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的答案

2021-03-08 22:01:58 字数 3460 阅读 8549

1楼:匿名用户

1、刘杰的遗产去掉妻子之共同财产后,余30000元。由其父母、妻女四人继承。每人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因有公证遗嘱,按遗嘱继承。二次公证遗嘱以最后一次为准。全部由刘玉继承。

3、刘玉的遗产由其母、夫及子三人继承。其遗产的总额有婚前财产3000元,从其父处继承的3间房屋和10000元钱之一半。一间半房屋和8000元钱三人平均分割。

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先死。因而,是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

4、如果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因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按归公证遗嘱,刘甜甜可以继承刘建明10000元的遗产。

2楼:人人有余

1刘杰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韩梅刘杰各30000.

刘杰30000由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四人继承,人均7500.

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层次继承人,有平等继承权.

2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无效,应该执行公证遗嘱.

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推定年纪大的先死亡.

执行公证遗嘱,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10000元存款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母宋丽华,妻宋双和子宋宇继承刘玉继承3间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双刘玉各有一间半.

刘玉遗产有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和一间半房,母宋丽华,妻宋双和子宋宇均分,每人1000元,半间房.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不能分得刘建民死后遗产

3楼:潜水小河马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与宋丽华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六万元,由韩梅继承37500元,刘甜甜、刘建民与宋丽华各继承7500元。

理由,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结束,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分。所以韩梅先得到3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30000元才是刘杰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每个人再分的7500元。所以,韩梅得到了37500元,其余每人分得7500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题 急

4楼:戴大律师

1、根据继承bai法,由法定继承人du的第一顺zhi序的配偶、父母、之

dao女之专间分割,同一顺序属按照平等分配。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刘玉与刘建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故可以按照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刘玉是在取得遗嘱继承的权利后才死亡的。

3、刘玉死后的遗产有从其养父取得的遗嘱继承的财产,以及个人婚前财产,由其养母、其妻和其子宋宇平均分配继承。

4、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故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5楼:月满秋

刘玉继承的3间房和10000元是否是夫妻共有

6楼:何晓锋律师

1、其遗产应复有法定继承

制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父母、子bai女、配偶平均分du配。既刘杰zhi个人财产30000元进行分配。

2.、刘建dao民死后其个人财产应有刘玉继承,刘玉和刘建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故可以按照推定,长辈先死亡。

3、刘玉死亡可将其所继承财产代位继承给宋宇和宋双。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4、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故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既所得遗嘱中规定的10000元。

7楼:张勇律师

可以直接到当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

8楼:操掉了

(1)刘杰夫妻俩的抄6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bai30000元(60000的一半)归韩梅所有du,剩下的30000元为zhi遗产,由dao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四人均分,每人7500元。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属于刘建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由刘玉继承。

(3)刘玉死后,其遗产(继承刘建民的10000元、3间房及其婚前个人财产3000元)由宋双、宋宇、宋丽华三人均分,每人4333.33元和一间房。

(4)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所以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10000元存款。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

9楼:柳树下的肥猫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

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10楼:匿名用户

http://****cqvip.***/qk/96565x/200503/index.shtml###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求答案

11楼:华夏正义

律师专业解答bai:

对于du第一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zhi规定dao: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专结婚登记属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我认为李某和石某构成事实婚姻。

对于第二问:根据上述规定,石某和邵某也构成事实婚姻,所以我个人认为石某构成重婚罪,而邵某,如果明知他有配偶才构成重婚,如果不明,则不构成。

对于第三问:

分割财产应当公共财产共同分割,5间房子,和拖拉机以及电器平均分割。女儿抚养应该给女方,男方付抚养费。

12楼:匿名用户

1、是2、是。重婚罪

3、按婚姻处理

13楼:匿名用户

问题1:构成事实婚姻。在新的婚姻法出台前,有事实婚姻的,从你的描述完成成立事实婚姻。

问题2:构成重婚罪,是亲告罪,必须到法院告诉才处理的。

问题3:李某应多分。因石某有过错。

14楼:匿名用户

1:根据当地习来俗,他们源应定为事实婚姻。

2:石某和邵某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石某先后与2名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应当追究石某的重婚罪。

3:法院应当认清事实,确定石某重婚,准予离婚并财产分割5间房子,拖拉机,电器等等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用。另石某是过错方,女方将多分到共同财产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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