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全国法院的公开判决网页链接,公开的判决书中一般会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隐藏。有些案子涉及个人隐私或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不公开审理。
现在法院审判的案件全部公开吗?在网上能查到吗?包括去年的案件。求解答
2楼:匿名用户
审判是公开的,可网上查。审判案件绝大多数是公开审理,但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当地法院**可查询,打法院立案庭的**也可以查询,直接去法院也可。只要报案件号就能查询。
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
2、使用高级检索。在首页点击高级检索,可以进入高级检索,然后可以按照下图提示进行输入关键字等信息进行查询。
3、在知道相应的法庭的情况下进行查询,可以逐级搜寻至审判法院。如盐山人民法院,可以点击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然后市(沧州中级人民法院),然后是县(盐山县人民法院),然后在相应的民事、刑事等相应栏目中的文书进行查看。如果页面显示的文书不包括要查询的可以点击相应栏目右上角的更多,然后进行查看。
3楼:先生轩
审判案件绝大多数是公开审理,但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判决时都是公开的。
在网上现在可以查到很多案件的判决书(含本年和往年),但各省的判决书上网率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是:
http://****court.gov.**/zgcpwsw/
适用法律规定: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人、委托**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4楼:打遍泉城无敌手
你好。是的。
公开,而且官网可以查到结果。
放心吧。
登陆官网看看有没有你需要的。
祝你好人一生平安,满意请采纳
5楼:home不知道
不会完全公布吧,这些是内部档案
6楼:刑事案件服务
1.不是全部公开,即便已经公开的案件,多数也做了技术处理,涉及罪犯、被害人的个人情况都处理掉了;
2.部分省市还未公开;
3.你可以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具体查询。
望采纳,谢谢!
7楼:匿名用户
你好,不是全部公开,可以试试看
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什么关系?
8楼:法律实务研究
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都是最高人
民法院主办和管理的**,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专门负责公布全国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是专门负责公布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的**。
9楼:匿名用户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面的是 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网 上面的是 需要执行的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的信息
有些案件不一定需要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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