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冲浪**优化
不包括,通常房产证不包含地下室和车库的。
房产证:
房产证(premises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2楼:
均不包括.
小区的地下室和车库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属于公共部分,由小区内业主共有.
但一般来说都有约定的,一般房产开发商会约定地下室和车库归其所有.所以现在许多车位是要租的,当然也可以买车位(买的是使用权).
3楼:匿名用户
房产证不包括车库的,如果有的话也是分开两个证的.
房产证上写有地下车库,就一定有车库吗
4楼:匿名用户
不一定的~也可以公证给别人的这样产权证上还是会体现有的~
5楼:匿名用户
地下产权车库,也需要标明是哪个位置,像房子一样也有编号才对。
办房产证车库和储藏室有什么区别
6楼:匿名用户
车库和储藏室具体要看权属,部分车库和储藏室属于物业所有或者业主共用,不能交易,没有房产证,不能算到房子的平方数内。
有产权的车库和储藏室会有单独的房产证,跟房子不是一起的,一样不算到房子的平方数里面,所以一般情况下买车库或者房子以外的储藏室,是需要另外购买并且要开发商进行过户。
7楼:卿轩
地下车库能办房产证吗?
1、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或出租。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或物业所销售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只是经过批准被改为临时车位。
2、一般的小区的地下车库都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不能单独进行买卖,但这种车库可以租赁。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批准建造的车库才可以申领房产证。因为有的车库是属于人防车位,这样的车位是没有产权证的。
3、但如果你购买的是独立别墅而是一楼车库,这样的房屋一般也是不可以办理车库独立产权,这个需要开发在申报的时候是不是分开立项。
4、但少数情况有可能能办理,这个需要看情况而定。比如联排别墅下边都是停车位的话多家使用一栋建筑物,虽然他也是别墅,但开发商在申报的时候可以将一楼的车库分割独立后申请独立产权。这样可以分开卖。
有可能你的客厅下边是你的车库而卧室下边是别人的车库。
5、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附赠或出租。
地下车库和地上车库有什么区别?
1、地上的车库进车库方便,地下车库坡道坡度大点的话,女司机还不大敢开。轮胎损耗大,油用得多。开发商也愿意建地上的,造价低很多。但是地下的不占容积率,地面的车库要算容积率。
2、地下车库安全,至少你不担心高空抛物。而且天热的时候把车停在地下,没有那么晒。下雨的时候,你直接从楼里去到地下车库,也不会淋雨。车放在地下车库里,还不用担心酸雨对烤漆的破坏。
3、好像一般的车库都不写在房产证里面的,半地下的车库大的好处就是进水,严重的估计会后期房屋奠基长时间有水,楼层会倒塌。
4、地上车位又分两类情况,一种是通过划线和编号来确定车位的,占用的是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这种车位不能办产权证;另一种是位于小区内某个三面有围护的集中区域内,且报建时获得规划许可而建成的有独立建筑面积的车库,此类车库可以办理产权证。
独立车库有房产证吗?
8楼:匿名用户
车库取得产bai权必须有三个条
du件:一是小zhi区的车库(位),不dao管开发商内是否**,不能算入公
容摊面积。二是小区车库(位)有墙分隔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到2.20米以上。
三是地下室(非人防工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且层高2.20米以上,也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而且必须前期设计图与实际现状保持一致,开发商交房后临时更改了规划图做的车位,也无法办理产权证。
而根据人防部门规定,修建一定规模的楼房,必须强制建设防空地下室。现在,城市相当一部分地下车库,其实属于人防地下室。这类地下车库,购买者也是无法取得产权的。
9楼:匿名用户
车库(或车位)有产权车位,
使用权车位,租赁车位之分。
如果是产权车版位,那就跟房子一
权样,有房产证,车位的立项是其他产,税率按3%缴纳。车位也能升值,将来也可以单独**。
使用权车位及租赁车位就没有房产证了。
10楼:北非电信
不见得一定有,应为车库几乎没有贷款的,不能贷款就是无法抵押,无法抵押就说明银行不承认车库拥有安全可信的产权。
11楼:旧城旧事旧人
车库取得复产权必须有三个条件制:一是
小区的车库(位),不管开发商是否**,不能算入公摊面积。二是小区车库(位)有墙分隔的独立车库,且层高达到2.20米以上。
三是地下室(非人防工程)车位、利用架空层等作车位的,必须有明确界址点,且层高2.20米以上,也经过规划批准为车位用途的,才能取得产权证。而且必须前期设计图与实际现状保持一致,开发商交房后临时更改了规划图做的车位,也无法办理产权证。
而根据人防部门规定,修建一定规模的楼房,必须强制建设防空地下室。现在,城市相当一部分地下车库,其实属于人防地下室。这类地下车库,购买者也是无法取得产权的。
按法律规定地下车库的产权归谁所有?
12楼:芥末小黄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说,允许开发商和业主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车库的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库一般不占用业主的公共用地,其面积也未作为公用面积予以分摊,故实践中并不认为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款所涉车位是建筑区划内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立法之所以强调该车位地处“建筑区划内”,旨在建立车位与业主住房间的密切关系,明确此种车位属该小区的配套设施。
扩展材料:
地下车库属于结建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建设方即开发商所必须负担的法定义务。(结建人防工程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13楼:苏木槿华
1、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
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3、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
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
4、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14楼:匿名用户
目前本市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产权。
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出租或**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
一、规范。
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