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百度用户
你好,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因此,司法机关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只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等职能。同时,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的一个部门。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此外,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的各级公安机关、各级****机关,以及负责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劳动改造机关和对其实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畴之内。采纳哦
什么叫司法
2楼:阿木子香
1、定义不同
司法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民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在国家司法中:
(1)司法是国家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机关)、刑法执行机关,在行使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程序行为。
(2)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广义的国家司法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狭义的国家司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冠以中国司法)。
3楼:七台河李阳平
国家司法的解释:
一是国家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机关)、刑法执行机关,在行使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后三者也包括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行为。
二是国家司法机关:广义的国家司法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狭义的国家司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冠以中国司法)。
4楼:ry似锦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
5楼:司·南
司法即法律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所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具体的法律。
民法、行政法等有时候是指部门法,有时候是指法典或单行法,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宪法等部门法都有各自的法典,民法、行政法却没有颁布法典,而是以分散的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6楼:匿名用户
司法亦称“法的适用”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的司法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7楼:匿名用户
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
8楼:京中一瞥鸿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司法是指什么
9楼:匿名用户
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是什么意思
10楼:匿名用户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
“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
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11楼:匿名用户
司法是指国家
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
“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
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12楼:真的不想封号了
1.古代官名、星官名
2.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
3.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什么意思?司法权呢?
13楼:国际刑警总部
司法,通俗地说,就是根据法律,对纠纷双方的争议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权,就是根据法律对纠纷双方争议作出判断的权力。可见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就是指的法院的审判活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法院的审判权。
但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了检察机关,因此,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也可以算作司法的范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包括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监所监督等权力)也可以归入司法权的内容。
14楼:半知道分子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就是适用法律的权力。
15楼:匿名用户
司法,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以处理诉讼案件为目的,这是司法不同于一般执法活动的主要原因。
司法权,是指对纠纷的事实以及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判断的权力,其本质是一种判断权。
16楼:匿名用户
司法(justice)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司法中的“司”指什么意思?
17楼:匿名用户
负责掌握、处理之意。 《说文》--司,臣司事于外者。《广雅》--"司",臣也。
司籍(管理典籍);司掌(掌管,管理;管理的人);司方(掌管一方;古称指南车);司铎(掌管文教。相传古代宣布教化的人必摇木铎以聚众);司衡(主管;主宰);司勋(主管功赏之事);司卫(负责保卫)。
18楼:匿名用户
司(1)指事。甲骨文字形,表示一个
人用口发布命令。
(2)含负责掌握、处理之意。 《说文》--司,臣司事于外者。《广雅》--"司",臣也。
司籍(管理典籍);司掌(掌管,管理;管理的人);司方(掌管一方;古称指南车);司铎(掌管文教。相传古代宣布教化的人必摇木铎以聚众);司衡(主管;主宰);司勋(主管功赏之事);司卫(负责保卫)。
(3)承担 。明·刘若愚《酌中志》: "实为人朴素无文,推听掌家樊得和孙升等为提掇,众享其利,而实司其名。"
(4)通“伺”。侦察,观察。"以司日月之长短。"--《山海经·大荒西经》。
(5)中国官署的名称。"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称,如明朝**通政使司,地方的布政使司
在这里“司”是掌管、运用、处理的意思。
司法的含义
19楼:咖啡·茶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类似的法谚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已逐渐为人们所耳熟能详。“司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职业者和普通人挂在嘴边的名词。然而,在面对诸如“究竟什么是‘司法’”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时,不但外行说不出什么道道来,就连法律人自身,恐怕也无法说得明晰与透彻。
引人注目的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的概念并未明文界定。在笔者看来,这种立法的缺失并非立法者的过失疏漏,实乃有意为之。留下“司法”的悬念一是立法者无法消弥学界关于“司法”概念的争论,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对“司法”及其性质认识模糊。
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于国家决策层适时对“司法”作出调整。至于“司法”的实质意涵有无藉由理论加以建构的可能,在学界向来也备受质疑。
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传声筒,只能依三段论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不具有违宪审查权,甚至连解释权亦严格受到限制。
但从现代各国司法体制及司法机关的职权来看,孟氏对司法的定义方式显然与现实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认为,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现代各国对“司法”概念的具体实践,大体上,美日与德法堪称两类典型。
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cases and controversies)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令进行违宪审查,这是司法的本质性义务。日本战后对美国司法制度全盘照收,因此,在对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采取与美国相同的态度。
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务亦受严格限制,大革命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官干预立法权及执行权行使的,即构成渎职罪。同时,法院“解释”法律也被绝对禁止,相应地,法官仅能一板一眼适用法律。
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宪法虽然引进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与一般司法不同,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应法律条文的归属上:后者规定于第八篇“司法权威”,而前者却另外规定于第七篇“宪法院”。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类似于法国,将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体系之外,现行基本法则另设“裁判”(rechtsprechung)一语,做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统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具有抽象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实质并不在于司法范围的深广,而在于“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的底线。我国司法体制本仿苏联而建制,在我们当年所着力效仿的苏联解体之后,其国原依存的司法体制亦分崩离析。现今的俄罗斯等国在司法体制上也业已全盘接收“三权分立”学说,并已完成相应改制。
在此境遇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既面临与原苏联旧体制的决裂,又碍于政治因素及本土国情而无法断然象俄罗斯等国一样对司法制度进行彻底改造,“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一语便成为国家决策层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并为学界学者所着力维护。
如果有关“司法”概念的争议仅仅存在于学界,倒也能让我等百姓们图个清静: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学者们的份内之事,犯不着让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来了与司法有些许联系的机关或部门的搅局,他们在各自的权力范围之内对司法指手画脚,终至“司法”成为一张“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幻莫测。
诸如国务院总理在人大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大声疾呼“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诸如众多将“公检法司安”统归“司法部门”而行文的党内及**红头文件,再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门领导人的政法委书记在个案上对检察长、院长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机关”终于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一个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机关”的可怜境况吧,一方面虽享有与**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并深受**越权之苦,而老百姓并不懂得这么多弯弯,“腐败”的帽子决然要扣在“司法”的头上。正因为“司法”背负了沉重的“最大的腐败”之后,从而却成功地掩盖了在这背后隐藏着的比“最大”“更大”的“腐败”。而这“更大”的“腐败”才是真正的“腐败”之源。
诚然,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在司法一语上世界各国也各有特点,而绝无完全相同的两套司法体系。然而,各国司法概念虽不尽相同,对司法独立的强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遵循却早已成为各国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样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
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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