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堡问题,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020-11-23 14:09:07 字数 6347 阅读 7686

1楼:匿名用户

资料描述

[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题目 20

2楼:不是的叶子

电子商务**文参考题目

1、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

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现状与未来

3、我国实施电子签名法的意义

4、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5、域名争议与商标侵权

6、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7、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8、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9、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10、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11、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分析

12、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1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诚信原则

1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

3楼:最爱

有关电子商务中

法律**题目:

1、中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2、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构的法理初论。

3、试析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4、**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

5、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法律保护探析。

关于电子商务类专业的毕业**,大家有没有好的**题目介绍,谢谢。

4楼:匿名用户

电子商务的选题有很多,你先看下,有没有用。

**网上认证与交易权益保护

2. 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3. **电子合同成立与电子合同的效力关系4. 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模式**

5.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6. 关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7. 实施b-c电子商务的问题与对策

8. 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品牌建立的思考

9.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手段**

10.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11. 电子邮件营销及其策略

12. 关于电子商务诚信体系构建的思考

13. 中小企业开展网络营销的策略

14. 网络营销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15. 电子商务**推广策略

16. xx企业电子商务网络建设探析

17.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18. xx企业物流成本控制与核算研究

19. 不同类型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比较与分析20. 电子商务**系统安全问题的**

21. 电子商务对物流管理的影响

22. xx地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23. 中外网上支付系统模式比较研究

24. 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模式的研究25. b2b配送网络建立模式探索

26. 网络营销消费者心理和行为探析

27. 论网络市场及其特征与功能

28. 论电子商务下企业组织与行为的变迁

29.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研究

30. 论**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

31. 我国电子商务用户的基本特点分析

32. 中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探析

33. 电子商务下的个性化需求问题研究

3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5. 网上零售行业消费者行为研究

36.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专业物流公司的管理37. 连锁超市的电子商务模式研究

38. 电子商务环境下中小企业局域网的规划与建设39. 网上拍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40. 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研究

41. 试论电子商务与企业竞争力

42. 阿里巴巴**经营模式的启示

43. 电子商务时代的新型市场结构分析

44. 电子商务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

45. 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风险分析

47.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分析与对策48. 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研究

49. 电子商务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50.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

51.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措施**

52. 第三方物流的利弊分析与企业物流模式选择53. 流通企业的现代物流模式**

54. 大型零售企业物流模式**

55. 我国金融服务业运用电子商务的研究

56. 电子商务在旅游行业的应用

57. 电子商务在**行业的应用

58. 电子商务在保险行业的应用

59. 电子商务在国际**中的应用

60. 我国电子政务的应用及发展情况研究

61. 我国c2c市场调查与分析

62. 我国b2b市场调查与分析

63. 我国b2c市场调查与分析

64. 电子支付工具的应用与分析

65. 电子商务**盈利模式调查与分析

66. 网络零售市场调查与分析

67. 中小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安全对策

68. **管理与维护初探

69. 网上交易安全问题**

70. 网络营销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71. 网络广告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72. ***网上商店的营销策略(要求结合某一**或**的具体情况)73. ***网上商店的

**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5楼:手机用户

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

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

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

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

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

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

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

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

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

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

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

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

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

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 、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

”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

在理论界认识不一。”[4]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

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

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5]

3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6]。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

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

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参考文献:

[6]万以娴著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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