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紧急求助:什么是事实判断,什么是价值判断

2020-11-24 15:20:30 字数 6396 阅读 9087

1楼:无线电师

1、概念定义

①事实判断是关于事物实质(属性)和规律的判断。

例如,“金刚石的反射率大、坚硬度高、耐磨性强”是事实判断。

②价值判断是关于事物对主体有何积极作用的判断。

例如,首饰商认为“金刚石的最佳用途是做钻戒”,工具商认为“金刚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手表商认为“金刚石的最佳用途是做表芯(轴承),都是价值判断。

2、辩证关系

①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科学基础;

事实判断“金刚石的坚硬度高”为价值判断“金刚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奠定科学基础;

②价值判断是事实判断的实用导向。

价值判断“金刚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为事实判断“金刚石的坚硬度高”开拓实用方向。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2楼:康姆勒发电机

在整理资料的时候,发现了一篇我以前打印的**: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的方**》(英文,中文)。这篇**写得很长很费解,以前没有看懂,现在重看还是没有办法坚持读完。

不过,这篇**谈论的问题很重要,也是我一直思考的。

所有命题(statement)可以分为两类:事实判断(fact judgement)和价值判断(value judgement)。前者只陈诉客观事实,也就是"what is"的问题;后者讨论行为的标准,也就是"what ought to be"的问题。

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注意到,人们经常在事实判断的后面,跟一句价值判断,而实际上从第一句话并不能推出后一句话。

比如,下面这句话:

人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增加。我们应该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

前半句是事实判断,后半句是价值判断。如果不附加逻辑条件的话,从前半句是得不到后半句的。

因为事实判断是客观的,是惟一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是不惟一的,所以弗里德曼说经济学应该是一门实证科学(positive science),只与事实判断有关,就像物理学一样。

但问题是经济学是否真的应该是一门实证科学?我发现张曙光在《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方法》中总结得很好:

在规范和实证、价值和事实相互关系的争论中, 始终存在着互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科学与价值判断无关, 它只涉及对事实的客观描述, 而不包含人们的主观评价(r·史密斯,1962), 主张保持价值中立(马克斯·韦伯);另一种观点认为, 对于社会科学来说, 价值判断具有不可或缺性(施莫勒), 经济学的观点与所有的科学观点一样,都是充满价值的,(霍尔·卡杜里安,1980)其中, 有人主张"隐含的价值观",(维克里,1973)有人主张"明确的价值判断"(米尔达尔,1992)。

我认为,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进一步说我认为,了解事实判断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或者支持某种价值判断。

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价值判断本身是怎样形成的?或者说,怎样从事实判断可以得到价值判断?这个问题实在是很复杂,好像已经接近了伦理学的核心问题。

现在一点头绪也没有,留待以后慢慢思考吧。

什么是事实判断?什么是价值判断?举例说明

3楼:碧海蓝天

http://****studa.***/minfa/061108/15573493.html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有何关系

4楼:无线电师

1、事实判断是价值判断的科学基础;

2、价值判断是事实判断的实用导向。

例如,“金钢石的反射率大、坚硬度高、耐磨性强”是事实判断。

首饰商认为“金钢石的最佳用途是做钻戒”,工具商认为“金钢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手表商认为“金钢石的最佳用途是做表芯(轴承),都是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金钢石的坚硬度高”为价值判断“金钢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奠定科学基础;

价值判断“金钢石的最佳用途是做玻璃刀”为事实判断“金钢石的坚硬度高”开拓实用方向。

5楼:紫衣士

合作关系,共同形成对事物的完整判断。

6楼:王二小姐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为什么要求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7楼:华盛顿邮报

区别如下:

⑴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即是什么的客观判断.

⑵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即应该是什么的主观性判断.

⑶法律规范和依照法律规范作出的实体性结论为价值性判断.

⑷对案件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主体作价值判断.

如何严格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8楼:西湖钓秋水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一般说来,事实判断的结果是:真或假;而价值判断的结果是:对或错(也可能是好或坏)。

事实判断的是事实,所谓事实,那就是对于所有人而言,都是一样的。而价值判断的是价值,所谓价值,极有可能,不同的人评价不一。

如果唐骏说他拿过加州理工学院的博士,***说他没拿过,他们争论的就是个事实判断。结果很明确:假。故而唐骏拒绝承认他说过自己拿过加州理工学院的博士。

现在唐骏说他拿过西太平大学的博士,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话为真。在我的视野范围里,也没人对此有异议。

现在***说,西太平大学的博士学位含金量很低。这句话就比较搞了。因为这句话揉合着两种判断。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方法的问题。***列了很多说法,来证明这个学位含金量很低。具体有什么方法,我记得不是很清楚。

如果我们承认这些方法都是正确的,那么的确含金量很低。但如果这些方法有些人不认为是正确的,那么,含金量很低这句话就为假。

故而,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先有一个价值判断:用什么样的方法验证,这些方法是对还是错?然后有一个事实判断,经过这些方法验证后的结果为真还为假?

同样的,什么样的方法认为是成功?***谈过他的成功观,这就属于价值判断。如果大家接受他的成功观,那么,再来讨论唐骏是成功还是不成功也不迟。

如果彼此对于成功的认证方法不同且无法互相认同,那种辩论,纯属鸡同鸭讲。

由事实判断可以推事实判断,比如1+1=2可以推2+2=4。由事实判断也可以推价值判断,但这是“惊险的一跃”。比如一个人借了1次钱不还,你可以说他“曾经借钱不还”(事实判断),但你若要得出结论说此人“人品极差”(价值判断),这是很难说的事。

(即便借100次钱不还,都很难说)

有诗云:周公恐惧流言后,王莽谦恭未篡时。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什么区别?

9楼:匿名用户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

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急!!请问什么是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组织效应/非程序决策?以及决策的本质管理的本质是什么?大神们帮帮

10楼:小骆

我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价值性认识,就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二是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由此种认识出发,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两类。

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将之引入法学领域,则意味着就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由此可见,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换句话说,与价值判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一是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二是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三是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人们在法学上使用的这样两种判断,差异在哪儿呢?

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如法律制度上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不同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认识或者处境作出不同的回答。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这一事实判断,就可以为法律生活中的具体事实所证明。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那些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之为价值判断。相反,法律上的事实判断,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只有这样的研究结果,在科学上才是可信的。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

换句话说,在进行法律价值判断时,虽然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然而,现实的法律只是作为价值判断的“靶子”,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法的价值而言,它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如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因而将“等级”作为稳定社会的主要价值看待。

然而在今天的社会,“平等”业已成为人们的基本追求与良性社会的标志,所以,“等级”作为一种价值即明显为假。但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在于:

一方面,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事实判断,则可能使得理论研究仅成为一种面壁的虚构,无法指导具体的法律实践;同样,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价值判断,则无法形成主导意识,从而使法学欠缺必要的人文精神与终极关怀。另一方面,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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