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关系,什么是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2020-12-30 12:55:20 字数 6507 阅读 6572

1楼:漫阅科技

家庭与人类的健康和疾病休威相关,这就提示我们要想健康必须要有一个健康的家庭。和睦的家庭是享受天年的乐园,是婚姻的基础,是以血缘关系(包括收养关系)为纽带共同生活的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家庭关系是人类特有的社会关系。

什么是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2楼:希若谷庚环

未成年结婚前,家庭主要成员为父母兄弟姊妹,主要社会关系为父母双方回的家庭成员,比如爷

答爷,奶奶,叔叔,姑姑,外公,外婆,舅舅,姨妈。结婚后家庭成员是丈夫(妻子)儿女,主要社会关系是父母,兄弟姊妹,岳父母(公婆)。

什么是家庭关系?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5

3楼:匿名用户

家庭关系顾名思义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4楼:匿名用户

1、什么是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依法定程序结婚而产生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并由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构成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还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依人身关系为转移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它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2、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3、夫妻财产方面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父母与子女关系有哪些内容?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5、除了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间还有哪些关系?

还存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法律也规定了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也有赡养的义务。

家庭关系是什么?

5楼:匿名用户

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什么叫亲属关系?

6楼:匿名用户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分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7楼:匿名用户

亲属关系是伦理学名词。在狭义上,对亲属关系理解为具有血缘关系,包括亲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亲生父母子女、祖孙、外祖孙、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在广义上,对亲属关系理解为具有收养关系和婚姻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养兄弟姐妹、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备注:法律法规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除非依法律规定外,否则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如何形成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永久性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不可以变更,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律申请解除亲属关系属于无意**除关系,比如亲兄弟姐妹;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比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属于可以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概念区别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家庭成员是指与自己住在同一一个房子里,有亲属关系的可能分属于好几个家庭。

8楼:匿名用户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其范围不可能无限扩张,故其在血缘上的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但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还包括因收养、再婚而形成的拟制亲属。

一、婚姻法对亲属的规定

1、结婚禁止性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由此可见,直系亲属不论相隔多少代,都不得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结婚,即叔侄、甥舅、甥姨、姑侄、姊妹以及共(外)祖父的堂表姊妹之间不得结婚。

2、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隔代直系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5、旁系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拟制血亲的相关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继承法对亲属的规定

1、法定继承的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法定继承规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拟制血亲的继承权利

继承法所称子女,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外,还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除生父母外,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5、姻亲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民法通则对亲属的规定

1、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3、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问题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四、侵权责任法对亲属的规定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侵权案件中,被害人有被扶养人的,侵权人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近亲属。

五、刑事诉讼法对亲属的规定

1、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近亲属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即委托律师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被害人的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参加诉讼。

证人的近亲属有权获得司法机关的人身保护。

被刑事拘留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机关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作证豁免,即不得强制要求他们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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