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家庭关系,家庭名词解释

2020-12-28 22:54:59 字数 5661 阅读 8368

1楼:凰冥幽

父母,子女,亲戚与自己的关系。之间的问题就是家庭问题,家庭纠纷

2楼:夜雨残寂寞

夫妻关系,恋爱关系,父女关系,或父子关系

家庭名词解释

3楼:匿名用户

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1]家庭是幸福生活的一种存在。

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一夫一妻制构成的社会单元;广义的则泛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利益集团即家族。

从社会设置来说,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置之一,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

从功能来说,家庭是儿童社会化,供养老人,是满足经济合作的人类亲密关系的基本单位。从关系来说,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群体。

4楼:弭日布乐天

家庭方式(模式)名词解释

家庭模式,是由家人组成的群体,

包括直系长辈以及未成年子女。

5楼:完琦税琼华

家庭[jiā

tíng]

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家庭的名词解释

6楼:匿名用户

本质特点:家中有亲人,家中有亲情

定义(也就是解释啦~):一般来说,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结合而成的亲属生活组织。

还有家庭结构的称呼,就什么核心家庭呀那些的,想要就追问我好啦!

7楼:匿名用户

人们常把家庭称为社会的细胞。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由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

8楼:匿名用户

家是一个感情的港湾,家是一个灵魂的栖息地,家是一个精神的乐园。家就是你和你家人在一起的情感的全部,而房屋等物质全部可成为“庭”就这个概念来说,后者又是微不足道的补充。正确地认识这个概念,对我们的人生是大有裨益的,它让我们不会迷失方向,不会只去追求“庭”而不去追求“家”。

家,是什么?千万个人有千万个说法。有的说,家是一种文化;有的说,家是一段时光;有的说,家是一种情怀。

还有人说,……   家,是什么,又不是什么。拥有它时,它平凡如柴米油盐酱醋茶;失去它时,掏心掏肝也找不回。   愿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有家的人都幸福。

社会学名词解释 “家庭”

9楼:天正こ童天

1、家庭

家庭是人们接受社会化最基本的文化环境和最早的单位。1、家庭不仅提供儿童生理需要的生活资料,也提供了感情的慰藉,形成了亲密的人际关系;2、儿童在入学前,家庭是他接触外部世界的主要环境,父母、兄弟姐妹是儿童主要的模仿对象;3、家长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社会的文化规范、知识等向儿童传递;4、家长是儿童的最早权威,家长对子女教育拥有支配的权力。

社会学家研究发现,一个家庭的阶级地位是影响父母如何管教小孩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家庭对人的社会化具有两重性:1、家庭与社会文化相一致的教化,对儿童的社会化起积极的促进作用;2、家庭中出现的与社会主文化相背离的亚文化,对儿童的社会化会产生消极的作用。

10楼:凛凛晞晞

http://baike.baidu.***/view/10659.htm

名词解释 亲属

11楼:我疯我狂

亲属qīn shǔ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的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

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亲属二字.由来已久。中国古代的《礼记·大传》载:

“亲者.属也”汉代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这些解释虽然没有揭示亲属的社会属性,但都说明了亲属之间具有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

亲属广泛地见于律条.是从明律开始的。如明律中有“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娶亲属妻妾”等条目。清末以来的历次民律草案和国民党**民法.其中都有亲属一编。

亲属,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即广义和狭义之分。

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即广义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不包括拟制血亲,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12楼:yzwb我爱我家

亲属,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即广义和狭义之分。

1、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即广义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不包括拟制血亲,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

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1、亲族。原指六世以内的血亲,后亦指跟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礼记·大传》:“六世亲属竭矣。”

《新唐书·薛苹传》:“居三镇,声乐不闻于家,所得禄,即分散亲属故人而无馀藏。”

宋 曾巩 《亡妻宜兴县君文柔晁氏墓志铭》:“﹝ 晁氏 ﹞仁孝慈恕,人有所不能及,於栉珥衣服,亲属人所无,辄推与之,不待己足。”

2、亲近。

《朱子语类》卷二一:“既是生底物,便具生之理,生之理发出便是爱。纔是交接之际,便须自有箇恭敬,自有箇意思,如何漠然无情,不相亲属得!”

13楼:518姚峰峰

一、亲属名词解释

亲属二字.由来已久。中国古代的《礼记·大传》载:

“亲者.属也”汉代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这些解释虽然没有揭示亲属的社会属性,但都说明了亲属之间具有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   亲属广泛地见于律条.是从明律开始的。

如明律中有“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娶亲属妻妾”等条目。清末以来的历次民律草案和国民党**民法.其中都有亲属一编。

  亲属,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即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即广义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不包括拟制血亲,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

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四、分类:

1、旧中国对于亲属的分类: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到明、清时.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因此,旧中国亲属分为:

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类型。

2、宗亲,又称木亲、木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它由三部分亲属组成:

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木宗”或“正宗”:

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木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

“夫宗”.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旧律称之为“在室女”。

她们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如果真被夫“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实生活中,未能根木改变封建社会的亲属传统,男性木位主义在亲属关系中仍然起着决定作用。

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结婚,使双方互与对方亲属产生了亲属关系。又如自己的亲属与他人结婚。

使自己与他人产生亲属关系。这些亲属都称姻亲。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观点。

将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形式。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己身的配偶的血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这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郑州婚庆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

夫与妻之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灿嫂)等。由于这种关系相对比较间接、疏远,有些国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

14楼:匿名用户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的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3.

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宗亲,又称木亲、木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它由三部分亲属组成:

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木宗”或“正宗”:

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

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木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

旧律称之为“在室女”。她们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如果真被夫“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

实生活中,未能根木改变封建社会的亲属传统,男性木位主义在亲属关系中仍然起着决定作用。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结婚,使双方互与对方亲属产生了亲属关系。又如自己的亲属与他人结婚。

使自己与他人产生亲属关系。这些亲属都称姻亲。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观点。

将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形式。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己身的配偶的血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这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

夫与妻之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灿嫂)等。由于这种关系相对比较间接、疏远,有些国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为姻亲。

我国有承认这种姻亲关系的历史传统,如:国民党**民法“亲属篇”中,规定姻亲不仅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还包括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至于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各国立法一般不将其列入姻亲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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