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怎样理解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21-01-13 19:53:15 字数 5408 阅读 5208

1楼:张勇律师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应怎样理解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楼:羽飞扬

《民法总则》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歁,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因此,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称为“帝王原则”。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

”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确立。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近代以来,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为民法契约的基本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1863年《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

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

”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从契约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随之,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必须遵守信义,以诚实为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亦采此原则,第1-304条规定,“履行或执行本法范围内的每一合同,应负诚实信用义务。”《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05条规定,每一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与执行中负有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义务。国际法律文件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1.

7条、《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第1:201条、《欧洲民法典草案》(dcfr)第一编总则第1∶103条,受《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及《统一商法典》影响,将公平与诚实信用合称为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义务,或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中国历来强调诚信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律。新中国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首见于《民法通则》,其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999年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后相关民事立法大多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交易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已经确立下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成为民事法律的通用原则。

但目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过期疫苗、**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山寨产品、仿冒知识产权、老鼠仓、上市文件造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等不诚信、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现象较为普遍。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

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因此,民法总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各方面的高度认同。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从私法到公法的扩张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始终处于变动的发展之中,不仅从道德上升为法律,而且从最初仅作为债之履行规则,扩展至私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履行之规则,从仅仅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扩展至调整当事人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现在已经延伸到公法领域。

我国古代荀子从诚实信用对国家强弱的影响角度,强调了诚实信用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1931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明确宣称“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一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内,皆得适用之。”公法学者拉邦德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

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诚实与善意,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

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楼:法律学徒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举措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它赋予司法者根据这一适用性很强的原则条款创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协调各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调节纷繁多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需要。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作为民法原则的依据

民法通则中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人类社会继承久远的道德规范,它有两层基本含义:诚实,是指言行真实,合符情况,无虚假、欺诈之意;信用,是指信守约定或承诺的规则,履行和承担由约定或承诺的规则所确定的职责。这两层含义既有独立性,又有关联性。

信用来自诚实,诚实见诸于信用。两者结合,相互支持、包容,成为人际交往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普遍适用性,是基于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而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是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发挥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单纯的人际关系、社会伦理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活动领域,它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不断发展。它仅仅作为道德准则来发挥作用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了。

这是因为:

(1)社会需要将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强制的法律规范

自古今中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的道德意识的制约或影响。诚实信用作为最一般的道德准则,自然会对人们由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影响作用。不过这种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以当事人的自律或习惯氛围为必要条件的,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因此对于经济活动中的背信弃义、尔窦我诈、坑蒙拐骗,以谋取不义之财的丑恶行径还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约束。这也表明单纯的道德制约还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诚实信用和社会的公正、公平。在这种背景下,要求把某些一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人人都必须遵守、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就成了社会的客观需要。

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列为民法的一项原则条款,正是适应社会这种需要的逻辑结果。

(2)是克服成文法,滞后性的需要

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在一定时期制订的成文法,无论怎样完备,周详,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实际而言,总难免存在某些滞后性。这表现为已有的法律条文在适用复杂多样的案件时,往往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走出这种窘境的最佳途径是:

立法赋予司法者在现有成文法条文的基础上具有不失社会公平、公正的一定自由裁量权。将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一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一项一般性指导原则,这就为民法条文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法律准则。当司法者(法官)在遇到现有法律条文不能充分适用案情的条件下,可以为贯彻这一指导原则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裁决的结果能够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宗旨。

在这里,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成文法进行必要延伸、扩展的法定依据,又是这种延伸、扩展的合理界限。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过程中,应当把克服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维**律的权威性和排除司法的随意性结合起来。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首先,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广泛适用性的民事行为规范,向当事人清晰地警示了什么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什么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当事人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不致对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就为当事人如何从事民事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指导原则,可以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进行裁量和判断,决定其法律效力以及引起的法律责任,从而补充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行为,使之更符合社会公正与公平。

第三解释和修正法律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抽象性,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有必要作一些细化的、有针对性的诊释。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来解释法律,有助于维**律公平正义。

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作用。如前所述,由于现有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有时会使得法律在适用上遇到难以确准裁量的困难,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可以对法律中不尽人意之处进行合理的修正和补充,使当事人的利益及责任公平分配,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第四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的性质含混隐密,一时难以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这些案件的案情进行分析,有助于发展其中的真伪善恶,对正确判定案件性质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公平分配,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第五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而言,已有的成文法律难免存在漏洞。对法律尚未有规定的地方,可以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加以弥补,以便对具体案件进行恰当处理,这就是司法者造法的表现。

对法律漏洞的弥补,为日后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依据和条件,这对法律制定的健全、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第六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法律不可能穷尽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动中,将一般性的成文规定适用各种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个别案件裁决的有非正义性。这里,根据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载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和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民法指导原则。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可以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塑造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另一方面,通过赋予司法者一定的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的自由裁量权,弥补已有法律的某些不足,为日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济和创造有利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情况表明,其发挥作用要依赖业已存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条款。以此原则为指导,或对当事人双方具体利益进行公平考量,作出公平的结论;可对法律规定不明的予以诊释;或对有漏洞的予以弥补;或对某一具体义务加以扩张,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等等,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总之,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而又不使其被滥用,既是民法实施中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检验司法者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什么原则

1楼 钻诚投资担保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2楼 语甫落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

如何理解管理应坚持效益的原则,如何理解管理者的效益原则?效益原则在管理中有何作用

1楼 秋红夏花 管理者的效益原则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要是管理只求效率而不讲成本,那么就没有效益,就会偏离企业的目标,这样就失去了管理的意义。 作用 1 管理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管理的任务是设计和维持一种环境,使在这环境中工作的人们能用尽可能少的支出实现既定的目标,或以现有的资源实现最大的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怎么理解,民法总则第142条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原则

1楼 匿名用户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 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 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对意思表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