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权法》司法解释究竟说了什么

2020-11-24 08:07:06 字数 6196 阅读 8116

1楼:独角兽司考网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文过长,请查阅参考资料http://****

dujiaoshou.**/sikao/zhidao/juansan/minfa/2016/0223/19505.html

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有何意义

2楼:孙莉霞

1 给出了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等基本概念的判定标准2 给出了共有部分合理利用和擅自利用的判定标准3 明确规定了车库车位问题4

3楼:牵手看夕阳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究竟说了什么

4楼:顶级分析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

求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昨天高院出台了,但不知具体条文是什么)

5楼:问法网刘鹏律师

具体内容可查看以下两个链接:

http://****chinacourt.***/flwk/show.php?file_id=135836

http://****chinacourt.***/flwk/show.php?file_id=135837

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几个

6楼:苹果旺旺小馒头

截至2019年2月,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有三个,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法院发布的吗

7楼:幸福

物权法解释一是最高法通过公布的,效力级别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8楼:陈艳辉律师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物权法》最新解释: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

9楼:搜狐焦点

房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大家很关心的一个话题,从今年3月1日起,《物权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在最新的解释中,针对离婚后房产归属的问题,有了最新解释。

【实例】

重庆的一位网友在搜房网问答提问,自己和丈夫离婚了,婚内对房产归属作了公证,房产属于她。但是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是他丈夫的,如果要卖的话,自己有权利吗?

【解析】

小南今天先来明确一下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虽然结婚时房屋产权是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婚内公证的房屋产权归于女方。根据最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公证文书的效力高于之前房产证的效力。

所以房屋产权应归于女方,进**屋交易的话,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先将房屋产权转移到女方的名下。

“一房两卖”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有了非常明确的解释。

假设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张三,张三的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这个时候,开发商如果又将房屋卖给了李四,那么李四跟开发商的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根据物权的最高效力,那么张三房屋的债券是优先保障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3-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

10楼:13862590347林

央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启动了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解释》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热点一·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有人将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真实权利人有的告登记机关错误,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买卖合同无效,打民事官司。

于是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比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

热点二·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

生活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而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解释》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 “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对于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何理解,程新文分析,比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就包含了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的赔偿请求权,它有法定的优先权。只要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就属于这个范畴。

《解释》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热点三·近日热议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意见》中有关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相悖?

《中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有记者问,这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程新文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程新文分析,目前,党**、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程新文表示,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11楼:咚不咙咚

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背景

两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贯彻了这样几个指导原则:

一、严循立法精神。物权法司法解释立足于司法解释功能定位,严格按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确保解释内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

二、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物权法司法解释注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力求实现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三、民主原则。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物权法司法解释紧贴审判工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务虚,不贪大求全,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五、物权法司法解释合理吸收法学研究成果原则。在满足审判实践需要的基础上,合理借鉴法学理论通说,确保学理上的妥当性。

两部物权法司法解释内容及要点:

《区分所有权解释》共19条,《物业纠纷解释》共13条,这两部司法解释的共同特点是条数不多,并未将物权领域的所有问题囊括其中,但每条均针对一个类型,解释相当详细,实用性很强。

一批受访的律师向记者表示,之前有大量新类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案件由于物权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处于停滞状态。而此次两部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大批新类型的物权案件提供审判依据。

物权法司法解释对《物权法》进行细化

2007年,《物权法》在经历了立法史上罕见的8次审议,几上几下之后,终于获得通过。这部物权法只有五编247条,相比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其第三编物权442条,加上附录的适用整个法典的施行法218条,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显得较为原则笼统。

这部物权法将一批争议较大难以统一的问题搁置,而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民众利用物权***的热情相当高涨,致使大量物权案件涌入法院。这其中数量最多的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一大批新类型的案件涌入法院,但审判却缺乏明确的司法依据,而且,由于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理解不一致,经常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审判结果不同。

此次出台的两部物权法司法解释,对已经比较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统一,比如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面积人数的计算方法、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业主自治重大事项的范围、住改商纠纷的处理、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的保护等。

司法解释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解释

1楼 大律师网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 法规 法令 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 司法解释分为四种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3 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 4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 主管部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中"让给含义是什么意思,法律解释的意义

1楼 小鱼儿 让给 一词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 但有 转让 一词,含义就是我们平时 所说的 让给 。 转让就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有产权 债权 资产 股权 营业 著作权 知识产权转让 经营权 租赁权等。 转让的类型包括 1 产权转让 2 债权转让 3 资产转让 4 股权转让 5 营业...

《雨说》这首诗中,“究竟说了些什么?说的内容有怎样的变化感情

1楼 匿名用户 这首诗通篇都是 雨 说的话。雨首先说她到来之前, 四月已在大地上等待久了 雨说要 探访四月的大地 雨说她是到大地上来亲近孩子们的 雨说自己 来的地方很遥远 ,她要教孩子们勇敢地笑 雨说 来了就不再回去 。这些话表达了一个主要意思 寒冷的冬天已经过去了, 雨 这位爱的使者要给大地带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