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用胶带封住学生嘴,违反了哪些教育法律

2021-04-30 05:07:44 字数 3651 阅读 5465

1楼:职称**助手

我想知道老师为何用胶带封住他的嘴?是不是全班学生都被封?学校是学习的场所,如果学生不学习,那么老师有权教育管理!

课堂是几十个人的,如果有学生不仅不学习,还破坏纪律,影响他人学习,老师有权制止!剥夺教师惩戒权的任何法律法规都是极不正常的!!!

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2楼:我是一个麻瓜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基本概念

1. 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 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 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 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3楼:匿名用户

律师看法:体罚学生的老师都要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4楼:哈哈亲爱的

老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老师承担的责任,要看问题的严重性,一般会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楼:我的宝贝琦儿

老师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相关法律的规定。

承担的责任:向教育部门投诉。造成轻微伤以上的要承担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该案例陈老师体罚学生何某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侵犯了该学生的权利:

第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第二,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

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第三,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6楼:美好展望

很多家长不知道怎么办!我告诉你们,首先拨打12345告这个老师,然后拨打110去学校抓人,就这么简单。

7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体罚行为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的相关规定。

如果有严重的体罚现象,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体罚主要是指老师采用暴力的方式方法或者以暴力的方式去威胁,或者使用其他的具有强制性的方式,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进行侵害的侵权行为,具体行为比如使用手或者工具打学生,要求学生罚站或下蹲,或者其他超越身体动作的运动等。

变相的体罚,这是一种采用间接的手段已达到对学生惩罚的目的,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惩罚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如果布置大量的作业,对学生辱骂讽刺等。对于体罚学生的老师,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和力度也会根据老师体罚学生的具体情况来定。

行政处分也根据涉事老师体罚学生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解聘等。如果体罚学生很严重的,比如不择手段,对学生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甚至死亡时,那么就构成了犯罪,会由法院对其行为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还有就是因为体罚对所在教育单位造成损害的,比如名誉损失,那么涉事老师也应该进行赔偿。

8楼:魂来沧海

陈老师体罚学生造成了学生左耳失聪,情节严重,的确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9楼:

(1)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案情况,陈老师伤害何某并致其左耳失去听觉。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2条的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的属于重伤。因此陈老师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楼:匿名用户

白痴的学生,糟糕的学生,社会的渣滓!!!!!!!!!!!!

现在的教育风气是家长们带坏了吗,现在小学读书的风气太坏了,动不动哪些家长委员会的人就拍老师马屁!所以说现在小孩跳楼的是特别多,就

1楼 匿名用户 中国式的教育, 家长想得太多, 总想让小孩在学校能得到更好的照顾。 现在小学读书的风气太坏了,动不动哪些家长委员会的人就拍老师马屁!所以说现在小孩跳楼的是特别多,就 2楼 徐立毅 中国式的教育,家长想得太多,总想让小孩在学校能得到更好的照顾 3楼 匿名用户 父母都太关心小孩子的成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