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1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草案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我们认为,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2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 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即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立法者不懂技术, 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
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因为我国的其它法律里面也有许多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法律如何保护网络隐私?
2楼:匿名用户
从民法到刑法多层次保护,尽快制定专门法规“
中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除了民法通知,有没什么规定,规章,办法的,谢谢啊
3楼:匿名用户
很多的,一个权力本身会在很多法律规定里面出现,比如你上网的账号,这个看起来很小的东西,你如果有人盗走了,着是算盗窃罪,同时还要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隐私权是会由不同的体现就有了不同的形态
4楼:匿名用户
http://baike.baidu.***/view/239488.htm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不知道对你
有没有帮助~
5楼:匿名用户
你想干吗?隐私?有需要吗?或许吧!我这种给标榜成坏人的人,也是这点鸟事给弄得头都大了!请他们来看,又不来,不请却偷偷的来!你说怎么办?
如何协调好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和网络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6楼:匿名用户
(1)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从业务发展和安全保密的要求出发,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政务内网主要是副省级以上政务部门的办公网,与省以下的办公网物理隔离。要根据决策和业务需求,统一标准,加快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整合,按照密级与授权对内网进行科学管理。
政务外网是**的业务专网,主要进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宜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要统一标准、利用统一平台,促进各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约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统一的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平台,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2)建设和完善重点业务系统为了提高服务、决策和监管水平,逐步规范**业务流程,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快十二个重要业务系统建设:继续完善以取得初步成效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管四个工程,促进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启动和加快建设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质、金水等八个业务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分阶段推进。
(3)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为了满足对政务信息资源的迫切需求,国家要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建设专项规划,设计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启动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的建设。
(4)积极推进部门与地方的公共服务建设要加快各部门和各级地方**公开政务和**信息的步伐,在内部业务网络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推动各级**开展对企业和公众的服务,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近两年重点建设**和地方的综合门户**,促进并整合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防伪打假、扫黄打非等服务。
(5)基本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要组织制定我国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框架,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政务信任体系,加强关键性安全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基础设施。
(6)完善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逐步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今年要优先制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的标准,加快建立和健全电子政务标准实施机制。
(7)加强公务员信息化培训和考核
要发挥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切实有效的开展公务员的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制定考核标准和制度。今年要制定公务员信息技术知识预计能的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落实培训机构。
(8)建立并完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和制度
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加快研究和制定电子签章、**信息公开及信息安全、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金鹏信息电子政务解决方案
如何构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7楼:皇室┋钛耔爺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
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
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