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及房产过户问题

2021-03-12 14:28:43 字数 797 阅读 3771

1楼:九方若灵

1、a的父母去世前想对a的房产并以医药费和**费为由过户并要变卖房产,是允许的,在转让登记的时候需要c的签字认可

2、c应当成为监护人

3、不是监护人无权处置房产,如果处置房产都需要经过c的同意。才是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得财产的同时应该进行赡养。但即使b是监护人也不得随意处置a的房产

4、b已经离婚,不享有分得财产的权利

2楼:鳌水唯有一暖阳

1.监护人只有为了患者的利益才可以处置,如果谋私,不被支持。

2.子女,父母,配偶都属于第一选择的监护人,c已成年具备民事行为,且a的父母已经去世,c是可以作为监护人的。

3.a的堂妹堂弟不具备所有权,因为c变成了患者的监护人,前面我们说到(监护人只有为了患者的利益才可以处置),如果a意外去世,c才是a当前第一顺位的继承者。

3楼:潜龙一现惊天下

(1)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分其财产。如果是为被监护人利益,可以处分,不需要c同意。因为a的父母是监护人,c并非产权人。

(2)a的父母去世后,c成为法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a的父母去世后,a的堂弟和堂妹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处置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