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人的问题,关于犯罪问题

2021-10-18 01:11:00 字数 5073 阅读 9009

1楼:匿名用户

刑讯逼供是被严厉禁止的。其本身也构成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

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楼:匿名用户

皮带打屁股是最轻的,电棍电击才最厉害,保证任何人招供

3楼:百度网友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罪的证据。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

但在实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4楼:天一亮

原则上不行

现在不是说什么“零口供”么?

不过在实际当中,99.9%都做不到

5楼:爱得发吐

罪犯被抓 一般是公安机关掌握了重要证据,有时还不足以判刑,然后就显掌握的情况,对罪犯审讯,以得到更重要的证据更重要的线索!等拿到确切证据后再到检查院起诉,然后判刑

关于犯罪问题

6楼:戈尔迪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绑架别人要求支付赎金的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会依照绑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7楼:小胖子儿老姑

这个想法不要有,绑架罪是不看原因的,就是一个犯罪,要想筹钱,可以找其他机构。

8楼:匿名用户

珍爱生命,远离犯罪。要想凑钱,各种众筹。

关于犯人判刑的问题

9楼:元以灰

那要看是单人作案还是同伙作案了,如果是单人的话,3年一下吧。 在没**之前都是在拘留所的,在拘留所里面衣服,被褥什么的,都是需要自己的。钱是要的,并不是单纯的加菜什么的。

也可以买些别的东西,比如零食什么的,这确实是真的。 像你朋友这个案件确实是不需要请律师了,已经是案板定定的事情了。 在**拘留的就在****的,**之前法院会以文书或者**的形式通知其家人的。

自动交出赃物什么的,在法院**时都会酌情处理的,认罪态度,交代情况都会算进去的。

10楼:血刺色妃敢何

在 侦查阶段,也就是审判开始之前,不能与被关押人 有接触,所以写信是不可以的。 1w3 ,根据当地的水平 判定是否属于金额较大,这个数额应该是在3年以下的。 伙食费是交了好些,变相说就是 要给监狱一些好处 才会对犯人好点。

潜规则大家都知道的

有关犯罪坐牢的问题。

11楼:戚广利

犯人在监狱坐牢,一般在监狱里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监狱法》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法》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监狱法》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监狱法》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法》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监狱法》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监狱法》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监狱法》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12楼:正气长春

《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要法院认定该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适用缓刑(判处了缓刑在监外改造,不收监)。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缓刑而非缓期。

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院就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缓期。

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就不再执行有期徒刑,而表现不好,随时都可以收监服刑,并执行已判决的有期徒刑;而对于判处缓期二年(不是三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二年内表现良好,依法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判有期徒刑。而对于表现不好又有重新犯罪事实的,缓期二年后,仍需执行死刑。

剥夺权利终身,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一般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

13楼:匿名用户

死缓 差不多就是无期啦

14楼:匿名用户

判了死缓最后基本上就减刑无期徒刑,剥夺的权利就是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5楼:沄垚集

死缓期三年,如果三年在监狱有立功和特别贡献等表现, 可减刑。你这里讲的剥夺终身权利?指的是终身什么权力?在监狱服刑的人,是没有政治权利的。

不难看出因偷了东西要坐牢的,最后法官判他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通常是对一些初犯或有立功表现等理由减轻罪行的人,给与三年监外执行的机会,三年内,若出现同样或其他犯罪行为时,就要从严判决,获刑。

关于鞋的问题,关于鞋的问题 30

1楼 大战高老庄 一般情况下 去个大点的修鞋店都能给你撑 如果是在商场买的 一般的大商场里都有维修点 你可以去让他把左脚撑大 加厚可以的 一般是在鞋底粘厚胶皮 修鞋店就可以 2楼 匿名用户 第一个问题是 到修鞋的地方去,把左脚的鞋让修鞋的师傅,帮你撑大一些,穿着就比较舒服。 鞋子质量问题怎么定义的 ...

关于两性问题,关于两性问题 100

1楼 匿名用户 这个问题应该是一直都很新鲜,每个人感觉不一样,解释就会不一样 2楼 春花秋月 您好,你说什么问题。这样别人才能告诉你。 3楼 匿名用户 成功的男人背后一定有一个贤内助的支持,成功女人的背后一定有一堆男人的支持。 4楼 乐天启 什么问题你得说清楚,应该都是成年人了,说了别人才能帮助,指...

关于比拟的问题,关于比拟的问题 25

1楼 匿名用户 首先讲比拟,最基本的共识就是比拟可以分为拟人与拟物, 拟人 指使物有人的情态,比如 海浪温柔的抚摸着沙滩。 拟物 指的是使人有了物的特征,或是使甲物有了乙物的特征,前一种情况如 随着一连串脚步声,屋内飞出了一个漂亮的小姑娘。 ,后一种情况如 蓝色的火苗不断舔着锅底。 拟物实际上可以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