屁股决定脑袋的“服务”。言归正传,非结构性开裂漏水在建筑质量保修条例中一般按防渗、防漏条件予以5年质保,如管道后塞口、窗边填塞缝、有用水功能的洗衣房、拖把池防水层等。
结构性开裂等则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给予保修。参看或作出初步鉴别漏水原因及区分责任和是否质保、做出或推荐维修方案、实施并与监管是物业不可推卸的工作责任。业主是“花钱买服务”的消费人,花了钱没买到服务,这样的问题说明我们的业主对待自己的权益和对物业合同的理解是有遗漏的。
物业与业主之间长期“争执和对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大家对“游戏”的规则选择性地采取了“遗忘”的策略,见小知巍,社会的小细胞尚切如此,可见法治之路还遥远而漫长!
7楼:匿名用户
应该是开发商负责维修吧
8楼:人太普通
个人觉得吧,是应该的
我家阳台外水泥面开裂脱落,归房产维修管吗
1楼 匿名用户 你可能没有表达明白你的问题意思,不知道你是不是想表达,你家阳台外水泥面开裂脱落算不算公共维修的部分,不用你自己去维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你家阳台按照产权属于你的独有的产权,不属于公共产权,所以公共维修的范围。如果你是与开发商买的房子,这房子还在保质期内,维修义务就是开发商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