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司考题目,求助,问一道司考题

2020-11-26 11:55:59 字数 3575 阅读 5930

1楼:匿名用户

d中的朋友应当作为证人出庭,当他作为证人时就不可以作为辩护人。

且证人具有优先性,能作证人就不能作其他的参加人。

问一道司考题

2楼:匿名用户

根据合同法第329条之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甲公司从乙公司非法窃取来的,因此,该技术合同属于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无效合同。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就不涉及丙公司善意与否的问题了。因此a错误,相对应的,d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由此可知,乙公司完全有权利要求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因此b错而c对,

其实本题都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只是法条太多了,这个涉及的还有点偏。 是要参加司法考试么,那很辛苦啊,加油吧。。

求助司考题目? 5

3楼:独角兽司考网校

您好,我们**有答疑区,有专门的辅导老师解答疑难问题。

4楼:法律敎育网

你好,可以去我们论坛和考生们讨论一下。

『求助』2006年的一道司考真题~~帮帮忙……

5楼:

你说的对

这个题应该是个错题,是题没出好

根据公司法22条之规定,程序违法是可撤销的决议……只有内容违法才是无效的决议……

如果一定要选一个答案,b比其他3个答案合理些abc说的都是程序性违法,同样都是无效,至少b说对的哪个程序是违法的只能这么考虑了

每年都会有错题,司法部给出的错误答案,这个没有办法的,你知道是错题就好了

关键是掌握好知识点,别的你是没法控制的

6楼:匿名用户

我怎么感觉是决议有效啊 ...

程序违法了吗?

一道司考题目

7楼:

不管甲是否对乙隐瞒了杀人的事实,甲乙两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乙作为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入室抢劫及杀害h的行为是抢劫罪的加重条款,不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

8楼:匿名用户

是的两者构成共同犯罪,抢劫罪,致人死亡是法定的加重情节

9楼:匿名用户

1、甲乙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2、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乙只定抢劫罪,不承担杀人的责任。

3、原因:

a、乙的犯罪动机只是抢劫,事先与甲共谋的也是抢劫,甲杀人的行为是在乙预料之外的、

b、一个人不需要对自己没有因果关系的犯罪负责。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乙也不应该承担杀人的责任。

我已考过司法考试,不足之处还望指证!

求教一道司法考试题目!

10楼:好运无敌

汗~~如果我选的话,我会选bd的。

我觉得a,盗窃罪是数额犯啊,没偷到东西怎么会构成犯罪呢。这个问题问问后来的高手

b,因为乙的行为是对物暴力,不是对人暴力。抢劫罪是对人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一种暴力,本案中,乙是对物暴力,并不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丙的行为不够成暴力

d,转化为对人暴力了,构成抢劫罪。

11楼:实习小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以上几种情况才转化为抢劫.

12楼:草原鸢

抢劫应是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它和抢夺的最大区别是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 携带凶器抢夺的才以抢劫论

『求助』2010年一道司考民法真题~~帮帮忙……

13楼:匿名用户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构成共同侵权。因为都有过错,并且其过错结合起来造成侵权,属于直接结合。因为直接结合是很难划分过错大小的,所以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承担连带接任。

14楼:匿名用户

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那章,自己查。

15楼:匿名用户

我认为你的分析是对的

不知道为什么答案是这样,可能归结于“共同危险行为”?

这的确应该是共同因果,而不是累计因果...

16楼:匿名用户

你认为甲、乙不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那你认为甲造成哪些伤害,乙又造成哪些伤害?甲乙的行为责任很难分清,出于对被害人丙的保护,甲乙要对丙要负连带责任,然后甲乙之间在内部分割责任。

一道刑法司考真题求解

17楼:乐橙恐龙

话说。。你这段话好多错别字。。

因为洪某见到女孩沉入水中后“颇为得意”,但后来看到女孩沉没了又“急忙下水”,这说明他是预见到了女孩可能被淹死的,只是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的后果。

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指的是根本就没有预见到女孩会淹死的后果。

求助,司考题目

18楼:床弓虽日月胱

中正答案:abc

本题考查缓刑和假释。

a 项当选,首要分子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之分,不能缓刑的限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b 项当选,累犯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死缓犯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

c 项当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3 年。如果不是“被判处”,而是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则不能少于25 年。d 项不当选,对于不得假释的情形,由强调“暴力性犯罪”转变为强调“犯罪性质”,只要是犯了这些具体的犯罪被判处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不得假释。

不论其是否采取暴力的手段、方法。故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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