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行社条例》与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差别

2021-03-06 09:15:15 字数 5752 阅读 9399

1楼:梦想奋斗

《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

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

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将在下一部分中介绍。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楼:匿名用户

差别在于一个是96年的,一个是2009年的

差了十年,从90后变成了00后.................有隔阂

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以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有什么不同?

3楼:匿名用户

日前,***颁布了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旅游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相较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对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现行条例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修改后的《条例》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而在出境旅游市场方面,在《条例》实施之前,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须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且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方面有突出业绩。而《条例》则解决了这一矛盾,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质量保证金制度上,《条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只需要20万元(过去要求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而质量保证金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另外,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这一规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严格要求自身经营,以减少需要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引导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设立程序简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旅行社的设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的手续在《条例》中也得到了简化。

《条例》中对于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仅有3点,而现行条例中对此的规定则多达7点。业内人士指出,改后的条件同设立旅行社所需条件同常规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相比已经没有什么难度,这有助于将目前行业内存在的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门市部企业化等诸多混乱的经营模式逐步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发展。

过去由于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设立分社有难度,导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条例》的颁布则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设立。首先,《条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审批。其次,分社的设立由之前的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增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即可。

此外,在对外商投资旅行社方面,《条例》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400万元限额和投资者条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对原来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许多限制。《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这样的规定说明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赴港澳台旅游)外,与国内旅行社已经没有区别。

旅行社约束力增强

从《条例》的名称上看,虽然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纷纷表示,实际上《条例》通过增强法律责任、监督处罚的力度,增强了旅行社行业守法经营的自我约束。

《条例》对于组团社接待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旅游合同、导游领队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行业内常见的"拼团"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规定了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领队、导游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对于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条款比较简单,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而《条例》明确了旅游、工商、**、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同时,较《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还非常严格地规范了对违规旅行社法律责任的追究。关于对于违规旅行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细致、详尽的规定,篇幅约占整个《条例》的1/3,使得主管部门行使处罚过程中有了明确严格的依据。

《旅行社条例》出台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旅行社条例》关于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的改动有哪些?

4楼:海阔天空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

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

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

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

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

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亮点三 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了旅游、工商、**、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扩大了旅行社的监督管理机构范围,有利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借鉴相关部门的力量,填补了旅游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空白。

可以说,《旅行社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旅游行业法治进步的成果,为规范我国旅游市场,加强旅行社的管理提供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操作性。新条例实施后,受益最大的还是“游客”,相比较之下,众多严厉的管理规定将给旅行社带上“紧箍咒”,促使其严格管理、规范竞争,可能会造成旅行社行业的又一次重大“洗牌”,同时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作用将更加明显,但是相比以前旅行社之间出现的“饮鸩止渴”式的不正当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诚信缺失等问题对整个行业的损害,《旅行社条例》对行业的正面作用不容小视,大多数旅行社将会在严格的规范和管理下脱胎换骨,走上一条更为积极、健康的发展道路,从这个角度上,那些诚信、守法经营的旅行社将是最终的受益者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行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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